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736916955/2022-010642 主题分类: 工业、交通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文日期 2017-04-24
文号 宾政规〔2017〕2号 时效: 现行有效
宾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淘汰黄标车有关事宜的通告
来源:宾县人民政府
时间:2017-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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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减少机动车排气污染,改善大气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规定,现就我县进一步淘汰黄标车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鼓励单位和个人提前淘汰未达到规定使用年限的黄标车,对提前淘汰黄标车的,县政府给予适当补贴。

本通告所称黄标车,是指经环保检验合格,未达到国家第一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汽油车或者未达到国家第三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柴油车,不包括三轮汽车、摩托车和低速载货汽车。

二、补贴范围及条件

自本通告公布之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在哈市及本县注册登记的宾县籍黄标车,其所有人自愿提前淘汰,提出申请并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享受补贴政策。

下列黄标车不享受补贴政策:

(一)财政供养单位所属的黄标车(财政供养单位是指经费来源为财政拨款或者财政补贴的单位和机构);

二)强制报废日期在2017年12月31日前的黄标车;

(三)因自然原因、交通事故等导致直接报废的黄标车;

(四)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三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黄标车;

(五)转籍到外地的黄标车;

(六)本通告发布日之前,已经报废解体的黄标车;

(七)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办理了转移登记及转入我县的黄标车;

(八)不符合法定报废标准的黄标车;

(九)不在我县2017年淘汰治理黄标车公告明细里的车辆。

三、补贴标准

自愿提前淘汰报废的黄标车,按照车辆类型、注册登记时间给予不同标准的补贴,具体补贴标准见附件。

四、申领补贴所需材料

(一)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复印件)。

(二)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复印件)。

(三)黄标车所有人为个人的,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所有人为单位的,需提供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复印件)、单位介绍信、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非财政供养的事业单位还需提供编制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复印件)。

(四)由委托代理人办理申领手续的,需提供黄标车所有人书面委托书及公证书(原件、复印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五、申领补贴程序

(一)黄标车所有人或者委托代理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向县环保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由县环保部门审核后出具《黄标车认定表》;

(二)申请人持《黄标车认定表》,将经认定的黄标车送至指定的黄标车报废拆解企业报废拆解,取得《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再持有关材料到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取得《机动车注销证明》;

    (三)履行报废、注销程序后,申请人持《黄标车认定表》《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及其它有关证明,到公安交警窗口领取并填写《黄标车淘汰补助审批表》,由县公安交警、环保、商务、财政等部门出具审核意见;

(四)经审核符合补贴条件的,申请人到财政窗口领取并填写《报废黄标车补助资金申领表》,县财政部门在规定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转入黄标车所有人提供的银行账户。

六、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号附件:淘汰黄标车统计测算表.xls

                                    宾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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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宾县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