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市出台群租房综合治理三年行动方案
来源:哈尔滨市人民政府网
时间:2023-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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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网讯(记者 刘海龙)近日,记者从哈市住建局获悉,为落实属地政府群租房管理主体责任和相关职能部门监管责任,治理群租房管理乱象,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省住建厅等8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的通知》要求,结合哈市实际,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群租住房综合整治三年行动。按照《行动方案》,有效减少因住房群租产生的住房、治安、消防、电气等安全隐患,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住房使用安全。

卫生间、阳台等出租供人居住属于违规群租房

根据《行动方案》,违规群租房包括以下几种情况,即:单套住房出租给他人集中居住,原始设计单个房间超过2人的、人均使用面积低于5平方米的;或将原始设计为厨房、卫生间、阳台、地下储藏室等非居住空间出租供人居住;或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出租的;或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或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及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或拆改及私设隔断等产生房屋、消防等方面安全隐患行为的;以及从事住房租赁经营的企业、转租住房10套(间)以上的自然人未办理营业执照,未向住建部门办理开业申报的行为,均视为违反住房租赁秩序,存在群租安全隐患,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群租行为。

群租房将纳入属地区县(市)常态化综合治理

按照《行动方案》,为确保三年专项治理取得实效,群租住房综合整治工作分三个阶段完成。各区政府要组织相关责任部门成立专班,制定联合整治措施和工作流程,确定整治目标,确保整治效果,形成常态化工作机制,持续开展综合整治。

各区、县(市)政府作为工作主体,统筹协调,组织各部门形成合力,从即日起,将对群租房进行排查认定、分类治理。属地办事处组织社区、网格员、辖区民警、流动人口协管员以及物业保安等社会力量,深入排查群租住房底数、现状,建立台账。社区负责组织协管员、网格员等加强日常巡查,物业企业做好相关配合工作,对发现群租问题及违法建设的,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立即向社区及办事处上报,办事处组织各部门实施综合整治。各职能部门实行问题台账分责共治管理,保证问题线索移交“有交有复”,坚持隐患消除责任制,落实问责问效制度,确保整治工作形成闭环管理。

发挥联动机制,“一户一档”分类整治

根据《行动方案》,街道办事处作为实施主体,充分发挥“街道吹哨、部门报到”工作机制,物业配合做好巡查收集问题线索;社区根据问题线索实行网格化安全管控;办事处组织核实认定,建立台账并分类限期整改;各职能部门对逾期拒不整改的开展联合执法,形成统分结合、整体联动的工作格局。针对群租问题线索,办事处召集辖区内派出所、住建、消防、资规等部门现场排查认定,填报《群租住房检查信息清单》,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固定证据。认定为违法违规群租住房的,“一户一档”,建立《违法群租住房排查治理台账》,本着“初次发现自行整改,再次发现联合惩戒”的原则,开展排查整治工作。不符合本方案有关整治标准的,办事处会同辖区派出所向当事人下达限期整改通知,要求当事人中止违规群租行为,将违规改建自行拆除;拒不配合整改的将移交执法部门依法查处,彻底消除安全隐患。

疏堵结合,实现长效管理

《行动方案》中体现宽严结合,从保护大多数居民安全出发,对火灾事故多发的电动车电瓶带进居民楼内存放、充电等行为进行了严格管控;从出租人角度出发,明确了在不影响安全的前提下起居室(客厅)可以作为一个居住房间出租。同时,积极解决群租人群的难题,将安全管理与疏导服务有机结合,逐步采取在有条件的小区设置电动车专用充电设施;在发现有携带电动车电瓶等易燃易爆有毒物品进入室内的重点单元加装电瓶安检门禁;在居住区域外设置电瓶等易燃易爆物品临时保管区域等方法,事前防范化解风险,为租赁双方营造良好的租赁市场发展环境,逐渐将混乱的群租行为纳入规范有序的管理轨道,力争用三年左右时间,实现租赁市场秩序明显好转。2023年通过市、区县(市)两级政府有关部门齐抓共治,有效减少因住房群租产生的住房、治安、消防、电气等安全隐患,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房屋使用安全。2024年在上一年度工作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治理措施,逐步将群租住房纳入属地常态化社会综合治理工作。2025年在综合治理工作基础上建章立制,进一步巩固综合治理效果,基本建立群租住房管理长效机制。

对此,哈市住建局发出提示,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抵制违法租赁行为,自觉整改群租房安全隐患。同时,鼓励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物业服务企业和广大群众发现、规劝和举报违法租赁行为和群租房安全隐患。即:群众举报可向属地办事处、社区或物业管理企业进行违法群租线索举报;也可以通过住建行业举报电话12319举报;针对居民区内住房群租涉及的房屋结构安全、治安扰民、消防安全隐患等不同违法违规线索,也可以分别向对应的属地住建部门、公安部门、消防部门举报,由各部门直接依法查处。

(来源:哈尔滨市人民政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