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736916955/2022-010684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文日期 2020-11-12
文号 宾政规〔2020〕3号 时效: 现行有效
宾县人民政府关于灌区、涝区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划界的通告
来源:宾县人民政府
时间:2020-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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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灌、涝区管理,提高公民保护意识,维护公共利益安全,依据《黑龙江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对我县境内灌、涝区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进行划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灌区、涝区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划定标准

(一)灌区工程管理范围划定标准:灌区干渠工程管理范围为干渠渠坡脚外10m,建筑物管理范围为建筑物外边缘线以外不小于50m。灌区工程保护范围划定标准:灌区干渠工程保护范围为干渠渠坡脚外30m,建筑物保护范围为建筑物管理范围边界以外不小于50m                     

(二)涝区工程管理范围划定标准:塘坊涝区排干工程管理范围为干沟渠坡脚外10m,建筑物管理范围为建筑物外边缘线以外不小于50m。涝区工程保护范围划定标准:塘坊涝区排干工程保护范围为干沟渠坡脚外30m,建筑物保护范围为建筑物管理范围边界以外不小于50m

二、在灌区、涝区干渠工程和排干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禁止如下活动:

(一)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设置拦河渔具;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

(二)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

(三)堆放、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体的物体;禁止在渠道内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

(四)在有山体滑坡、崩岸、泥石流等自然灾害的渠段从事开山采石、采矿、开荒等危及山体稳定的活动。

三、违反上述规定的将根据《黑龙江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及相关法规规定,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5年,如与上级法律、法规、条例、办法有抵触时,按照上级法律、法规、条例、办法执行。

附件:宾县灌区、涝区工程划界成果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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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112

政策解读文件:《关于灌区、涝区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划界的通告》解读

(来源:宾县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