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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国资委出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出资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以管资本为主推进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职能转变”的总体要求,优化发展环境,精简出资人审批事项,规范出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工作,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结合出资企业实际,我委制定了《哈尔滨市国资委出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于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制度报我委备案工作。
附件:哈尔滨市国资委出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办法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6年6月3日
附件
哈尔滨市国资委出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精简出资人审批事项,提高工作效率,进一步促进产权流转,优化产权配置,根据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3号令)、省国资委《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工作事项的通知》(黑国资办〔2014〕246号)和《关于调整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审批权限通知》(黑国资产〔2016〕4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国资委出资企业及其各级全资、控股(包括绝对控股、相对控股、实际控制)子企业。
本办法所称实际控制企业是指单一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未超过50%,但为第一大股东,并且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对其实际支配的企业。
第三条 市国资委决定出资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出资企业决定其各级子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权转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转让的企业国有产权权属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存在纠纷的企业国有产权不得转让;被设置为担保物权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 出资企业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等相关配套文件的规定,制定本企业的产权转让管理制度,对国有产权转让的原则、程序、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作出具体规定。并将本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制度上报市国资委审查备案。
第六条 出资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对外转让国有产权应按《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2号)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资产评估机构原则上从市国资委中介机构备选库中选聘,中介机构的服务费用在我省物价部门批准的相关付费标准基础上,根据业务要求可以适当降低。
第七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资产评估报告审核备案按《哈尔滨市国资委出资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审核管理暂行办法》(哈国资发〔2016〕49号)有关规定执行,其中:市国资委负责出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资产评估报告审核备案工作。出资企业负责其各级子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资产评估报告审核备案工作。
第八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应按《哈尔滨市国资委出资企业资产评估项目专家审核办法》(哈国资发〔2016〕50号)有关规定,委托专家对资产评估报告进行审核,专家从市国资委资产评估项目审核专家库中选聘。
第九条 出资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对外转让国有产权,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市产权交易中心公开进行,严禁暗箱操作、违规进行场外交易。进入市产权交易中心转让国有产权时,经公开征集没有产生意向受让方的,国有产权转让单位可确定新的挂牌价格并重新公告,如拟确定新的挂牌价格低于资产评估结果的90%,应当获得相关产权转让批准机构书面同意。
第十条 出资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成交后,按照《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29号)的有关规定,企业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后10个工作日内,申请办理产权登记。
第十一条 出资企业要建立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报告制度,应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本企业产权转让情况报告市国资委,报告主要内容包括:批准文号、转让方情况(转让方名称、国有股权比例、所属行业等)、标的企业情况(标的企业名称、国有股权比例、企业级次、所属行业、财务状况等)、评估和成交价格、受让方情况(企业名称、注册资本、所属行业等)、其他需要说明事项等。
第十二条 市国资委对出资企业产权转让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未按规定进行产权转让的,将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市直企业主管部门所属国有企业产权转让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抄送:市直企业主管部门、市产权交易中心、市房产局、市土地局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6月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