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736916955/2024-07526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文日期 2024-04-19
文号 宾政规〔2024〕1号 时效: 现行有效
宾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宾县妥善解决开发区招商引资企业行政审批及办理不动产权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
来源:宾县人民政府
时间:2024-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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宾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宾县妥善解决开发区招商引资企业行政审批及办理不动产权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政府,县政府直属有关单位宾西开发区管委会

宾县妥善解决开发区招商引资企业行政审批及办理不动产权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实施意见》业经县政府十二十五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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宾县妥善解决开发区招商引资企业行政审批及办理不动产权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实施意见

为加强诚信政府建设,全面解决影响市场主体发展的历史遗留问题,切实促进巡查及审计问题整改,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依据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黑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及省、市、县有关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发展民营经济的重要论述和对黑龙江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信守政府承诺、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为出发点,加快清理和化解开发区招商引资企业行政审批及办理不动产权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全县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2020年7月3日以前发生,且使用集体土地并已取得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手续,或使用国有建设用地并已完成土地权属注销登记,同时符合或通过整改后符合规划、建设、环评、消防和安全等要求,并对经济社会发展、民生保障等方面能够起到积极作用的开发区招商引资企业,在项目建设、土地使用、相关审批手续等方面存在的历史遗留问题。

三、工作原则

(一)尊重历史原则。有关部门必须尊重历史、实事求是、信赖保护、依法依规、担当作为、勇于创新,做到有利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有利于营商环境改善、有利于社会稳定、有利于经济社会发展,由宾西开发区管委会牵头,相关部门配合,主动与市场主体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签订书面协议,报县营商局和县纪委监委备案,按协议约定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二)从旧从优原则。历史遗留问题项目所涉及的收费和技术规范等要求,原则按“项目开工建设时期国家的相关标准”执行。即按照历史遗留问题项目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处理,但按照现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处理更有利于市场主体和问题有效解决的,按照现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处理。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涉及市场主体的违法行为,相关部门依法及时处罚后,应当支持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但按照法律规定超过追诉期限的,依法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三)容错免责原则。建立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容错纠错免责台账,在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工作中,对因解决风险矛盾、破解工作难题、解决群众切身利益问题而产生的失误错误,鼓励担当作为,对认真执行县委、县政府决策文件,积极化解历史遗留问题的责任部门的主要领导、主管领导和相关责任人员予以容错免责。

四、分类处置意见

(一)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企业。对能够积极配合,能够主动办理合法用地手续的,依据《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项目不动产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哈政规〔202317号),办理用地手续。

1.对已缴纳土地价款或保证金,未进行土地招拍挂的,已缴纳的资金全额退回,组卷按现行评估地价挂牌,办理用地手续。

2.对已缴纳土地竞买保证金,签订土地成交确认书、未全额缴纳土地出让金至今未办理供地手续的,已缴纳的资金全额退回,重新组卷按现行评估地价挂牌,办理用地手续。

3.对已签订土地成交确认书,超过合同约定期缴足土地出让金,且已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的,办理用地手续。

4.对未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已缴纳的资金全额退回,重新组卷按现行评估地价挂牌,办理用地手续。

已办理用地手续且项目重新启动建设后,经第三方评估,对能够达到原投资合同约定投资强度的,执行原投资合同用地政策,按投资合同约定予以兑现;对达不到原投资合同约定投资强度的,不享受用地扶持政策。

5.对我县划定河道管理范围前未办理用地手续,但已建成并投入使用项目的土地位置及范围,由县水务局认定,视认定结果决定是否为企业补办供地手续;对划定河道管理范围后发生的违法行为,按照现行政策法规执行。

(二)已取得用地手续、未办理其他建设手续的企业。依据《黑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四十七条之规定,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证缴分离”原则(企业办证与追缴税费相分离、依法登记与部门监管相分离的原则)在追缴土地出让价款和税费的同时,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企业必须缴纳的各类规(税)费,由相应职能部门作为追缴的责任主体,本着应收尽收的原则进行收取,但不作为企业容缺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前置条件。

1.未批先建形成“烂尾”工程的。由开发区管委会牵头,组织营商局、发改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生态环境局等相关部门,责令企业限时按照现行审批程序办理立项、规划、环评、建设等审批手续,企业继续建设。如未按期限达到建设标准,依法对实施主体进行处理。

2.未取得规划、建设等审批手续,但建筑已投入使用的。各职能主管部门按照现行审批程序给予补办完善手续。

3.未取得规划、建设等审批手续,且因建成时间较早等原因,已投入使用不具备补办条件的。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前提下由申请主体委托有资质机构进行工程质量安全鉴定,满足结构安全标准、使用功能和消防等要求的,容缺受理办理不动产登记。

(1)县自然资源局根据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测绘机构提供的《项目竣工测绘成果报告》和厂区平面图或修详图,审核出具符合规划现状认定意见。

(2)县住建局根据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房屋结构安全与抗震鉴定报告》《消防安全评估报告》《人防工程质量检测报告》(涉及人防工程的),审核出具符合条件的结论性处理意见。

满足上述条件后,由企业提供房屋平面图、权籍调查资料,在缺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情况下,依据各职能部门出具的意见,由县不动产中心牵头,联合县自然资源局、住建局、生态环境局、水务局、林草局、营商局等部门会签,为企业容缺办理不动产登记。

(三)哈东新城拆迁涉及的小企业园。由宾西开发区管委会牵头,对已经取得用地手续的12家小企业,聘请具有资质的第三方公司,开展地勘、规划设计、施工图设计等前期工作,并协助办理完成规划、施工审批等相关手续,由企业自行建设。

(四)对不积极、不主动、不配合补办合法用地、施工许可手续和不按时开工建设及办理不动产权登记的企业。由县自然资源局、住建局等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处理。

(五)2020年7月3日后,新开工建设的招商引资企业。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依法依规审批。

五、有关要求

(一)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宾县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工作领导小组,由县长任组长,常务副县长任常务副组长,县政府各副县长任副组长,县纪委监委、政府办、营商局、开发区管委会、发改局、工信局、税务局、司法局、财政局、应急局、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水务局、林草局、市监局、经促局、政务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中心、消防救援大队等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宾西开发区管委会,具体负责协调研究化解招商引资企业已建项目行政审批、房屋(厂房)不动产权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督促推进各职能部门依据本《意见》明确责任领导、解决路径、措施和办理时限,形成有效可行的工作。

(二)进一步强化责任担当。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事关政府诚信形象,事关营商环境大局,事关经济社会发展,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各相关部门要主动担当,互相配合,积极作为,按照能便则便、能快则快、难事特办、急事先办的原则,面对矛盾问题不推诿、不畏难,以坚定的决心和过硬的措施,稳妥有序地处理历史遗留问题。

(三)进一步强化督查问效。县政府定期听取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有关工作情况汇报,及时研究调度工作有关重点重大问题,对会议的各项决策部署,必须态度坚决、行动迅速、反馈及时,不得无故推诿、延误,做到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音,确保历史遗留问题妥善解决。县营商局和县纪委监委要加大督查督办力度,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久拖不办、办而不决、失职渎职等破坏营商环境、损害企业合法权益的单位和个人,要依规依纪依法予以追责问责。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6年3月1日。如遇法律及政策修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宾西开发区以外招商引资企业可参照本《意见》,解决相关历史遗留问题。

政策解读:宾县妥善解决开发区招商引资企业行政审批及办理不动产权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来源:宾县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