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意见
来源:哈尔滨市人民政府网
时间:2023-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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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政发〔2011〕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收条例》)已经2011年1月19日国务院第141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1年1月21日起施行,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为全面贯彻落实《征收条例》,依法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顺利进行,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提高认识,明确总体要求
        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是公共利益项目顺利实施的前提,也是保证城市建设、加快经济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条件。各区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重要意义,坚持“依法行政、公平补偿、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依法有序快速推进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房屋征收部门要抓紧制定完善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政策规定,切实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要紧密结合城市发展战略要求,统筹兼顾、合理编制全市房屋征收计划,积极协调、指导、监督各区政府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各区政府要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调动一切可用力量,利用一切积极条件,克服一切不利因素,保证房屋征收进度、质量及社会稳定。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联系,密切工作衔接,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全力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努力为全市经济社会好发展快发展大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二、确定征收责任,强化工作落实
       根据《征收条例》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我市实行“全市统筹、分区实施”的房屋征收工作体制。市政府负责全市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区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成立哈尔滨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征收办),负责统筹计划、综合协调、指导监督全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区政府设立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征收办),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具体工作。市发展改革、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行政执法、财政、公安、监察、审计、环境保护、文物保护等部门负责按照职能分工,支持、配合、监督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三、明确征收程序,密切工作关系
     (一)编制房屋征收计划
        市征收办根据公共利益项目需要,组织市发展改革、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环境保护、文物保护等部门和区政府论证编制全市房屋征收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下达区政府执行。其中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旧城区改建应当经市人大审议通过,并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市征收办根据征收计划适时在征收范围内发布房屋征收通告,禁止在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并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
      (二)拟定征收补偿方案
       房屋征收通告发布后,区征收办对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与房屋补偿相关的情况进行调查登记,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区政府;区政府召集房屋征收、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财政、环境保护、文物保护等部门论证征收补偿方案。
      (三)征求公众意见
        区政府公布征收补偿方案,征求公众意见。对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半数以上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征收条例》规定的,由区政府组织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召开听证会。
        区政府根据公众意见或听证会情况修改征收补偿方案,并将征求意见情况和征收补偿方案修改情况及时公布。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征收办和财政部门备案。
    (四)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市征收办根据调查登记、征收补偿方案等有关资料编制项目征收补偿费用概算,告知项目提报部门(单位)将所需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存储到市征收补偿专户;区政府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评估结果报有关部门备案;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认定和处理。
       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公告。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五)征收补偿
       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后,由区征收办组织召开房屋征收大会,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
       对区征收办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未达成协议或被征收房屋所有人不明确的,由区征收办报请区政府依照《征收条例》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告。补偿决定报市征收办备案。对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决定规定搬迁期限内未搬迁、且符合《征收条例》规定申请强制执行条件的,由区政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执行征收政策,保持标准统一
       房屋征收补偿坚持依法公平原则,严格执行《征收条例》有关规定。对货币补偿的,按照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计算补偿款;对产权调换的,按照被征收房屋价值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结算差价款。具体补偿政策另行制定。
       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依据相关规定给予补偿;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五、加强征收监督,规范工作行为
    (一)加强补偿监督。各区政府要严格按照征收补偿方案实施补偿。市征收办要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产权调换安置房屋公开自选房号的监督,确保被征收人得到依法补偿和妥善安置。市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执行情况的监督。
    (二)加强评估监督。市征收办要建立健全房屋征收评估监督机制,实施规范动态管理,防止发生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恶意串通、暗箱操作和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评估报告等侵害被征收人权益的行为。
    (三)加强执法监督。市征收办要加强对房屋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决定以及涉及被征收人合法权益征收行为的监督,依法纠正不当征收行为。
    (四)加强法纪监督。对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规办理相关手续,幕后指使甚至直接参与抵制征收;征收部门或工作人员违反征收政策,弄虚作假,谋取私利等行为,监察部门要及时介入,严肃查处。对强买强卖房屋,黑恶势力介入征收甚至暴力抗法、扰乱征收正常秩序等行为,公安机关要提前介入,依法查处。
    (五)加强安全监督。区征收办要全面落实房屋征收安全措施,严格执行精细化、规范化工作标准,确保房屋征收现场秩序规范、施工安全、环境文明。市征收办要加强日常指导监督,定期督察并通报结果。
    (六)加强考核监督。市征收办要建立健全房屋征收规范化考核机制,切实加强区、县(市)征收规范化指导监督,定期考核并公布结果,全面营造依法有序规范的房屋征收秩序。
      六、依法依实依责,妥善处理相关问题
    (一)《征收条例》发布前实施拆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规定办理,但不再实施行政强制拆迁。
    (二)《征收条例》发布前发生的拆迁信访问题,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妥善处理。
      七、其他事宜
      各县(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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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哈尔滨市人民政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