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哈尔滨市集体土地征收审批(审核)及补偿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
来源:哈尔滨市人民政府网
时间:2023-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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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关于委托实施省管部分用地审批(审核)职权的决定》(2019省政府令第2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关于委托实施省管部分用地审批(审核)职权的决定〉的决定》(2021省政府令第5号)等法律法规,进一步理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主体、标准和程序,规范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审核)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以区为主。明确区政府承担农用地转用和集体土地征收申报、实施集体土地征收工作职责,充分发挥区政府在申请用地和征地工作中的主体作用,形成权责统一的工作模式。

  ——保障权益。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应当坚持“尊重历史、实事求是、依法合规、保障权益”,规范集体土地地上物补偿方式,杜绝“抢栽、抢种、抢建”,切实维护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统筹兼顾。结合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工作实际,遵循市场价值变化规律,科学制定集体土地征收补偿配套标准和政策,提高征地工作效率,保障城市建设和经济社会建设用地供给。

  ——依法实施。贯彻国家、省、市农用地转用和集体土地征收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充分考虑征地政策前后衔接,保持政策连续性和稳定性,确保农用地转用和集体土地征收工作依法合规。

  二、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标准

  对跨区片征地出现价差的,区政府可参照相邻区片价适度调节;对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低于该区片既往补偿价格的,即低于市政府已经征收且签订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可按照历史发生的补偿安置标准执行;对现有征地政策未涵盖的情形,区政府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通过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工作联席会议研究解决。实际征地工作中,补偿安置标准不得低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

  (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征收补偿方式和标准

  1.对集体农用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区政府应当按照一个批次或一个项目选择一种方式予以补偿。

  (1)实施实际评估成本价方式补偿。实际评估成本价是指在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后,经区政府认定合法的地上附着物,包括取得设施农用地备案手续的农用生产设施,按照同期征地同一评估种类委托具备资质的同一评估机构对地上附着物进行评估后确定的价格。采取实际评估成本价补偿的,地上附着物与青苗不再给予每平方米8元的青苗补偿。

  (2)实施平均评估成本价方式补偿。涉及集中连片开发和跨区片的项目,在征得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同意后,可选择平均评估成本价实施补偿。

  平均评估成本价,即将一定年期内市集体农用地地上附着物实际发生的补偿成本平均值作为补偿标准,该标准每3年调整一次。经测算,目前市集体农用地地上附着物平均评估成本价为每平方米208元。平均评估成本价涵盖的集体农用地地上附着物补偿内容,包含地上附属设施(农用生产设施)、林木、经济作物、青苗等。采取平均评估成本价补偿的,地上附着物不再给予其他补偿。

  区政府对本区域内地上附着物征收评估成本进行测算,高于全市平均评估成本价的,由区政府设立征收集体农用地地上附着物调节资金,用以调剂地上附着物平均评估成本价格差异。调节资金按照全市地上附着物平均评估成本价的一定比例提取,提取幅度控制在30%以内。

  平均评估成本价方式补偿适用于道里区、道外区、南岗区、香坊区、平房区;阿城区、呼兰区、双城区可参照执行。

  哈尔滨新区管委会和松北区政府可另行制定集体农用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平均评估成本价补偿标准。

  2.集体建设用地上建筑物和构筑物征收补偿,可采取两种补偿方式。

  (1)对集体经济组织不能提供宅基地或集体建设用地重新建房的,应当参照国有土地住宅房屋征收的相关标准,制定集体建设用地房屋补偿方案,以货币或产权调换的方式进行补偿;对集体经济组织有条件提供宅基地或集体建设用地重新建房的,可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价格以货币方式进行补偿。

  (2)对征收集体建设用地上非住宅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应当参照国有土地非住宅房屋征收相关标准,制定集体建设用地房屋补偿方案,以货币方式进行补偿。

  (三)被征地农民失地养老保险费用标准

  按照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相关规定,区政府负责落实参保人数及费用的测算、解缴、安排、使用和监督工作。缴费标准按照《征收土地公告》发布时间点的标准执行,区政府应当确定失地农民养老保险人数和具体人员,并办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失地养老保险费用实行单列,纳入征地补偿成本。

  呼兰区、阿城区、双城区参照市级统筹地区政策,自行制定参保程序。

  三、工作主体和工作程序

  (一)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工作责任

  1.市政府负责承接省政府权限内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和土地征收的审批职权;承接省政府对依据国务院已批准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和土地征收方案编制实施方案的审核职权;制定全市集体土地征收相关政策;批准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和《征收土地公告》。

  2.区政府作为集体土地征收实施主体,负责编制本区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负责《征收土地预公告》送达、公示并留存相关影像资料;负责土地现状调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意见,开展补偿登记工作;负责被征地农户确认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前期工作;负责制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和发布《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对申请《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听证的,由区政府组织听证;负责签订《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协议》,监督落实相关补偿费用;负责计算、上报并缴纳社保资金;负责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组卷、报卷、依审查意见进行补正,确保呈报材料的准确性、真实性;负责《征收土地公告》的送达、公示并留存相关影像资料;负责对征地全过程相关资料的存档,组织对已征收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登记工作;负责在征收土地申请依法批准后,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组织实施;对负责委托第三方评审机构对已完成的集体土地征收项目进行评审,区级联席会议对评审结果进行认定,认定结果作为结算和成本返还的依据。

  3.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宣传贯彻集体土地征收和农用地转用相关法律法规;根据区政府申请和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及相关文件,代拟《征收土地预公告》;对用地报批卷宗材料进行会审,并报市政府批准;代拟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批复和《征收土地公告》。

  (二)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审核)办理程序

  1.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阶段。市自然资源规划部门根据区政府申请和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及相关文件,代拟《征收土地预公告》,报市政府批准后发布;区政府负责送达、公示并留存相关影像资料。

  2.调查确认登记阶段。区政府组织对拟征土地勘界测量,进行现状调查,组织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勘界结果,并对拟征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进行补偿登记。需要评估的地上附着物,区政府在《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委托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结合现状调查结果进行确认,可同步开展评估工作。上述工作完成后,区政府组织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3.制定补偿安置方案阶段。风险评估后,区政府拟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发布《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内容包括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内容),并送达、公示,留存相关影像资料。对申请听证的,由区政府组织听证。

  4.签订补偿安置协议阶段。区政府授权委托区集体土地征收部门测算有关费用,签订《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协议》,并足额支付补偿安置费用。对土地全部或者大部分被征收的失地农民,需办理养老保险的,区政府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计算人数,按照《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时点计算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用,并将相应费用预存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收入专户后,请市人社局出具资金落实到位审核意见。《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区政府应核对《征收土地预公告》、《征收土地公告》发布时点的缴费标准,对缴费标准不一致的,应当及时追加相应费用后,由市人社局出具资金落实情况补充审核意见。

  5.土地征收组卷会审阶段。区政府向市政府呈报正式用地请示,拟定工作方案,并将工作方案、相应图件、相关征地材料上传至黑龙江省自然资源业务管理平台。市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履行会审程序,区政府根据会审意见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补正工作。

  6.缴费报批阶段。会审通过后,由市财政局根据市自然资源规划部门的缴费函,依规缴纳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并出具缴费凭证。市自然资源规划部门收到缴费凭证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出具批复文件,并代拟《征收土地公告》呈报市政府批准发布。属单独选址项目的,履行报省和国家审批程序。

  7.批后实施阶段。区政府负责《征收土地公告》的送达、公示和留存相关影像材料;负责持批准文件和《征收土地公告》等相关材料到不动产部门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登记工作。

  四、相关工作要求

  (一)征收集体土地实行综合包保模式。区政府在实施征地工作中,可采取整体打包的模式,实行综合包保价。集体农用地地上附着物执行实际评估成本价方式的,综合包保价组成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地上物实际评估成本价;执行平均评估成本价方式的,综合包保价组成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地上物平均评估成本价+调节资金。同时,设立征收统筹平衡资金,集体农用地按照征收补偿总额的5%比例计提;集体建设用地可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相关政策计提工作经费。征收统筹平衡资金,由各区统筹平衡并合理分配使用,用于促进征收和解决征收工作中不可预见的问题。

  (二)落实征地补偿款直补。区集体土地征收部门按照《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协议》,直接将征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拨付到个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账户。其中,应支付给被征地农民个人的,由集体经济组织进行补偿安置登记并提供具体名单,通过记名银行卡或者一折通等方式直接发放给被征地农民。

  (三)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区政府要按照《黑龙江省重大决策社会风险评估实施办法(试行)》和《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细则》(黑国土资发〔2012〕216号)有关规定要求,对集体土地征收的补偿安置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四)完善区级集体土地征收评估。区政府要结合本区域集体土地征收工作实际,加强对评估工作的统筹和管理,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组织评估机构开展评估作业,对有异议的评估结果可组织开展复评工作。

  (五)做好征地涉访、涉诉和信息公开工作。区政府要按照国家和省、市相关工作要求,做好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相关涉访、涉诉和信息公开工作。市自然资源规划部门负责做好与征收土地预公告、用地批准文件、征收土地公告等相关的涉访、涉诉和信息公开工作。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哈尔滨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哈政办发〔2016〕8号)同时废止。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2022年8月1日

(来源:哈尔滨市人民政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