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程序的通知(哈政办规〔2020〕3号)
来源:哈尔滨市人民政府网
时间:2023-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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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

  为进一步落实“放管服”工作要求,加快推进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进程,进一步优化房屋征收工作机制,维护公共利益,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优化项目征收合法性审查流程

  将市发改委和市资源规划局对项目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纳入年度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的审查,前移至项目谋划生成阶段,实现计划下达即可发布征收通告。

  (一)在谋划城建和城市更新项目阶段,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市发改委、市资源规划局等部门要依据市住建局提供的项目生成计划,同步审查项目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纳入年度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合理确定项目名称、公益类型、征收范围、工程内容,并出具核准后的征收范围图。对符合相关要求的,列入城建计划和城市更新计划,不再单独下达棚改计划、征收计划。城建计划和城市更新计划,由市住建局、市发改委和市资源规划局等部门联合印发。

  (二)对城建计划和城市更新计划中涉及房屋征收的项目,均符合相关规划,并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各区政府不再向市发改委和市资源规划局申请办理审查意见;市住建局可委托各区政府依据城建计划和城市更新计划直接发布房屋征收通告并告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暂停办理相关审批等手续,暂停办理审批手续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二、取消市级备案事项

  (一)取消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方案发布、征收决定公告、评估机构选定结果及拆除单位选取结果市级备案工作环节。

  (二)各区在向公众征求对征收补偿方案的意见时,应同步将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报市住建局。市住建局如有修改意见,应在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公示期满5日前向区征收部门反馈。各区征收部门应在区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后30日内,将征收决定依据、前置工作程序相关文件、资料装订成册留存备查,同时报市住建局存档。

  三、向区级下放两项权限

  将审查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和房屋拆除企业参选资格两项权限下放到各区,由各区自行组织资格审查和选定工作。
  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选定,各区要依法组织实施评估机构报名、审查、选定、公布等相关事宜,并在省住建厅公布的名录中优先选择信誉好、综合实力强的评估机构,建立评估机构名录,供被征收人选择。
  对房屋拆除企业的选定,各区要依法确定房屋拆除企业选取方式,并组织实施房屋拆除企业资格审查、中标企业结果公布等相关事宜。

  四、简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备案流程

  取消区政府向市住建局提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环节,简化为由各区征收部门向区维稳、信访部门备案后,即可开展征收工作。各区维稳、信访部门负责向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报备。

  五、调整征收补偿费用监管方式

  将现行“市级监管、存储、发放”调整为“市级监管,区级存储、发放”方式。各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组织项目单位(项目实施主体),将项目房屋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存储到市住建局指定的由各区开立的银行专户,并负责组织发放。项目单位(项目实施主体)负责征收补偿资金的落实、缴存和清算工作。市住建局负责对各区房屋征收补偿费用存储、发放等工作情况进行监督,确保被征收人依法得到补偿。

  六、压缩征收前期准备工作时限

  城建计划和城市更新计划下达后,各区政府要采取“同步启动、并行推进”的方式,立即组织实施,并应在35日内完成所有征收前期准备工作并达到启动条件。

  市直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工作指导和服务,及时解决各区在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确保下放事项接得住、落实好。市住建局要适时组织对各区政府房屋征收工作推进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各区政府按计划推进房屋征收工作。

  本通知暂定试行1年,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3月19日

(来源:哈尔滨市人民政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