宾县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主要数据公报(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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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5-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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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1260 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黑政发〔20132号)、《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全市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哈政发〔20135号)和《宾县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全县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宾政发[2013]8号)要求,我县开展了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这次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131231日,普查时期资料为2013年年度资料。普查对象是在我县境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通过这次普查,摸清了我县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及布局,摸清了我县产业组织、产业结构、产业技术的现状以及各生产要素的构成,查实了服务业和小微企业的发展状况。

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宾县统计局和宾县人民政府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现分三个公报,将我县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主要综合数据公布如下。其他普查数据将随着普查资料开发应用的进度,以不同方式陆续公布。

一、单位基本情况

2013年末,全县共有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活动的法人单位1615个,比2008年末(2008年是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年份,下同)增加188个,增长13.2%;产业活动单位2364个,比2008年末增加344个,增长17.0 %;个体经营户18559个,比2008年末增加1878个,增长11.3%,其中有证照个体经营户13160个(详见表1-1)。

表1-1 单位数与有证照个体经营户数

 

 

单位数(个)

比重(%

一、法人单位

1615

100.0

企业法人

1074

66.5

机关、事业法人

265

16.4

社会团体和其他法人

276

17.1

二、产业活动单位

2364

100.0

第二产业

532

22.5

第三产业

1832

77.5

三、有证照个体经营户

13160

100.0

第二产业

301

2.3

第三产业

12859

97.7

 

2013年末,在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法人单位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制造业420个,占26.0%;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364个,占22.5%;批发和零售业226个,占14.0%。在有证照个体经营户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7932个,占60.3%;批发和零售业3682个,占28.0%;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575个,占4.4%(详见表1-2)。

 

表1-2 按行业分组的法人单位与有证照个体经营户

 

行业门类

法人单位数(个)

有证照个体经营户(个)

合 计

1615

13160

采矿业

23

0

制造业

420

287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13

0

建筑业

33

14

批发和零售业

226

3682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83

7932

住宿和餐饮业

12

472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7

0

金融业

2

0

房地产业

48

2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88

52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25

37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14

0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14

575

教育

89

43

卫生和社会工作

61

39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32

19

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

364

0

注:表中法人单位合计数含从事农、林、牧、渔服务业和兼营第二、三产业活动的农、林、牧、渔业法人单位61个;有证照个体经营户合计数含从事农、林、牧、渔服务业活动的个体经营户6个。

 

2013年末,全县共有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企业法人单位1074个,比2008年末增加221个,增长25.9%。其中,内资企业占99.6%,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占0.1%,外商投资企业占0.3%。内资企业中,国有企业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的5.2%,私营企业占53.7%(详见表1-3)。

 

表1-3 按登记注册类型分组的企业法人单位

 

登记注册类型

企业法人单位数(个)

合 计

1074

内资企业

1070

国有企业

56

集体企业

16

股份合作企业

18

联营企业

1

有限责任公司

96

股份有限公司

27

私营企业

577

其他企业

297

港、澳、台商投资企业

1

外商投资企业

3

 

二、从业人员

2013年末,全县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61557人,比2008年末增加8800人,增长16.7 %。有证照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23195人。

在法人单位从业人员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制造业24638人,占40.0%;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7651人,占12.4%;建筑业6646人,占10.8%。在有证照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11202人,占48.3%;批发和零售业7793人,占33.6%;住宿和餐饮业1583人,占6.8%(详见表1-4)。

 

表1-4 按行业分组的法人单位与有证照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

 

行业门类

法人单位从业人员数(人)

有证照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数(人)

合 计

61557

23195

采矿业

1204

0

制造业

24638

753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1362

0

建筑业

6646

36

批发和零售业

3729

7793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2393

11202

住宿和餐饮业

341

1583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189

0

金融业

454

0

房地产业

861

11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2299

115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660

98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461

0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365

1261

教育

5673

172

卫生和社会工作

1751

112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479

52

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

7651

0

注:表中法人单位从业人员合计数含从事农、林、牧、渔服务业和兼营第二、三产业活动的农、林、牧、渔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401人;有证照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合计数含从事农、林、牧、渔服务业活动的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7人。

 

三、企业资产总计

2013年末,全县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企业资产总计330.96亿元。其中,第二产业企业资产总计占全部企业资产总计的58.0%,第三产业企业资产总计占42.0%。

四、小微企业

2013年末,全县共有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小微企业法人单位1026个,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96.3%。其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工业448个,占42.1%;批发业118个,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的11.1%;零售业105个,占9.9%。

小微企业从业人员37914人,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84.1%。其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工业23259人,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的51.6%;建筑业4296人,占9.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2258人,占5.0%。

小微企业法人单位资产总计267.04亿元,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资产总计80.7%。其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工业136.42亿元,占41.2%;房地产开发经营83.08亿元,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资产总计的25.1%;仓储业21.19亿元,占6.4%(详见表1-5)。

 

表1-5 按行业分组的小微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和资产总计

 

按行业分组

企业法人单位数(个)

从业人员(人)

资产总计(亿元)

合 计

1026

37914

267.04

工业

448

23259

136.42

建筑业

31

4296

2.21

批发业

118

1933

4.14

零售业

105

1224

2.55

交通运输业

61

1545

8.44

仓储业

11

286

21.19

邮政业

2

11

0.01

住宿业

6

272

1.73

餐饮业

6

69

0.04

信息传输业

5

140

0.29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1

35

0.00

房地产开发经营

27

632

83.08

物业管理

11

69

0.12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81

2258

2.12

其他未列明行业

76

1618

4.49

注:表中小微企业法人单位合计数含从事农、林、牧、渔服务业和兼营第二、三产业活动的农、林、牧、渔业小微企业法人单位37个,从业人员267人,资产总计0.21亿元。

 

五、主要经济结构变化情况

2013年末,在全县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法人单位中,企业法人单位占66.5%,比2008年末提高了6.7个百分点;机关、事业法人单位占16.4%,下降了0.8个百分点;社会团体和其他法人占17.1%,下降了5.9个百分点。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占全部法人单位从业人员的74.3%,提高了16.6个百分点;机关、事业法人单位占22.8%,下降了1.6个百分点;社会团体和其他法人占2.9%,下降了15.0个百分点。

在法人单位中,第二产业占30.3%,比2008年末下降了13.2个百分点;第三产业占69.7%,提高了13.2个百分点。第二产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占全部法人单位从业人员的55.0%,比2008年末提高了10.8个百分点;第三产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占45.0%,下降了10.8个百分点。

在法人单位中,位居前三位的分别是:宾州镇685个,占42.4%;宾西镇320个,占19.8%;满井镇57个,占3.5%。法人单位从业人员中,位居前三位的分别是:宾州镇28070人,占45.6%;宾西镇20096人,占32.6%;胜利镇1423人,占2.3%(详见表1-6)。

 

表1-6  按地区分组的法人单位数量和从业人员

地区

法人单位

从业人员

数量(个)

比重(%

数量(人)

比重(%

合  

1615

100.0

61557

100.0

宾州镇

685

42.4

28070

45.6

居仁镇

54

3.3

1266

2.1

宾西镇

320

19.8

20096

32.6

糖坊镇

47

2.9

984

1.6

宾安镇

48

3.0

707

1.1

新甸镇

42

2.6

713

1.2

胜利镇

55

3.4

1423

2.3

宁远镇

48

3.0

904

1.5

摆渡镇

20

1.2

404

0.7

平坊镇

36

2.2

1220

2.0

满井镇

57

3.5

1105

1.8

常安镇

41

2.5

831

1.3

永和乡

28

1.7

440

0.7

鸟河乡

28

1.7

455

0.7

民和乡

30

1.9

605

1.0

经建乡

39

2.4

793

1.3

三宝乡

35

2.2

1087

1.8

 

 

在有证照个体经营户中,第二产业占2.3%,第三产业占97.7%。有证照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中,第二产业占3.4%,第三产业占96.6%。

在有证照个体经营户中,位居前三位的分别是:宾州镇4132个,占31.4%;宾西镇1448个,占11.0%;糖坊镇929个,占7.1%。有证照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中,位居前三位的分别是:宾州镇8329人,占35.9%;宾西镇2556人,占11.0%;糖坊镇1494人,占6.4%(详见表1-7)。

 

表1-7 按地区分组的有证照个体经营户和从业人员

地区

个体经营户

从业人员

数量(个)

比重(%

数量(人)

比重(%

 

13160

100.0

23195

100.0

宾州镇

4132

31.4

8329

35.9

居仁镇

520

4.0

791

3.4

宾西镇

1448

11.0

2556

11.0

糖坊镇

929

7.1

1494

6.4

宾安镇

668

5.1

1161

5.0

新甸镇

463

3.5

767

3.3

胜利镇

769

5.8

1421

6.1

宁远镇

616

4.7

1050

4.5

摆渡镇

274

2.1

433

1.9

平坊镇

398

3.0

632

2.7

满井镇

458

3.5

709

3.1

常安镇

574

4.4

912

3.9

永和乡

296

2.2

454

2.0

鸟河乡

518

3.9

791

3.4

民和乡

369

2.8

569

2.5

经建乡

285

2.2

445

1.9

三宝乡

443

3.4

681

2.9

 

注释:

[1]三次产业的划分:

第一产业是指农、林、牧、渔业(不含农、林、牧、渔服务业)。

第二产业是指采矿业(不含开采辅助活动),制造业(不含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

第三产业即服务业,是指除第一产业、第二产业以外的其他行业。第三产业包括: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国际组织,以及农、林、牧、渔业中的农、林、牧、渔服务业,采矿业中的开采辅助活动,制造业中的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

[2]单位的划分:

法人单位是指具备以下条件的单位:

(1)依法成立,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独立拥有(或授权使用)资产或者经费,承担负债,有权与其他单位签订合同;

(3)具有包括资产负债表在内的账户,或者能够根据需要编制账户。

法人单位包括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机关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和其他成员组织法人、其他法人。

产业活动单位是指具备以下条件的单位:

(1)在一个场所从事一种或主要从事一种社会经济活动;

(2)相对独立组织生产活动或经营活动;

(3)能提供收入、支出等相关资料。

有证照的个体经营户是指除农户外,生产资料归劳动者个人所有,以个体劳动为基础,劳动成果归劳动者个人占有和支配的一种经营组织。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经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

[3]小微企业: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精神和国家统计局制定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确定。本办法按照行业门类、大类、中类和组合类别,依据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或替代指标,将我国的企业划分为大型、中型、小型、微型等四种类型。

[4]战略性新兴产业: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国发[2010]32号)的精神和国家统计局制定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2)(试行)》标准确定。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是按照经济活动进行划分,是从事战略性新兴产业活动的集合,是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基础上,对与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活动的再分类。

[5]此次普查数据不包含省农垦数据。

[6]表中的合计数和部分数据因小数取舍而产生的误差,均未作机械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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