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和换取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条件及申请材料
来源:宾县人民政府
时间:2023-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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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据建城规【2019】2号文《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黑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哈尔滨市燃气管理条例》和《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第583号令)第十五条: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

1、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生产、储气、输配、供应、计量、安全等设施设备。

2、燃气设施工程建设符合法定程序,竣工验收合格并依法备案。

(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和应急预案;

(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五)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抢险抢修能力、风险承担能力和赔付能力。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燃气经营许可的,应当向发证部门提交下列申请材料,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申请材料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并提供原件核验,A4纸的规格附上目录页码装订成册,但申请表、资质证书或批准书及单--装订成册的除外。

(一)燃气经营许可申请表;(原件2份、电子版1份)

(二)企业法人代表证明书(原件),委托办理人授权委托书(原件)、法人代表、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复印件各1份)

(四)与气源供应企业签订的供用气合同书(复印件各一份、期限为不少于1年、气源供给量不少于企业全年供应量的50%)

(五)气质检验装置合格证及购置证明材料(复印件各1份)

固定的经营场所(包括办公场所、经营和服务站点等)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

(六)申请的燃气经营类别和经营区域,企业实施燃气发展规划的具体方案;

(七)企业章程(原件1分)

(八)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任命书或聘书及学历证书、职称证书、所取得的有效期内的燃气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九)主要安全、技术管理人员任命书或聘书及学历证书、职称证书、所取得的有效期内的燃气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十)主要运行、维护和抢修等人员岗位技能证书、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十一)为从业人员缴纳社会养老保险、工商保险的证明文件和劳动合同(复印件各1份)

(十二)企业经营管理体系、安全管理制度(包括设施建设运行管理、检查检测、维护保养、抢险抢修、宣传培训、用户服务等)(原件一份装订成册,盖企业公章)

(十三)企业燃气事故应急预案和燃气设施安全评估报告(复印件各一份,装订成册,封面加盖公章)

(十四)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运输能力和抢险抢修能力的证明材料(与危运企业签订的运输协议、危驾证、押运证、危运证)(复印件各一份)

(十五)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风险承担能力和赔付能力的证明材料(当年的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各一份)

(十六)提交燃气接收站、储存站、储配站、汽车加气站等燃气设施验收文件(消防验收、充装许可证、压力容器合格证、防雷防静电检测报告及其他竣工验收文件)(复印件各1份)

(十七)城市燃气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或燃气企业批准书。

(十八)安全事故责任承诺书

(十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来源:宾县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