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736916955/2022-010737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文日期 2018-07-03
文号 宾政规[2017]7号 时效: 现行有效
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宾县沿江省级自然保护区湿地保护修复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时间:2018-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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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政府,县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宾县沿江省级自然保护区湿地保护修复工作实施方案》业经县政府十七届十六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73

宾县沿江省级自然保护区湿地保护修复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湿地保护修复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黑政办规〔201761号)、《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湿地保护修复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哈政办规〔20182号)及《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地方林业自然保护区内毁湿(林、草)开垦问题整改工作方案>的通知》(黑林发〔201880号)精神,加快推进宾县沿江省级自然保护区湿地保护与修复工作,建立完善的湿地保护修复制度,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省、市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决策部署,建立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全面强化湿地保护、利用与监管,重点推进退化湿地修复,为我县生态系统建设提供重要保障。

(二)总体布局

 实施重要湿地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构建湿地生态廊道,提升湿地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强化湿地保护和恢复。围绕松花江宾县沿线,助力打造“万顷松江湿地、百里湿地生态长廊”,形成良好湿地保护修复示范效应。

(三)实施范围

依法加强对宾县沿江省级自然保护区内湿地的保护修复工作。

(四)基本原则

 坚持生态优先、保护优先原则,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和作用的可持续性。坚持全面保护、分级管理原则,将县沿江省级自然保护区内所有湿地纳入保护范围,实行湿地名录管理,重点加强自然湿地和重要湿地保护与修复。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各部门、各乡镇政府对本权属区域内湿地保护负总责。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原则,鼓励社会各界参与湿地保护与修复。坚持部门联动原则,县沿江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综合协调县畜牧局、水务局、林业局、国土局、环保局、农业局等部门和满井镇、新甸镇、宾安镇、胜利镇、摆渡镇、鸟河乡、民和乡等乡镇按职能、责任分工负责,协同推进县沿江省级自然保护区湿地保护与修复。坚持严格考核、保障有力原则,将湿地保护修复成效纳入全县领导干部考评体系,严明奖惩制度,湿地保护和管理经费纳入县级财政预算。坚持应退尽退原则,各有关部门、各乡镇政府应严厉打击毁湿(草)开垦行为,采取强有力措施,依法清理自然保护区成立后发生的违法、违规毁湿(草)开垦问题。坚持分类处置原则,对自然保护区成立之前核心区和缓冲区内已存在的耕地,要分类解决;对于自然保护区建立后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内违法、违规开垦的耕地,要立即停止耕种,依法处理,限期退耕还湿(草),实施生态恢复。

(五)目标任务

 实行湿地面积总量管控,科学划分和界定湿地边界。到2020年,全县沿江省级自然保护区湿地面积不少于6589公顷,湿地保护率提高到55%以上。严格湿地用途监管,确保湿地面积不减少,增强湿地生态功能,维护湿地生物多样性,全面提升湿地保护与修复水平。

 二、工作安排

(一)加大退耕还湿(草)工作力度

 结合当前我县沿江省级自然保护区湿地保护修复工作实际,突出问题导向,明确时间表、路线图,确保我县自然保护区湿地面积不减少、退得了、还得好,力促退耕还湿(草)工作取得实效。

 1.大力开展非法开垦土地还湿(草)工作。保护区的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内非法开垦或有草原承包合同非法开垦的耕地,依法立即停止耕种、依法处理、无条件退出、不予补偿。此项工作由县沿江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牵头,县畜牧局、水务局、国土局、林业局、农业局5个部门及满井镇、新甸镇、宾安镇、胜利镇、摆渡镇、鸟河乡、民和乡7个乡镇按权属负责于20191231日前将这部分土地全部退耕还湿(草)。

 2.加快开展合同解除工作。针对保护区内盛兴集团、正平公司、宾县良种场等,由合同发包部门负责依法做好合同履行和解除工作,双方有争议达不成协议的,通过法院仲裁解除合同。确保20211231日前全部实现退耕还湿。

 3.有序开展历史耕地退耕还湿(草)工作。一是针对保护区成立之前核心区、缓冲区内已存在的历史遗留合法耕地,可进行同等条件的耕地置换,不能置换的,按照国家征地补偿标准,由县政府筹集、县沿江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积极向上争取资金,给予一定合理补偿后逐步退出。二是针对保护区成立之前实验区内已存在的历史遗留合法耕地,不得扩大耕种范围,土地承包合同到期后收回土地,最终实现逐步退耕还湿。县畜牧局、水务局、国土局、林业局、农业局5个部门及满井镇、新甸镇、宾安镇、胜利镇、摆渡镇、鸟河乡、民和乡7个乡镇负责对所辖历史遗留合法耕地核准后,等待政策。

(二)完善湿地保护管理体制机制

 1.实行湿地名录动态管理。按照省、市政府发布和更新的湿地名录,县沿江省级自然保护区湿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列入名录湿地的显著位置树立湿地标示牌,标明湿地面积、级别、类型、四至范围、主要保护物种、保护修复目标、主管部门、举报电话等内容。该项工作于20191231日前全部完成。(县沿江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牵头,县林业局、县国土局、县环保局、县水务局、县畜牧局、县农业局等部门及满井镇、新甸镇、宾安镇、胜利镇、摆渡镇、鸟河乡、民和乡等乡镇按职责分工负责)

2.形成保护管理联动体系。县沿江省级自然保护区湿地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指导保护区内湿地保护管理相关工作。充分发挥宾县沿江省级自然保护区联动机制协调议事领导小组工作职能,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保护区湿地保护修复相关工作;各责任乡镇政府对本地区的湿地负有保护责任。各成员单位要明确职责、提高认识、强化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切实形成保护区湿地保护管理联动运行体系。(县沿江省级自然保护区联动机制协调议事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3.健全湿地保护体系。在保护区生态敏感和脆弱地区加快保护管理体系建设,通过设立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小区、湿地保护管理示范区、湿地多用途管理区等方式加强保护,开展整合管理、湿地恢复、综合利用。20191231日前建立完成较为完善的县沿江省级自然保护区湿地保护管理体系。(县沿江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牵头,县林业局、县国土局、县环保局、县水务局、县畜牧局、县农业局等部门及满井镇、新甸镇、宾安镇、胜利镇、摆渡镇、鸟河乡、民和乡等乡镇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实行湿地保护目标责任制

1.落实湿地面积总量管控。按照2016年省、市政府发布的湿地名录,确定我县沿江省级自然保护区湿地面积,明确湿地面积管控目标,按照权属责任,逐级分解落实,所有湿地斑块均要落实管护责任人。按照省、市级湿地主管部门制定的征占用湿地标准和办法,对经批准征收、占用湿地并转为其他用途的,用地单位要按照“先补后占、占补平衡”原则,负责在保护区湿地名录以外的沼泽、水域等区域恢复或重建面积和质量相当的湿地,确保湿地面积不减少、生态质量不下降。(县国土局牵头,县林业局、县环保局、县水务局、县畜牧局、县农业局等部门及满井镇、新甸镇、宾安镇、胜利镇、摆渡镇、鸟河乡、民和乡等乡镇按职责分工负责)

 2.施行湿地不动产登记标注。县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办理不动产登记权属证书时,不动产中含有宾县沿江省级自然保护区湿地的,应当标明湿地类型、面积、范围以及其他依法需要注明的内容。(县国土局牵头,县林业局、县环保局、县水务局、县畜牧局、县农业局等部门及满井镇、新甸镇、宾安镇、胜利镇、摆渡镇、鸟河乡、民和乡等乡镇按职责分工负责)

 3.建立湿地保护目标考评机制。各责任部门和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承担湿地保护主要责任,分管负责人承担湿地保护相应责任;制定湿地生态状况评定标准,将湿地面积、湿地保护率、湿地生态状况等保护成效指标纳入我县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等制度体系;建立健全奖励机制和终身追责机制,确保全县湿地面积、野生动植物种群数量不减少。(县沿江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牵头,县林业局、县国土局、县环保局、县水务局、县畜牧局、县农业局等部门及满井镇、新甸镇、宾安镇、胜利镇、摆渡镇、鸟河乡、民和乡等乡镇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健全湿地用途监管机制

 1.建立湿地用途管控机制。实施负面清单管理,严格执行《黑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禁止一切破坏湿地及生态功能的活动。禁止擅自征收、占用重要湿地,在保护前提下合理利用一般湿地,禁止侵占自然湿地等水源涵养空间,已侵占的要限期予以恢复。(县国土局牵头,县沿江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县林业局、县环保局、县水务局、县畜牧局、县农业局等部门及满井镇、新甸镇、宾安镇、胜利镇、摆渡镇、鸟河乡、民和乡等乡镇按职责分工负责)

 2.规范湿地用途管理。完善涉及湿地相关资源用途管理制度,合理设立湿地相关资源利用强度和时限,避免对湿地生态要素、生态过程、生态服务功能等方面造成破坏。严格限制和审批湿地综合开发利用,注重保护、修复和观赏相结合,对未批准为综合利用的湿地要实行最严格的保护制度。(县国土局牵头,县沿江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县林业局、县发改局、县旅游局、县环保局、县水务局、县畜牧局、县农业局等部门及满井镇、新甸镇、宾安镇、胜利镇、摆渡镇、鸟河乡、民和乡等乡镇按职责分工负责)

 3.加大执法管护力度。进一步健全县、乡、村三级管护联动机制。各责任部门和乡镇要成立专业巡查管护队伍,在重点区域建立巡护站,依法对在我县自然保护区内毁湿开垦及非法放牧、养殖、开垦、建设看护房等行为,开展拉网式排查和清理整治,确保将违法行为扼杀在萌芽状态。同时,加强日常巡护,建立长效管护机制,确保生态修复工作顺利进行。要依据《黑龙江省湿地保护区条例》,严厉打击自然保护区内毁湿开垦等违法行为,依照法定程序,由相关部门下达告知书、责令当事人限期整改还湿、送达处罚决定,对拒不执行的采取联合执法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县沿江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牵头,县林业局、县国土局、县环保局、县水务局、县畜牧局、县农业局等部门及满井镇、新甸镇、宾安镇、胜利镇、摆渡镇、鸟河乡、民和乡等乡镇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建立退化湿地修复制度

 1.明确湿地修复责任主体。对未经批准将湿地转为其他用途的,按照“谁破坏、谁修复”原则实施恢复和重建。能够确认责任主体的,由其自行开展湿地修复或委托具备修复能力的第三方机构进行修复;对因历史原因或公共利益造成生态破坏的、因重大自然灾害受损的湿地,经科学论证确需恢复的,由县沿江省级自然保护区湿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组织修复,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县沿江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牵头,县林业局、县财政局、县国土局、县环保局、县水务局、县畜牧局、县农业局等部门及满井镇、新甸镇、宾安镇、胜利镇、摆渡镇、鸟河乡、民和乡等乡镇按职责分工负责)

 2.多措并举增加湿地面积。依据省、市政府公布的湿地名录,对2009年第二次全国湿地资源调查以来湿地被非法侵占情况进行认真排查,对认定为2009年以后非法侵占的,要限期通过退耕还湿、排水退化湿地恢复等措施恢复原有湿地。要在水源、用地、管护、移民安置等方面,为增加湿地面积提供条件。(县沿江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牵头,县林业局、县国土局、县环保局、县水务局、县畜牧局、县农业局等部门及满井镇、新甸镇、宾安镇、胜利镇、摆渡镇、鸟河乡、民和乡等乡镇按职责分工负责)

 3.实施湿地保护修复工程。坚持“自然恢复为主,人工修复为辅”,对集中连片、破碎化严重、功能退化的自然湿地进行修复和综合整治,优先修复生态功能严重退化的重要湿地。通过污染清理、土地整治、地形地貌修复、自然湿地岸线维护、河湖水系连通、植被恢复、野生动物栖息地恢复、拆除围网、生态移民和湿地有害生物防治等手段,逐步恢复湿地生态功能,增强湿地碳汇功能,维持湿地生态系统健康。(县沿江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牵头,县林业局、县国土局、县环保局、县水务局、县畜牧局、县农业局等部门及满井镇、新甸镇、宾安镇、胜利镇、摆渡镇、鸟河乡、民和乡等乡镇按职责分工负责)

  4.完善湿地生态用水机制。水资源利用要与湿地保护紧密结合,统筹协调区域或流域内水资源平衡,维护湿地生态用水需求。建立湿地生态补水机制,特别是水库蓄水和泄洪要充分考虑相关野生动植物保护需求。(县水务局牵头,县林业局、县国土局、县环保局、县畜牧局、县农业局等部门及满井镇、新甸镇、宾安镇、胜利镇、摆渡镇、鸟河乡、民和乡等乡镇按职责分工负责)

 5.客观反映湿地修复成效。按照省、市湿地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湿地修复绩效评价标准,组织开展湿地修复工程绩效评价。引入第三方机构开展湿地修复,县沿江省级自然保护区内湿地修复工程竣工评估后由县沿江省级自然保护区湿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验收后形成报告向市湿地行政主管部门报备。建立湿地修复公示制度,依法公开湿地修复方案、成效,接受公众监督。(县沿江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牵头,县林业局、县国土局、县环保局、县水务局、县畜牧局、县农业局等部门及满井镇、新甸镇、宾安镇、胜利镇、摆渡镇、鸟河乡、民和乡等乡镇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健全湿地监测评价体系

 1.明确湿地监测评价主体。县沿江省级自然保护区湿地行政主管部门要定期开展湿地资源调查,每年度分区域进行调查工作,对我县沿江省级自然保护区域内湿地进行调查并监测湿地及野生动植物变化。县沿江省级自然保护区湿地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保护区湿地资源档案,实现区域湿地资源档案年度更新。参照国家、省、市重要湿地评价、退化湿地评估等规程或标准,完成评估报告。(县沿江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牵头,县林业局、县国土局、县环保局、县水务局、县畜牧局、县农业局等部门及满井镇、新甸镇、宾安镇、胜利镇、摆渡镇、鸟河乡、民和乡等乡镇按职责分工负责)

 2.完善湿地监测网络。建立全县沿江省级自然保护区湿地监测网络,以国家、省、市重要湿地生态系统监测网络及站点布置为基础,按照湿地资源分布情况以及区位重要程度,补充建立县级重要湿地及野生动植物监测站点,实现湿地监测网络全覆盖。编制年度湿地资源监测和评估报告,健全湿地资源监测数据共享机制。(县沿江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牵头,县林业局、县国土局、县环保局、县水务局、县畜牧局、县农业局等部门及满井镇、新甸镇、宾安镇、胜利镇、摆渡镇、鸟河乡、民和乡等乡镇按职责分工负责)

 3.监测信息发布和应用。按照市湿地主管部门监测评价信息发布制度,上报全县沿江省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内湿地监测评价信息,为考核我县沿江省级自然保护区落实湿地保护责任情况提供科学依据和数据支撑。同时,建立健全监测评价与监管执法联动机制。(县沿江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牵头,县林业局、县国土局、县环保局、县水务局、县畜牧局、县农业局等部门及满井镇、新甸镇、宾安镇、胜利镇、摆渡镇、鸟河乡、民和乡等乡镇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宾县沿江省级自然保护区联动机制协调议事领导小组工作职能,把湿地保护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实施湿地保护科学决策,及时解决重大问题。各责任单位和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进一步形成综合协调、分部门实施的湿地保护管理体制和湿地保护工作合力,确保实现湿地保护修复目标任务。(宾县沿江省级自然保护区联动机制协调议事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二)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发挥政府投资主导作用,探索建立政府投资、社会融资、个人投入等多渠道投入机制。探索建立湿地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开展补偿试点。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湿地保护管理,并在政策上给予相应支持。(县沿江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牵头,县财政局、县林业局、县国土局、县环保局、县水务局、县畜牧局、县农业局等部门及满井镇、新甸镇、宾安镇、胜利镇、摆渡镇、鸟河乡、民和乡等乡镇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湿地保护宣传教育。利用互联网、移动媒体等手段,面向公众开展湿地科普宣传教育,普及湿地科学知识。抓好广大中小学生和群众湿地保护知识教育,树立湿地保护意识。研究建立湿地保护志愿者制度,动员公众参与湿地保护和相关知识传播。以世界湿地日、黑龙江省湿地日及湿地保护宣传月为契机,广泛普及湿地科学知识。积极参与湿地论坛等相关系列宣传活动,努力形成全社会保护湿地的良好氛围。(县沿江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牵头,县教育局、县林业局、县国土局、县环保局、县水务局、县畜牧局、县农业局等部门及满井镇、新甸镇、宾安镇、胜利镇、摆渡镇、鸟河乡、民和乡等乡镇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建立湿地保护修复信息报送制度。自2018年起,我县沿江省级自然保护区湿地各责任单位需于每年1210前将本辖区、本单位湿地保护修复年度总结报县沿江省级自然保护区湿地主管部门。(县沿江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牵头,县林业局、县国土局、县环保局、县水务局、县畜牧局、县农业局等部门及满井镇、新甸镇、宾安镇、胜利镇、摆渡镇、鸟河乡、民和乡等乡镇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政策解读文件:关于《宾县沿江省级自然保护区湿地保护修复工作实施方案》的解读

(来源: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