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736916955/2023-22121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文日期 2023-09-11
文号 宾政办规〔2023〕4号 时效: 现行有效
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宾县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时间:2023-09-11

字号:

各乡镇政府,县政府直属单位,宾西开发区管委会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宾县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9月11日

宾县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管理办法

为加强城市道路管理,保障城市道路完好,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哈尔滨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哈尔滨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条例》,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是指城市内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主要包括:宾州镇城区内的车行道、人行道、隔离带、广场、公园、绿地、桥梁、涵洞、公共停车场、街头空地、路肩、边坡等。

第二条  宾县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许可审批和执法监督;公安交管部门负责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施工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发改、工信、自然资源、住建、水务、生态环境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施工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三条  需要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凡在本办法规定区域内从事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建设活动的,为本办法的监督管理对象,均应当遵守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原则上应采用非开挖等先进技术和工艺挖掘施工,最大程度降低对道路通行影响。确需占用挖掘道路的应及时修复,路面及附属设施修复标准不得低于原水平,保修期为一年。

第五条 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应坚持计划统筹、综合协调、规范管理、各负其责、快速修复、确保质量原则

1.先审批后占挖原则。由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或个人向宾县城管执法局提出申请,经审批后,按标准缴纳占道费和挖掘修复费后按要求进行占挖。

2.科学合理占挖原则。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尽量两侧不中间占挖、尽量合并不单独占挖、尽量穿管不破挖。

3.坚持即挖即修原则。破挖的城市道路应当在规定期间内完成回填修复。

4.回填修复验收原则。由宾县城管执法局对回填修复工程组织验收,验收不合格的,挖掘道路修复费用不予返还。

第二章  城市道路占用管理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

确需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应当经宾县城管执法局批准,领取《临时占用道路许可证》后方可占用。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交管部门的同意。

确需占用城市快速路、主干路其他城市道路的以及宾县统一规划设置的经营性占道应当经宾县城管执法局批准方可占用

申请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申请;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占用城市道路示意图;

4.施工作业组织方案。

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宾县城管执法局应当在收到材料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情况复杂的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第七条  下列情形宾县城管执法局不得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

1.占用快速路、主干路和距主干路道路红线十米以内设置除公益设施以外经营性设施的;

2.占压盲道、地下管线检查井的;

3.占道设施预留人行通道宽度少于1.5米的;

4.占道设施高度与周围建筑物门窗间距少于1:1.5比例的;

5.建设永久性围挡设施的;

6.搭建门斗、阳台的;

7.其他不得占用行为。

第八条  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占道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结构、期限和用途占用。

临时占用城市道路期限最长为一年占用期满后需继续占用的,占道单位或个人应当在期满前一个月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占用期满后,占道单位或个人应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城市道路原状。

第九条  建筑工地施工占用城市道路的,建设单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并设置实体围挡,对建筑工地周边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设施进行有效防护,及时修复因施工损坏的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设施。

经批准建筑工地施工需要临时封闭城市道路的,施工单位应当向社会进行公告。因工程未峻工需要延期封闭城市道路的,应当办理延期审批并重新公示。

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拆除占道围挡、暂设房等临时占道设施,清除现场物料,修复因施工损坏的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设施,铺装新建建筑物临街的裸露地面,并由县城管执局组织验收。

第十条  严格控制占用城市道路作为集贸市场。

宾县城管执法局应当会同县自然资源、公安交管、市场监管等部门组织编制临时占道的书报亭(摊)、早餐亭、冷饮摊点、自动售货机、治安亭、信息亭等公共服务设施的临时占道规划和设置规范。宾县城管执法局依据临时占道规划和设置规范,进行设置审批和日常监管。

第三章  城市道路挖掘管理

第十一条 严格控制挖掘城市道路

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宾县城管执法局申报挖掘占用城市道路年度计划除紧急抢修城市地下管线外,未纳入挖掘城市道路年度计划的,不得挖掘城市道路。

宾县城管执法局应当根据申报单位或个人提出的挖掘城市道路年度计划,会同县住建、自然资源、公安交等主管部门共同研究编制挖掘城市道路计划。各有关主管部门和挖道单位或个人,应当严格执行挖掘城市道路计划。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地下管线,应对已规划的路段和区域同步预留用户接管和相关路段接管。

第十三条  对交通影响较大的挖掘城市道路施工,应增设临时导改道路,以保障交通通行。

第十四条  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或个人,应当经宾县城管执法局批准,领取《挖掘道路许可证》后方可挖掘;对涉及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县公安交管等部门同意。

第十五条  申请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挖掘城市道路申请;

2.年度挖道计划;

3.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工程计划文件;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5.各地下管线设施管护责任单位和其他障碍物主管单位的会签文件;

6.施工作业图纸和具体施工方案;

7.文明施工方案。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宾县城管执法局应当在收到材料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情况复杂的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第十六条  下列情形不得挖掘城市道路:

1.建设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内;

2.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三年内;

3.在当年10月20日至次年4月20日城市道路禁挖期内;

4.同一道路地下相同管线建设竣工后未满三年的;

5.挖道单位或个人违反挖掘城市道路规定,经查处未整改的;

6.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得挖掘城市道路的情形。

特殊情况确需挖掘城市道路,属于前款第1、2项规定的,应经宾县城管执法局审查后,报县政府批准,加收2倍挖掘城市道路修复费;属于前款第3项规定的,经县城管执法部门审查后,报县政府批准,收4倍挖掘城市道路修复费,确保特殊时期应急情况下开挖部分道路修复标准。

第十七条城市地下管线发生故障需要紧急抢修的,可以先行挖掘道路抢修,同时通知宾县城管执法部门和公安交管部门,并在二十四小时内持地下管线设施主管部门证明,按相关规定补办批准手续。属于本办法第十六条第1、2项规定的,只收取一次挖掘城市道路修复费;在禁挖期内抢修的,加收1倍挖掘城市道路修复费。

第十八条  挖掘城市道路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时限挖掘城市道路。

第十九条  挖掘城市道路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挖掘城市道路施工现场,应设置规范的封闭围挡设施、安全警示标志和统一监制的公告牌;

2.分段挖掘、分段施工,除经批准的特殊情况外,每段挖掘长度不得超过100米

3.应当先割后挖,确需使用机械挖掘的,需经宾县城管执法部门认定后实施;

4.挖掘车行道路面宽度不得小于70厘米;

5.开挖断面严禁上窄下宽;

6.道路结构修复时应当满足其使用功能和结构安全;

7.挖道施工材料应当按照批准的位置堆放,弃土及时外运,日产日清,保证道路畅通

8.地下管线设置完工后,主、次干道横向挖掘的,应当在当日回填;主、次干道纵向挖掘和支路横向挖掘的,应当在3日内回填;支路纵向挖掘的,应当在5日内回填;采取特殊工艺回填的,应当按照宾县城管执法局认定的时限回填修复。

第二十条  地下管线设置时,具备条件的应当采用非挖掘路面施工方法。

横过街挖掘城市道路应当采取非开挖路面施工方法。因地下情况复杂需要开挖路面,具备夜间施工条件的应当采取夜间施工方法,并按照规定时限恢复道路交通。

挖掘城市道路施工中如遇到与其他管线冲突或发生意外情况时应停止施工,立即做好现场处置,并及时报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及产权单位,防止次生灾害发生。

第二十  挖掘城市道路沟槽回填和路面修复,由专业道路养护维修单位负责实施,挖掘城市道路修复应在工程结束之日起30日内完成。

第四章  费用收缴和使用

第二十 占用城市道路收费标准按照《宾州镇城内城市占道费收费标准》缴纳,建设施工占道繁华地区道路0.7元/日/㎡、一类道路0.7元/日/㎡、二类道路 0.5元/日/㎡、三类和三类以下道路0.3元/日/

第二十  挖掘城市道路修复费标准按照《黑龙江省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标准》缴纳,高标准沥青路面327.12元/㎡、次高标准沥青路面243.68元/㎡、高标准水泥混凝土路面218.16元/㎡、次高标准水泥混凝土路面197元/㎡、人行道沥青路面162.34元/㎡、人行道步道水泥方砖79.49元/㎡、人行道步道加重水泥方砖99.5元/㎡、人行道步道彩色方砖85.66元/㎡、人行道步道彩色加重方砖120.78元/㎡、沙石路面80元/㎡、土路30元/㎡。

第二十  城市占道费和挖掘城市道路修复费由县城管执法局收缴,统一上缴财政专户。

第二十  道路维修在宾县城管执法局监督下组织实施,达不到回填修复标准的、未按要求时限完成回填修复的,项目挖掘道路修复费不予返还,由县政府责成宾县城管执法局或住建局统一组织修复,修复道路所需资金,在工程项目上缴挖掘道路修复费用全额列支。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宾县城管执法局依据《哈尔滨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予以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  各乡镇政府、宾西开发区管委会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政策解读:《宾县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管理办法》解读

(来源: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