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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现将《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哈尔滨市财政局贯彻落实〈黑龙江省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管理暂行办法〉配套政策措施的通知》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哈尔滨市财政局
2024年7月3日
哈尔滨市贯彻落实黑龙江省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管理暂行办法配套政策措施
根据《黑龙江省职业技能培训行动计划(2022-2025年)》(黑人社发〔2022〕5号)、《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黑人社规〔2023〕7号)精神,为进一步做好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和完善职业技能培训政策措施。
一、就业重点群体培训
(一)就业技能培训补贴
按照培训课时计算补贴标准。理论课、实操课每人每课时分别按照8元、15元标准补贴,急需紧缺职业(工种)理论课、实操课每人每课时分别按照10元、20元标准补贴。
(二)专项职业能力培训补贴
培训主体开展专项职业能力培训需具备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项目对应职业(工种)或专业的培训资质。专项职业能力培训时长不低于30课时,按照1000元/人次标准给予培训补贴。
(三)创业培训补贴
1.产生你的企业想法培训(GYB),培训时长不少于24课时,不少于3天,培训规模为每班不超过40人,按照500元/人次给予培训补贴。
2.创办你的企业培训(SYB),培训时长不少于56课时,不少于7天,培训规模为每班不超过30人,按照2000元/人次给予培训补贴。
3.网络创业培训,培训时长不少于56课时,不少于7天,培训规模为每班不超过30人,按2000元/人次给予培训补贴。
创业培训的场地设备、教材教具及师资配备按照《关于印发“创办和改善你的企业”(SIYB)培训技术要点的通知》(中就培发〔2020〕8号)、《关于印发<网络创业培训技术要点>的通知》(中就培发〔2021〕2号)有关规定执行。产生你的企业想法培训结束后,学员需完成《创业教材》的练习题目和《创业计划书》第一页、第三页内容。创办你的企业培训(SYB)结束后,学员需完成《创业计划书》。网络创业培训结束后,学员需完成《网络创业规划书》。学员完成的《创业教材》的练习题目和《创业计划书》第一页、第三页内容以及《创业计划书》《网络创业规划书》由区、县(市)人社培训业务经办部门负责组织审核,审核合格人员由培训主体颁发《创业培训合格证书》。
(四)生活费(含交通费)补贴
参加补贴性培训并符合申领职业培训补贴条件的脱贫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两后生”中的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按照线下培训每人每天25元(每满8课时计1天)、线上培训每人每课时(每人每天不得超过8课时)1元的标准给予生活费(含交通费)补贴。
二、企业职工培训
(一)岗前培训补贴。培训课时不少于30课时,按照1000元/人次给予培训补贴。
(二)转岗培训补贴。培训课时不少于50课时,按照1500元/人次给予培训补贴。(三)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补贴。按照初级工1000元/人次、中级工1500元/人次、高级工2000元/人次、技师2500元/人次、高级技师3000元/人次标准给予培训补贴;急需紧缺职业(工种)按照初级工1200元/人次、中级工1800元/人次、高级工2500元/人次、技师3500元/人次、高级技师4500元/人次标准给予培训补贴;高技能人才知识更新培训按同等级补贴标准的80%给予培训补贴,培训时长原则上不低于同职业(工种)同等级培训时长的60%。
(四)企业职工开展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课时。按最新《国家基本职业培训包(指南包、课程包)》规定的课时执行;未开发《国家基本职业培训包(指南包、课程包)》但国家职业标准中有培训参考课时的,参考课时低于80课时(每课时40分钟,下同)的按照国家职业标准的最低参考学时执行;参考课时高于80课时的职业(工种),按不低于参考课时50%且不低于80课时计算(计算方法参照附件1);未开发国家职业标准或国家职业标准中未明确培训参考课时的按附件4、5执行。
(五)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按照《关于全面推行中国特色企业新型学徒制加强技能人才培养工作的通知》(黑人社发〔2021〕15号)、《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黑人社规〔2023〕7号)以及我市有关规定执行。
三、项目制培训
(一)区县(市)人社部门为本区域项目制培训的发榜主体,会同有关部门围绕当地重点产业、重点项目、重点工程、重点领域和新业态、新职业(工种)发展对技能人才需求以及劳动者培训需求实施。张榜公告培训项目应明确培训对象、培训机构条件、补贴标准以及申领补贴要求等。
(二)项目制培训的培训对象、培训机构条件、补贴标准等参照《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黑人社规〔2023〕7号)和本《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三)政府补贴性培训主体按照目录清单管理。项目制培训的揭榜培训机构可在《政府补贴性培训主体目录》内外择优确定,在《政府补贴性培训主体目录》之外确定的揭榜培训机构,可按《政府补贴性培训主体目录》征集要求报市人社部门直接纳入补贴性培训机构目录。
(四)揭榜培训机构的备案、培训业务经办、培训过程监管、培训补贴申请等按照《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黑人社规〔2023〕7号)以及我市有关规定执行。
四、职业技能培训班额、出勤率及过程监管
企业职工技能提升培训、就业重点群体就业技能培训、项目制培训班班额和出勤率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理论和实操课时按最新《国家基本职业培训包(指南包、课程包)》规定执行,《国家基本职业培训包(指南包、课程包)》未明确理论课和实操课课时占比的职业(工种),分别按照总课时的30%、70%确定。
(二)职业技能培训(含企业职工岗前、转岗培训)每个培训班的参训人数应满足对应职业(工种)《国家基本职业培训包(指南包、课程包)》要求。未开发《国家基本职业培训包(指南包、课程包)》的职业(工种),每个培训班人数不得超过60人。
(三)出勤课时达到备案课时70%及以上的参训学员,方能参加结业考核。申领培训补贴的班次,出勤课时达到备案课时80%以上的参训学员人数不少于申领补贴人数的90%。创业培训的出勤率不得低于90%。
(四)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等培训项目,培训主体管理、培训市场管理、培训过程管理等按照《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黑人社规〔2023〕7号)以及我市有关规定执行。
五、职业技能鉴定评价
(一)补贴对象。参加补贴性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书后1年内参加与培训职业(工种、项目)或工作岗位对应的职业技能鉴定评价并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含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和专项职业能力证书,下同)(含结业考核直接取得证书情形)的人员(含企业使用企业职工教育经费面向本企业职工开展培训的参训人员,使用企业职工教育经费培训的,应由企业提供培训实际支出证明;参加所学专业之外职业(工种)就业技能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毕业年度院校毕业生;注册学籍的企业新型学徒制学员。不含技工院校、职业院校等院校学生参加所学专业对应职业(工种)经自主评价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人员)。
(二)补贴标准。同一职业(工种)同一技能等级初次取得专项职业能力、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技师(二级)、高级技师(一级)证书的参训人员,分别按照每人150元、300元、350元、400元、450元、500元的标准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评价补贴。纳入重点产业职业资格和职业技能等级评定指导目录以及耗材量大的职业(工种),补贴标准上浮30%。
(三)职业技能鉴定评价补贴和技能提升补贴不得重复享受。
六、职业技能(创业)培训补贴资金拨付比例
(一)企业职工参加岗前培训、转岗培训后取得培训合格证书按照标准100%给予培训补贴。企业职工参加岗位技能提升培训、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按照补贴标准的70%给予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培训后1年内取得对应职业(工种、项目)职业资格证书的,按照补贴标准的100%给予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二)企业职工职业技能培训补贴不得与职业技能提升补贴重复享受,即:企业职工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按符合补贴条件人数拨付培训主体的培训补贴不得与企业职工失业保险缴纳达到一定年限且在职期间参加职业技能提升培训取得初、中、高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申请的个人技能提升培训补贴重复享受。
(三)重点群体参加就业技能培训、专项职业能力培训、项目制培训、创业培训人员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按照补贴标准的70%给予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培训合格后6个月内实现就业创业的(含参训前已创业),按照补贴标准的100%给予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培训合格后1年内取得对应职业(工种、项目)职业资格证书(含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和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按照补贴标准的100%给予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四)开展线上理论(线上不含岗前、转岗、创业培训)线下实操融合培训的,线上培训课时占总课时的比例不得超过50%。线上学习时长每天累计不超过8课时。线上线下融合培训,按补贴标准的80%给予培训补贴。
(五)按照培训机构“星级管理”评比等级,在《政府补贴性培训机构目录》内,并被评为三星级及以上的培训机构,培训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以及本地支柱特色产业等职业(工种)的培训主体,培训班开始后可预拨40%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资金(不含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
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出台新的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政策,按其规定执行;其他政策与本配套政策措施不一致的以本配套政策措施为准。本配套政策措施有效期与《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黑人社规〔2023〕7号)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