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关于加快推进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相关工作的意见(暂行)》的通知
来源:哈尔滨市人民政府网
时间:2023-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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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住建发〔2019〕518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哈尔滨市关于加快推进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相关工作的意见(暂行)》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哈尔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哈尔滨市财政局

          2019年12月16日

哈尔滨市关于加快推进公共租赁住房

租赁补贴相关工作的意见(暂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贴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16〕28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的意见》(建保〔2019〕55号)、《黑龙江省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实施意见》(黑建规范〔2017〕3号),积极培育和发展我市住房租赁市场,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加快推进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为主要方向,进一步深化我市住房制度改革,完善住房保障制度,积极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加快改善中等偏下及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条件,支持住房租赁消费,促进我市保障性住房工作健康发展。

二、总体要求

紧紧围绕“保基本、促公平、可持续”的原则,全面完善我市保障性住房体系,向具有保障资格的家庭提供适度补贴,用于租赁市场住房解决居住困难。坚持实物保障与租赁补贴并举,做到保民生、促发展,力争实现对全市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应保尽保。

三、基本原则

(一)因地制宜,保障基本。综合考虑我市经济发展水平、保障对象需求、市场租金水平、财政承受能力等实际因素,合理确定租赁补贴标准,对符合条件的保障家庭予以补贴,缓解家庭住房支出压力。

(二)分类保障,差别补贴。按照保障性住房资格家庭类别,分档确定租赁补贴标准,分类予以差别化补贴。对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以实物配租为主、租赁补贴为辅;对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以租赁补贴为主、实物配租为辅。

(三)加强监管,精准帮扶。坚持精准帮扶,保障家庭需提供房屋租赁合同等相关材料,确保补贴全部用于解决住房困难;对实际租房支出少于补贴额度的,按实际支出予以保障。

(四)完善机制,及时退出。进一步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机制,建立租赁补贴档案及台账;强化保障资格动态化管理,对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自不符合保障条件之日的下一个月起停发补贴;对取得公共租赁住房实物保障的家庭,自相关部门通知办理入户手续当月起,停发补贴。

四、补贴范围及方式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面向我市已取得保障性住房资格但尚未取得实物配租保障的家庭发放。

租赁补贴资金按季度发放。按照保障性住房资格家庭类别,予以差别化补贴。对已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的保障家庭,如退出实物配租保障后仍具有保障性住房资格,可重新申报租赁补贴。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及外籍来哈务工人员租赁补贴发放期限不应超过2年。

五、补贴标准

对保障性住房资格三类家庭中的一人户家庭,每月补贴480元;二人户家庭,每月补贴510元;三人户家庭,每月补贴540元;四人户家庭,每月补贴570元;五人及以上户家庭,每月补贴600元。

对保障性住房资格二类家庭中的一人户家庭,每月补贴240元;二人户家庭,每月补贴255元;三人户家庭,每月补贴270元;四人户家庭,每月补贴285元;五人及以上户家庭,每月补贴300元。

对保障性住房资格一类家庭中的一人户家庭,每月补贴200元;二人户家庭,每月补贴210元;三人户家庭,每月补贴220元;四人户家庭,每月补贴230元;五人及以上户家庭,每月补贴240元。

对实际租房支出少于补贴额度的,按实际支出予以补贴。

补贴标准根据我市经济发展水平、房地产市场状况、保障对象需求、政府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适时进行动态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六、工作程序

(一)申请。申请租赁补贴保障的家庭,应携带家庭成员身份证明、保障性住房资格通知书、房屋租赁合同、租住房屋权属证明等相关材料到所辖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提出申请,填写《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申请表》。

(二)审核。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应于每季度第1个工作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辖区内拟发放租赁补贴保障家庭资格情况通过保障性住房管理信息系统进行核验,对通过核验的,自申报之日起编制拟发放明细,报所在区政府指定的住房保障机构。

(三)复核。区政府指定住房保障机构应于收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提交的租赁补贴信息的5个工作日内,对拟发放租赁补贴家庭资格情况及补贴金额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报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

(四)确认汇总。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于3个工作日内,对拟发放租赁补贴家庭资格情况及补贴金额进行确认汇总,于2个工作日内,编制发放明细及用款计划报市财政部门。

(五)发放。市财政部门收到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报送的发放明细及用款计划后,按照市政府批准的租赁补贴计划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及时拨付资金。

七、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推进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工作是完善住房保障体系的一项重要举措,各相关部门及各区政府,要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紧密团结、协调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过各部门有效衔接,确保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工作扎实推进。

(二)明确职责分工。市住建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全市租赁补贴发放,对租赁补贴家庭资格情况及补贴金额进行确认汇总,并上报市政府批准;市财政部门负责筹集租赁补贴资金,同时积极争取省级及中央财政政策支持;各区政府要进一步加强机构建设,充实工作力量,强化动态管理,切实做好租赁补贴保障家庭的申请受理、审核复核工作。

(三)强化监督管理。各级保障部门要强化监督管理,对隐瞒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租赁补贴的,应按相关工作程序及时停发并责令退还已领取的租赁补贴款,2年内不得申请租赁补贴,拒不退还的,通过法律渠道进行解决。各相关工作人员应履职尽责、遵守纪律,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依纪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八、其他事项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此前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符的,以本意见为准。呼兰区、阿城区、双城区及各县(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工作可参照本意见实施。

文件解读:

哈尔滨市关于加快推进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相关工作的意见(暂行)解读


2019年12月16日,市住建局、市财政局联合印发了《哈尔滨市关于加快推进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相关工作的意见(暂行)》的通知(以下简称《意见》),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及依据

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随后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进一步强调要加强基本民生保障,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同时,2016年以来,国务院办公厅、住建部、财政部先后出台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16〕281号),就转变公租房保障方式、推行租赁补贴制度,提出城镇住房保障逐步转向以租赁补贴为主的明确意见。省级财政要继续支持市、县租赁补贴工作,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可统筹用于发放租赁补贴,要求各地结合实际,出台实施意见,确保租赁补贴工作顺利开展。

省住建厅也于2017年6月出台了《黑龙江省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实施意见》(黑建规范〔2017〕3号),要求各地、市进一步完善公租房体系建设,加大推进公租房货币化补贴力度。

二、在我市推行保障性住房租赁补贴工作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在我市推行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工作是落实十九大精神、激活我市租赁市场的有效方法,也是落实国家政策方针的重要举措。

按照我市现行政策,对符合低收入标准的保障性住房资格家庭(原廉租住房保障家庭),实行实物住房和货币补贴相结合的保障方式,对其它类别保障家庭,仅通过实物配租摇号方式,提供有限的实物住房进行保障,“供需矛盾”较为突出。为此,推行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工作,可以有效扩大保障范围,提高保障比例,解决百姓实际困难,具有较强的实际意义。

三、《意见》的主要内容

(一)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范围及方式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面向我市已取得保障性住房资格但尚未取得实物配租保障的家庭,按季度进行发放,按照保障性住房资格家庭类别,予以差别化补贴。对已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的保障家庭,如退出实物配租保障后仍具有保障性住房资格,可重新申报租赁补贴。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及外籍来哈务工人员租赁补贴发放期限不应超过2年。

(二)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标准

对保障性住房资格三类家庭中的一人户家庭,每月补贴480元;二人户家庭,每月补贴510元;三人户家庭,每月补贴540元;四人户家庭,每月补贴570元;五人及以上户家庭,每月补贴600元。

对保障性住房资格二类家庭中的一人户家庭,每月补贴240元;二人户家庭,每月补贴255元;三人户家庭,每月补贴270元;四人户家庭,每月补贴285元;五人及以上户家庭,每月补贴300元。

对保障性住房资格一类家庭中的一人户家庭,每月补贴200元;二人户家庭,每月补贴210元;三人户家庭,每月补贴220元;四人户家庭,每月补贴230元;五人及以上户家庭,每月补贴240元。

对实际租房支出少于补贴额度的,按实际支出予以补贴。

补贴标准根据我市经济发展水平、房地产市场状况、保障对象需求、政府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适时进行动态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三)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工作程序

按照保障家庭申请、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审核、区政府指定住房保障机构复核、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确认汇总、市财政部门拨付资金的工作程序进行发放。

四、解读单位

《意见》解读机构为哈尔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管理与改革处,日常解读人为陈亮、吕锐、张旭,联系电话:87383374、87383367。


(来源:市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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