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宾县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实施意见
为了规范本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哈尔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一部分关于实施房屋征收的意见
一、县人民政府负责本县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县房屋征收办公室是本县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县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县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按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要求和程序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二、征收房屋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县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城乡规划部门应当分别出具符合上述规划的文件。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三、启动棚户区改造、保障性安居工程和旧城区改造项目,应当征求被征收人意见,持不同意见的不得超过30%,否则不得进行征收。
四、需要启动房屋征收的,组织实施公共利益建设活动单位应当持上述文件和城乡规划部门出具的征收范围图向县房屋征收部门申请发布房屋征收通告。经审查核实后,由县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后以县政府名义发布房屋征收通告,并在征收范围内及有关媒体公示。
五、房屋征收通告发布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六、县房屋征收部门对征收事项书面通知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城镇管理、工商管理及房产等行政管理部门,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停止办理相关审批等手续,停办期限不超一年。
县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人口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七、县房屋征收部门拟定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房屋征收补偿的目的、法律依据;
(二)房屋征收范围;
(三)房屋征收补偿方式、标准、计算方法;
(四)奖励和补助标准;
(五)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基本情况;
(六)房屋征收补偿的签约期限;
(七)搬迁过渡方式、过渡期限;
(八)企事业单位补偿安置方式;
(九)其他有关事项。
八、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房屋征收、发展和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财政、信访等有关部门对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依法组织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少于三十日。
因旧城区改造需要征收房屋,半数以上被征收人认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法律、条例规定的,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及时公布听证意见。
九、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还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二)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
(三)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款专用。
(四)应当组织城乡规划、国土资源、房产和城镇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十、县人民政府按照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及时进行公告,公告应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十一、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国土资源部门不在作出收回决定。
十二、县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和补偿具体工作。县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部分关于房屋征收补偿的意见
一、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县人民政府应当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征收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
二、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三、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一)房屋价值计算方法
1、住宅价值:同一地块所建普通商品房的市场价。
(被征收人用所得的补偿能够在市场上买到区域、面积、用途、建筑结构等方面相当的房屋。五家评估机构同时对该地块分别进行普通商品房市场价格测算,去掉最高、最低,取中间值作为市场价格)
2、非住宅:同一地块所建普通商服的市场价。
3、住改非:取住宅市场价和非住宅市场价中间值。
(二)具有合法产权证照住宅房屋的补偿标准
1、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款由房屋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偿费、货币化安置奖励资金、自主购房补贴款、提前搬迁奖励、搬家费、有线电视、网线、电话迁移、保障补助、附属物补偿等费用组成。
2、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根据被征收房屋有效产权的建筑面积,按照“征一还一,就近上靠户型”的方式执行。
3、产权调换房屋与原房屋建筑面积相等部分不结算差价,上靠安置户型的建筑面积与原房建筑面积差额部分在10平方米以内(含10平方米)的,按照当年的建安成本交纳差额款,超出部分按商品房市场价格交纳购房款。
4、居民要求低于原房建筑面积产权调换的,原房屋建筑面积超出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差额部分按评估价值给予货币补偿。
(二)住宅房屋用作经营使用的(住改非)补偿标准
1、用作经营使用的具有合法产权证照住宅房屋(住改非)的认定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在征收通告发布前6个月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经营手续并且正在生产经营的房屋;
(2)房屋合法产权证照、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注明的地址一致。
2、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款由房屋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偿费、停产停业、提前搬迁奖励、搬家费、有线电视、网线、电话迁移、机器拆装、动力电补偿等费用组成。
3、被征收人选择住宅产权调换的,按照“征一还一,就近上靠户型”的方式执行,按照经营面积和住宅面积评估价值找差给予补偿。
(三)具有合法产权证照的非住宅房屋的补偿标准
1、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款由房屋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偿费、停产停业、提前搬迁奖励、搬家费、有线电视、网线、电话迁移、机器拆装、动力电补偿等费用组成。
2、非住宅房屋选择产权调换非住宅安置的,按照房屋产权证照上载明的建筑面积1:1的标准进行原区域产权调换,不享有上靠户型待遇。如有超出或减少面积,按市场价格补差。
(四)装饰、装修补偿标准
房屋室内具备厨房、屋顶、地面、上下水、室内卫生间的,被认定为装修的房屋,补偿标准为按照评估价格给予补偿。
(五)违法建筑、无照房屋的补偿标准
1、对于经城乡规划和城镇管理部门认定为自征收公告之日起新建的违法建筑,不予补偿。
2、提供虚假房屋证照房屋所有人,由城乡规划、城镇城管、国土资源、房产、公安等部门依法查处,不予补偿。对涉及出具虚假房屋证照的人员,由公安部门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3、对于无产权证照房屋的补偿:
(1)未取得产权证照,但有规划、国土等相关部门审批手续并具备办理产权证照的,按照批件面积90%比例补偿;
(2)由于历史原因造成,只有国土或规划审批手续的,按照批件面积80%比例补偿;
(3)没有任何审批手续,但在房前屋后与主房相通接建的可居住的房屋,建筑面积不超过主体房屋面积的或在自家宅基地范围内建设的无手续住宅,外墙满足37墙以上、室内层高在2.7米以上、具备取暖设备、具备起居设备、具备简单装修的房屋,建设年限在2005年之前的,按建设面积80%比例补偿;2005年至2013年之间的按50%比例补偿;2013年至征收公告颁布之日的按30%比例补偿;
(4)无产权证照房屋建设期限满二十年以上的,具备居住条件并能够提供建设年限证据的按照有效产权标准执行。
(六)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1、住宅房屋搬迁补偿包括搬家费和电视、电话、互联网接入迁移费。搬家费按被征收房屋有效产权面积每平方米15元计算一次性支付;有线电视迁移费、电话迁移费、互联网业务接入迁移费按现行收费标准计算。
2、住宅临时安置补偿费以被征收房屋有效产权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5元计算,对选择产权调换且自行临迁的被征收人在过渡期内按月计算临时安置补偿费每6个月发放一次。选择货币化安置的,临时安置费按24个月计算一次性支付。
3、非住宅和住改非房屋搬迁补偿费包括电视、电话、互联网接入迁移费执行住宅房屋搬迁补偿标准。室内机器、材料、生产用水的搬迁费、拆装费和无法恢复使用设备的价值按照评估价格确定,动力电按专业部门出具的原始证明进行补偿。
4、非住宅和住改非房屋临时安置补偿费以被征收房屋有效产权面积每月每平方米20元计算,对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一次性支付24个月临时安置补偿费;对选择产权调换且自行临迁的被征收人在过渡期内按月计算临时安置补偿费每6个月发放一次。
5、对选择产权调换且自行临迁的被征收人过渡期限超过24个月的,自逾期之月起住宅临时安置补偿费以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书上登记的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30元计算,按月发放;非住宅和住改非房屋临时安置补偿费以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书上登记的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40元计算,按月发放。
(七)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1、以上年度月平均应纳税所得额、向劳动保险部门缴纳劳动保险统筹基金的职工人数和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标准,对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给予6个月的损失补偿;对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在过渡期内按月给予损失补偿,每6个月发放一次。
2、月平均应纳税所得额由税务机关根据上年度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计算得出,月营业额(销售额)未达到营业税(增值税)起征点的,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营业税(增值税)起征点乘以相关行业所得税计算得出。
(八)附属物的补偿标准
棚厦、铁栅栏、围墙、铁门、自来水、菜窖、渗井、果树等附属物的补偿标准按照有资质的资产评估公司的评估价格进行补偿。
第三部分关于住宅房屋征收保障的意见
对持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的低保户,并且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不足40平方米的,可以直接安置到建筑面积40平方米的保障户型房屋,不补交购房款。
第四部分关于其他补助意见
一、对持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的被征收人,经相关部门严格认定符合低保条件的,一次性给予每户10000元补助。
二、对被征收人确认为军烈属的,一次性给予每户10000元补助。
三、对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被征收人,根据残疾等级,最高给予每人1万元补助。1级残疾一次性给予本人10000元补助、2级残疾一次性给予本人7000元补助、3级残疾一次性给予本人5000元补助。4级残疾以下一次性给予本人3000元补助
四、对于积极支持搬迁工作,并在规定期限内搬迁完毕的被征收人给予10000元奖励。
五、货币化安置奖励资金,对征收区域房屋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完成搬迁的被征收人,政府给予房屋补偿费的10%奖励,对超过签约期限搬迁的,按照每周20%的比例递减。
六、被征收人自主购买商品房的,每户给予20000元自主购房补贴款。
七、对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搬迁,选择货币化安置并通过政府搭建的服务平台自主购买商品房的,在签约之日起3个月内签订购房合同的,在货币化安置补偿款的基础上,再给予1万元的自主购房补助费。
第五部分关于征收补偿协议和补偿决定的意见
一、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县房屋征收部门或被委托的征收实施单位应当与被征收人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补偿方式;
(二)货币补偿金额、支付期限;
(三)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
(四)搬迁补偿、临时安置补偿、停产停业损失;
(五)搬迁期限、过渡期限及方式;
(六)违约责任。
(七)其它约定事项。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二、县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未达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县房屋征收部门提请县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
三、县人民政府作出的补偿决定应当送达被征收人,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并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搬迁的,由县人民政府依法履行书面催告程序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补偿决定公告期满后,对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被征收房屋,由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公证并拆除。
五、县人民政府应加强征收范围内房屋的安全管理,对供水、排水、用电、供热等设施出现故障的,组织有关单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故障;对经鉴定属于危险房屋需要拆除的,组织有关单位和被征收人及时迁出,协商拆除。
第六部分关于法律责任意见
1、县人民政府,县房屋征收部门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权机关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行政问责,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经县人民政府批准,擅自实施房屋征收的;
(二)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房屋征收计划的;
(三)违反规定在暂停期限内擅自办理相关手续的;
(四)调查登记结果不实,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虚假,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擅自提高或者降低补偿、奖励、补助、优待标准的;
(七)未按照规定提供产权调换房屋的;
(八)违反规定作出补偿决定的;
(九)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事项的;
(十)与被征收人恶意串通,骗取补偿款的;
(十一)对征收范围内违法建设活动查处不力的;
(十二)违反规定泄露保密信息,造成后果的;
(十三)其他应当予以问责的情形。
2、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或者假冒政府征收名义实施相关活动,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3、制假造假、骗取补偿或者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4、评估机构或者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拆除单位有重大安全事故或者责任事件的,县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建议发证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记入信用档案,并从公布的名录中清除。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部分关于其他意见
一、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征收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县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征收补偿只对房屋所有权人。征收个人出租房屋的,按双方租赁合同执行或由双方自行协商处理。
三、本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四、本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应当严格执行市政府适用于县(市)的规定。本意见未尽事宜按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