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宾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3部应急预案的通知
来源:宾县人民政府
时间:2021-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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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宾西开发区管委会: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宾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宾县洪水灾害应急预案》《宾县洪涝灾害人员避险转移应急预案》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24日

宾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目      录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事件分类

1.4  事件分级

1.5  适用范围

1.6  工作原则

1.7  应急预案体系

2.组织体系

2.1  领导机构

2.2  办事机构

2.3  工作机构

2.4  生产经营单位机构

2.5  专家组

2.6  应急联动机制

3.运行机制

3.1  预测与预警

3.2  应急处置

3.3  恢复重建

3.4  信息发布

4.应急保障

4.1  人力保障

4.2  财力保障

4.3  物资保障

4.4  基本生活保障

4.5  医疗卫生保障

4.6  交通运输保障

4.7  治安维护

4.8  气象保障

4.9  应急装备保障

4.10  通信保障

4.11  人员防护

4.12  科技支撑

4.13  法律法规保障

5.监督管理

5.1  预案演练

5.2  宣传教育

5.3  应急培训

5.4  责任与奖惩

6.附则

6.1  名词术语解释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统一、高效、科学、规范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保障和预防控制体系,全面提高政府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能力,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快速、协调、可持续发展。

1.2编制依据

本预案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为依据,并与国家、省、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相衔接。

1.3事件分类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以及对我县历史资料和危害现状的科学分析,将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分为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4大类14个分类26个种类。上述各类突发事件可能和其他类别的事件同时发生,或引发次生、衍生事件,应当具体分析,统筹应对。

宾县主要突发公共事件分类表

类别

分类

种类

水旱灾害

洪涝、干旱

地震灾害

地震

地质灾害

泥石流、滑坡、采矿塌陷

气象灾害

大风及沙尘暴

暴雨

冰雹

暴雪

植物病虫害

稻曲病、毒麦、草地螟、蝗虫等

森林火灾

森林火灾

安全事故

非煤矿山事故

电力事故

城乡火灾事故

公路、铁路和水上交通事故

建筑安全事故

油、燃气事故

供、排水事故

危险化学品事故

人防工程事故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

突发环境事件和生态

公共卫生事件

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

群体性食物和职业中毒、放射性疾病等

重大动物疫情

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

重大传染病

鼠疫、霍乱、炭疽、SARS

社会安全事件

重大群体性事件

群体性上访事件

民族宗教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重大刑事案件

重大刑事案件

涉外突发公共事件

涉外突发事件

1.4事件分级

本预案所称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影响范围等因素,由低到高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四个级别。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具体分级见《黑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以下简称(分级标准),另行规定),作为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和分级处置的依据。

1.4.1特别重大突发事件(Ⅰ级):是指突然发生,事态非常复杂,对本县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经济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重大生态环境破坏,需要县政府统一组织协调,调度全县各方面资源和力量紧急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

1.4.2 重大突发事件(Ⅱ级):是指突然发生,事态复杂,对本县一定区域内的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经济社会秩序造成严重环境破坏,需要县政府调度多个部门或部分乡镇政府的资源和力量联合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

1.4.3较大突发事件(Ⅲ级):是指突然发生,事态较为复杂,对本县一定区域内的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经济社会秩序造成一定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较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生态环境破坏,需要县政府调度多个部门或乡镇政府的资源和力量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

1.4.4一般突发事件(Ⅳ级):是指突然发生,事态比较简单,仅对较小范围内的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经济社会秩序造成一定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需要县政府调度个别部门的资源和力量,或由事发地乡镇政府独立处置的突发事件。

1.5适用范围

本预案指导全县辖区内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

1.6工作原则

1.6.1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切实履行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地减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1.6.2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把应急处置工作落实到日常管理之中,加强基础建设,完善监测网络,强化预警分析,搞好预案演练,提高防范意识,有效控制危机,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努力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

1.6.3坚持依法规范的原则。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加强应急管理,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使应对突发事件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1.6.4坚持统一领导的原则。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专业处置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充分发挥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作用。

1.6.5坚持协同处置的原则。加强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建立联动协调制度,充分动员和发挥乡镇、社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的作用,依靠公众力量,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体制。

1.6.6坚持资源整合的原则。按照整合资源、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的要求,实现人力、物资、设备、技术和信息的有机配置,形成全方位的协调联动机制,做到统一调度和资源共享。

1.6.7坚持科学应对的原则。加强公共安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采用先进的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施,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避免发生次生、衍生事件;加强宣传和培训教育工作,提高公众自救、互救和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综合素质。

1.7应急预案体系

宾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1.7.1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总体应急预案是全县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县政府应对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规范性文件。由县政府负责制定,经县政府常务会议或县长办公会议通过后实施。

1.7.2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是县直有关部门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事件而制定的涉及数个部门的预案。由牵头部门与支持部门共同制定,经县政府批准后由牵头部门组织实施,并报县政府备案。

1.7.3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保障预案。应急保障预案是县直有关部门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事件应急保障而制定的涉及数个部门的预案。包括自然灾害救助、治安维护、医疗救护、应急通信、交通运输和气象应急保障预案,由牵头部门与支持部门共同制定,经县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市政府备案。 

1.7.4乡镇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具体包括各乡镇政府总体应急预案及本级应急预案体系中的专项应急预案、应急保障预案。在县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分别制定,并报县政府备案。

县直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及总体应急预案的要求,对专项应急预案中没有涉及到的灾害灾种和应急保障预案中没有涉及到的应急保障事宜,结合实际制定部门应急预案,并报县政府备案;生产经营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总体应急预案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应急预案,并报县政府备案。部门应急预案和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是应急预案体系的组成部分,实行分类管理、分级负责。

2组织体系

2.1领导机构

2.1.1设立宾县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县政府应急委员会),作为非常设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全县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

县政府应急委员会主任:县长

县政府应急委员会常务副主任:常务副县长

县政府应急委员会副主任:各分管副县长

县政府应急委员会成员:各乡镇、县直各部门负责人、县人武部部长、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人、县武警中队负责人。

县政府应急委员会在主任的领导下,研究、决定和部署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副主任和成员按照职责分工和在县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各专项指挥部(以下简称各专项指挥部)中兼任的职务,负责相关类别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派出县政府应急委员会工作组指导有关工作。

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协助县政府应急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处理有关工作。

2.1.2县政府应急委员会职责:

(1)研究确定全县应对突发公共事件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

(2)负责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组织和指挥;

(3)负责审定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4)负责抓好全县性应急重大项目建设,并检查落实情况;

(5)当突发公共事件超出本县处置能力时,依程序请求支援。

(6)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工作中协调与中央、省、市、省市直等有关部门的关系;

(7)根据有关情况,宣布县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时,依程序报市政府,并经市人大常委会批准实施;

(8)部署和总结全县年度应急工作。

2.2办事机构

2.2.1县政府应急委员会下设宾县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应急管理办公室),作为常设机构,设在县应急管理局,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应急管理办公室设指挥中心,配备必要的设施,作为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县政府应急委员会的指挥平台。

2.2.2应急管理办公室职责:

(1)贯彻执行县政府应急委员会的决定,负责全县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的指导协调、监督检查、组织实施等工作;负责对突发公共事件所涉及的全县性重大工作事项提出建议,并报县政府应急委员会。

(2)负责全县重大应急救援问题的调查研究、承办会议、起草地方性应急法规和规章草案、重要文件等;依据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全县应急救援系统建设的措施和规划。

(3)负责《宾县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修订工作;组织、指导和检查县直有关部门做好各类专项应急预案及各乡镇做好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修订和评估工作。

(4)负责全县应急管理工作人员的培训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民兵预备役、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可动员力量的培训指导工作;督促落实和检查指导县直单位、乡镇政府组织实施的预案演练工作。

(5)负责突发事件紧急预警发布和相关新闻报道的审核以及新闻媒体的协调、接待等相关事宜;负责全县紧急救援、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等应急常识与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

(6)负责在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工作中,协调中直、省直部门和武警部队参与应对工作。

(7)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建立覆盖全县的应急信息系统和指挥平台,收集县内外应急信息,并对重要信息提出处置建议报县政府应急委员会。

(8)负责接收和办理领导对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重要批示、指示精神或需向市应急管理办公室报送的紧急重要事项;督促落实县委领导和县政府应急委员会领导有关决定事项和指示、批示精神,适时做好与突发公共事件事发地的信息沟通工作。

(9)负责与县政府应急委员会专家组成员的联络、组织、协调、指导县内相关行业的应急科学研究工作。

(10)负责与上级有关部门的联系工作;负责与毗邻县在信息沟通、应急支援等方面的联络和协调工作。

(11)承办县政府应急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2.3工作机构

2.3.1将我县的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县减灾委等工作机构,纳入到县政府应急委员会的统一领导范畴之内。

(1)县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县长任总指挥,常务副县长、分管副县长、应急管理局局长任副总指挥,县救灾应急工作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室设在县应急管理局。

(2)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政府县长任总指挥,常务副县长、分管副县长、县水务局、县应急管理局局长任副总指挥,防汛抗旱成员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室设在县水务局。

(3)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县长任总指挥,常务副县长、分管副县长、应急管理局局长任副总指挥,县林草局局长、森防指成员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室设在县应急管理局。

(4)县处置地震灾害指挥部。常务副县长任总指挥,应急管理局局长任副总指挥,县地震灾害应急成员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室设在县应急管理局。

(5)县处置地质灾害指挥部。常务副县长任总指挥,应急管理局局长、自然资源局局长任副总指挥,县地质灾害应急部门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室设在县应急管理局。

(6)县处置气象灾害指挥部。分管副县长任总指挥,县气象局局长任副总指挥,县气象灾害应急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室设在县气象局。

(7)县处置安全生产事故指挥部。县长任总指挥,常务副县长、分管副县长、应急管理局局长任副总指挥,县安委会成员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室设在县应急管理局。

(8)县处置公共交通事故指挥部。分管副县长任总指挥,交警大队长、县交通局局长任副总指挥,县道路公共交通事故应急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室设在交警大队,由交警大队主管领导任办公室主任。

(9)县处置消防火灾事故指挥部。常务副县长任总指挥,县消防救援大队任副总指挥,县火灾事故应急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室设在县消防救援大队。

(10)县处置人防工程事故指挥部。分管副县长任总指挥,县住建局局长任副总指挥,县人防应急工作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室设在县住建局。

(11)县处置电力事故指挥部。分管副县长任总指挥,县供电公司任副总指挥,县电力事故应急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室设在县供电公司。由县供电公司分管领导任办公室主任。

(12)县处置突发环境事件指挥部。分管副县长任总指挥,县生态环境局局长任副总指挥,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室设在生态环境局。

(13)县处置重大动植物疫情指挥部。分管副县长任总指挥,县农业农村局局长任副总指挥,县重大植物病虫害和动物疫情应急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室设在县农业农村局。

(14)县处置公共卫生事件指挥部。分管副县长任总指挥,县卫生健康局局长任副总指挥,县重大传染病、食物中毒、职业中毒事件等应急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室设在县卫生健康局。

(15)县处置重大群体性事件指挥部。县长任总指挥,常务副县长、分管副县长、县公安局局长任副总指挥,县处置重大群体性事件应急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室设在县公安局。

(16)县处置恐怖袭击事件指挥部。县长任总指挥,常务副县长、县公安局局长、县信访局局长任副总指挥,县处置恐怖袭击事件应急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室设在县公安局。

(17)县处置涉外突发事件指挥部。县长任总指挥,常务副县长、县政府办主任任副总指挥,处置涉外事件应急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室设在县政府办。

2.3.2各专项指挥部除现有的常设机构外,其他非常设机构按总体应急预案要求组建后,一般与有关专项应急预案同时启动,其日常工作由专项指挥部办公室所在部门承担。

2.3.3专项指挥部职责:

(1)贯彻落实县政府应急委员会的决定事项,及时向县政府应急委员会报告重要情况和提出建议;

(2)负责依照本预案的相关要求,牵头组织支持部门共同做好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和组织实施工作;

(3)负责做好所属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和预案演练工作;

(4)负责督导所属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做好应急抢险装备的保养维护工作;

(5)负责牵头组织支持部门共同做好相关类别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恢复重建等工作。

2.4生产经营单位机构

生产经营单位负责建立本企业应急组织机构,制定应急计划,检查应急设施,储备应需的应急物资、组织本单位应急演练,以及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的预警、报警工作。业务上接受县政府应急委员会的领导。

2.5专家组

各部门应急委员会建立各类专业人才库,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聘请专家、学者组成专家组,为制定中长期公共安全规划、信息系统建设与强化危机管理提供决策性意见和建议;参与突发公共事件的灾害评估、灾情分析和应急科学研究等工作;必要时,参加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2.6应急联动机制

各专项指挥部的牵头部门和支持部门按照统一指挥、分级负责、资源共享、条块结合的原则,在县政府应急委员会的领导下,按职责分工开展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3运行机制

各部门要建立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恢复重建及调查评估等机制,提高应急能力和指挥水平。要会同有关部门整合各有关方面资源,建立健全快速反应系统;加强应急指挥中心建设,建立统一接收、分级分类处置的应急平台;加强农村、矿区、林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能力建设;较大乡镇要充分发挥在应急救援工作中的骨干作用,协助周边乡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本预案的启动条件和程序:应急管理办公室根据信息监测部门或事发地政府的紧急通报进行分析评估,当确认发生或即将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的突发公共事件时,报请县政府应急委员会组织召开会议,确定事件级别,制定应急措施,明确任务分工,发布启动命令,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3.1预测与预警

县政府应急委员会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不断完善预测预警机制,科学开展风险分析,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各部门要按县政府应急委员会的要求,加快预测预警支持系统建设。

3.1.1信息监测

(1)由县政府负责自下而上建立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监测网络,在现有气象监测、环保监测、地震监测、交通安全监测和森林防火监测等手段的基础上,拓宽信息渠道,扩大监测范围,划分监测区域,明确监测任务,完善监测设施,提高监测能力。

(2)由县政府和相关行业部门,负责本辖区或本行业重大危险源、重大隐患的普查、登记和管理工作;掌握本行政辖区和本行业重大危险源数量、重大隐患分布和可能造成危害的程度以及影响范围等基本情况,做好信息收集和风险分析工作。

3.1.2预警系统

由应急管理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利用现代化的技术监测手段,建立覆盖全县、功能完备的预测预警系统,特别是加强交通、公共卫生、安全生产、气象、防汛、市政、环保、地震、森林草原火灾等专业部门的数字化监测基础设施建设,并负责系统维护和技术支持等工作。

3.1.3预警级别及发布

(1)依据突发公共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等因素,依次划分为一般(Ⅳ级)、较重(Ⅲ级)严重(Ⅱ级)、特别严重(Ⅰ级)四个预警级别,分别采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预警级别与事件分级一一对应。

(2)预警级别坚持动态确定原则,县政府应急委员会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危害性和紧急程度,发布、调整和解除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包括突发公共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3)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要以县政府的名义,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及学校、医院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及时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

3.1.4紧急预警

(1)各专项指挥部、县直相关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并按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危害程度和发展趋势,及时向应急管理办公室提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的预警建议。

(2)应急管理办公室要加强与毗邻县(市)、区的预警信息通报,对发生突发公共事件的影响范围可能超出本行政区域时,及时通报情况,并根据事件发展态势适时通报相关信息。

3.2应急处置

3.2.1信息报告

(1)较大以上的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有关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向县政府、上级主管部门和县应急办报告,最迟不得超过2小时,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特别重大、重大的突发公共事件,由应急管理办公室及时上报应急委主要领导,并上报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最迟不得超过4小时。

(2)应急管理办公室接到突发公共事件重要信息报告后,研究判断各类基础信息和动态信息,及时提出紧急处置建议,向县政府应急委员会报告,并将县政府应急委员会领导同志批示或指示传达给相关部门,并跟踪反馈落实情况。

(3)各专项指挥部应急管理办公室要及时掌握较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对于一些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信息的报送,不受分级标准限制。

(4)突发公共事件中出现港澳台侨和外籍人员伤亡、失踪、被困,或者可能影响到涉外关系时,由县外侨办或台办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市侨务办公室,并按规定通报、沟通和协商。

3.2.2先期处置

(1)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所属主管部门要立即做出响应,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相关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及时向上级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报告。

(2)县政府应急委员会在向上级报告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信息的同时,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置,控制事态。

3.2.3应急响应

(1)对于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或者需要县政府应急委员会协调处置的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县政府应急委员会适时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指导并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2)事发地一旦发现事态危害超出自身控制能力时,应立即向县政府应急委员会提出请求,县政府应急委员会协调其他应急力量予以增援。

(3)如果预测突发事件的事态将会进一步扩大,现有应急资源和人力难以实施有效处置时,由县政府主要领导以县政府的名义,按有关规定协调相关单位给予增援,或以县政府的名义上报,并按程序办理。

3.2.4指挥与协调

    (1)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Ⅰ)级:由应急管理办公室主要领导批准后启动应急预案,县长或分管副县长应该赶赴现场,并成立由各专项指挥部、相关部门和事发地组成的现场指挥部。其中,县长或分管副县长任总指挥,负责组织制定方案,指导、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开展工作。各专项指挥部、相关部门、事发地乡镇有关领导任执行总指挥,具体负责应急指挥和处置工作。

(2)重大突发公共事件(Ⅱ)级:由应急管理办公室主要领导批准后启动应急预案。分管副县长应该赶赴现场,并成立由各专项指挥部、相关部门组成的现场指挥部。其中,分管副县长任总指挥,负责组织制定方案,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工作。各专项指挥部、相关部门、事发地乡镇的相关负责同志任执行指挥,具体负责应急指挥和处置工作。

(3)较大突发公共事件(Ⅲ)级:由事发地乡镇或部门专项指挥部负责启动应急预案,县相关专项指挥部给予相应支援,由分管副县长到达现场,负责组织制定方案,协调有关部门配合开展工作。

(4)一般突发公共事件(Ⅳ)级:由事发地乡镇政府专项指挥部、相关部门负责启动应急预案,由乡镇专项指挥部领导负责指挥。必要时,由应急管理办公室派人到达现场,参与制定方案,协调有关部门配合开展工作。整个事件由乡镇政府全权负责处理。

3.2.5紧急状态

当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危害特别严重,已经超出了本县的有效控制能力,需要宣布县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时,以县政府的名义提请市政府决定后实施。

3.2.6 社会动员

(1)依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危害程度、波及范围、人员伤亡等情况,确定不同程度、不同范围的社会动员。在启动各级相应应急预案时,开展社会动员,向社会和公众发布事件信息,实施现场动员和提供有关保障,组织人员疏散、隔离等。根据需要,动员民兵预备役、工会、妇联、共青团和企事业单位、志愿者队伍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2)全县范围内的社会动员,由县政府报请市政府批准后,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全县社会动员工作,会同宣传部门和公众媒体搞好动员教育,制定社会动员方案,协调县直有关部门开展工作;乡镇范围内的社会动员,由乡镇政府报县政府应急管理委员会批准。

3.2.7 应急结束

(1)县政府应急委员会、各专项指挥部或现场指挥部确认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工作已经基本结束,次生、衍生事件危害被基本消除,应按程序及时结束应急处置工作。

(2)专项指挥部或现场指挥部,需要将处置较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的情况形成书面报告,上报县政府应急委员会,经县政府应急委员会批准后,做出同意应急结束的决定。

(3)重大突发事件由县政府应急委员会或县专项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较大、一般突发事件由乡镇政府或其专项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应急结束情况要及时通知到参与事件处理的所有部门和单位,必要时还应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

3.3 恢复重建

3.3.1 善后处理

(1)县政府应急委员会会同事发地或乡镇,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2)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结束后,现场指挥部要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清理事故现场,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恢复正常社会秩序。

(3)突发公共事件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的有关单位及个人物资,要按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并提供心理及司法援助。

3.3.2社会救助

(1)应急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迅速调拨救灾物资,保证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

(2)民政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社会救济救助制度,积极提倡和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参与社会救助。同时,司法部门要积极做好司法救助工作。

(3)红十字会、慈善机构等社会公益性团体和组织应在各自工作的范围内,协助政府开展人道主义救助工作。加强与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等国际有关组织的交流与合作,积极吸纳国际捐赠。

3.3.3保险与理赔

保险公司要发挥在应对突发公共事件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各类危害事件的特点,逐步扩展保险种类,合理确定保险费率。在突发事件发生后,依据保险合同约定,及时进行理赔。

3.3.4调查和评估

(1)对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指挥部要适时成立调查小组,对事件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并在宣布应急结束后的10日内,向县政府应急委员会提交突发公共事件调查报告。

(2)应急管理办公室在宣布应急结束后,组织有关部门成立突发事件核查小组,对事件危害和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全面客观的评估,并在20日内将评估报告报送县政府应急委员会。

(3)县政府应急委员会要组织有关部门,于每年第一季度对上年度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进行全面评估,并向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汇报。

3.3.5恢复重建

事发地乡镇政府具体负责恢复与重建工作。需要县政府给予援助的,由事发地乡镇政府提出请求,县直有关部门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和受灾地区恢复重建计划,提出解决建议或意见,并按有关规定报批实施。

3.4信息发布

3.4.1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持续发布工作。

3.4.2县政府应急委员会或者其授权机构负责统一发布突发事件相关信息。县委宣传部、文体广电和旅游局派员到现场指挥部工作,负责对现场媒体活动的沟通、协调,并使用统一的规范化格式文本。

3.4.3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撰写新闻稿、专家评论及灾情报告、报县政府应急委员会同意后向社会发布。

3.4.4突发公共事件的新闻报道必须遵守纪律,严格把关,尤其是涉外、民族、宗教等重大问题的新闻报道,必须按有关政策和法律执行。

3.4.5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散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通过县主要新闻媒体发布信息。

4应急保障

根据事件危害程度,县直有关部门和行业管理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及相关预案要求,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人力、财力、物力、交通运输、医疗卫生及通信等保障工作,保证应急救援的急需和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以及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

4.1人力保证

4.1.1公安(消防)、医疗救护、疾病控制、地震救援、水上搜救、防洪抢险、森林消防、矿山救护、危险化学品事故救援以及水、电、油、气等工程抢险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的专业队伍和骨干力量。各乡镇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应急救援队伍的业务培训和应急演练,建立联动协调机制,提高装备水平。

4.1.2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区、公益团体和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是应急救援的重要力量,要切实加强社会力量的应急能力建设,使其掌握一定的救援知识和技能。

4.1.3一般、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由乡镇政府按照预案分工调用应急队伍和社会力量进行处置;重大、特别重大的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需要跨地区调动应急救援队伍或协调省、市直单位参加应急救援的,由应急管理办公室统一协调;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按有关规定参加应急处置工作。

4.2财力保障

4.2.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有关条款,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所需资金,列入各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作为公共财政应急准备资金;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中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和财政困难的乡镇,根据事发地实际情况和乡镇政府的请求,县财政适当给予支持,必要时由县政府请求省市给予支持。

4.2.2县财政部门负责公共财政应急准备资金的管理,重大资金的动用必须由县乡政府应急委员会审批。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和审计。

4.3物资保障

4.3.1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制度。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分类和分级,制定县、乡、村三级储备、调拨方案,明确储备地点、储存方式、储存物资种类、储藏数量和调拨程序等,应急储备物资调用由县、乡政府统一协调。

4.3.2加强对应急储备物资的管理。县水务局负责防汛抗旱物资的储备管理工作;县应急局负责应急救灾帐篷、衣被等物资的储备管理工作;县粮食局负责粮食、食用油、食盐等物资的储备管理工作。要防止储备物资被盗用、挪用、流失和失效,对各类物资要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

4.4基本生活保障

县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事发地乡镇政府的请求,积极配合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结合实际制定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

4.5医疗卫生保健

4.5.1县卫生健康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加强公共卫生体系的应急能力建设,进一步完善公共卫生应急处理机制、疾病预防控制系统、医疗救治系统、卫生监督系统和信息支持系统,全面提高公共卫生管理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

4.5.2建立覆盖全县的动态数据库,掌握医疗救治单位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数量、分布、救治能力及专业特长等情况,做好应急医疗救护队伍、疾病控制队伍、医疗卫生设备等资源的调度工作。、

4.5.3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需要,应急医疗救治工作应当采取公众自救、现场抢救、院前急救、专科救治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必要时,组织动员红十字会等社会卫生力量参与医疗卫生救助工作。

4.6交通运输保障

4.6.1应急管理办公室建立动态数据库,了解和掌握全县交通网络分布、等级水平、使用状况等,以及应急处置交通运输工具的数量、分布、功能和使用状态等情况。

4.6.2县应急委员会要依法建立紧急情况社会交通运输工具的征用程序,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县交通运输局负责交通工具的保障工作;县交警大队负责道路交通运输秩序的保障工作;铁路等其他有关部门给予积极配合,以保证应急交通运输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

4.6.3根据应急处置需要,有关部门要及时对事发现场实施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4.7治安维护

4.7.1县公安局负责突发公共事件中的应急治安保障工作,并会同县武警中队制定治安维护应急保障预案,明确在应急状态下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应做的各项工作。

4.7.2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公安部门要迅速组织力量,对现场进行警戒和治安管理,并根据需要在现场周围设立警戒区和获救标志;协助有关部门及时疏散灾民和伤亡人员,维护社会秩序,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加强对重点区域、重点人群、重要设施和重要物资,特别是应急救援物资和装备的警卫及防范保护;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

4.7.3事发地政府和社区组织应当积极发动群众,开展治安联防,协助公安部门维护好社会治安秩序。

4.8气象保障

县气象局在应对相关类别突发公共事件的全过程中,组织做好气象应急保障工作,及时、准确地发布事发地的气象信息。

4.9应急装备保障

4.9.1应急管理办公室和各专项指挥部要建立抢险救灾、处置社会安全事件特种设备、大型专用设备征集调用数据库,并每3年组织一次普查,普查内容包括应急抢险装备的类型、数量、性能和使用年限、存放位置等。

4.9.2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应加强应急抢险、处置社会安全事件装备建设,以满足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需要。

4.10通信保障

4.10.1县工信局、移动、联通、电信等有关部门负责建立和完善应急通信保障体系,完善公用通信网,形成覆盖县、乡镇、村屯的基础移动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实现跨部门、多路径、有线与无线相结合,使应急指挥系统化、网络化。

4.10.2移动、联通、电信等有关部门要在第一时间启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通信保障预案,保证事发现场与应急管理办公室及相关专项指挥部的有线、无线通讯联系畅通,保证图像监控系统的信号传输通道畅通。

4.11人员防护

4.11.1要把紧急避险场所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城市建设总体规划中,逐步形成布局合理、设施完备、保障安全、能够满足应急疏散需要的永久性紧急避险场所。紧急避险场所建设可与公园、广场、人防工程及市政设施建设相结合,与乡村地形、地貌特点相结合,并设有符合疏散和消防要求的安全通道。必要时,可以征用机关、学校、文化娱乐场所及经营性宾馆、招待所、商店等作为临时避险场所。

4.11.2各乡镇政府应当制定人员疏散紧急预案,明确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明确责任人,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公众安全、有序地转移或疏散。

4.11.3各有关部门应当为涉险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提供个人安全防护装备,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严格按照救援程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4.12法律法规保障

应急管理办公室和县司法局负责按法定程序起草有关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相关的制度,报县人大常委会或县政府审议通过后公布实施。

5监督管理

5.1预案演练

5.1.1应急管理办公室协同各专项指挥部或有关部门组织制定应急演练计划,结合实际设定演练中的应急事件、区域、规模,明确演练实施的方法、程序、评估等内容,应急管理办公室要结合本地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有关部门对相关预案进行演练。

5.1.2参加预案演练的队伍主要包括公安(消防)、民兵预备役、医疗救护、地震救援、防洪抢险、森林消防、矿山救护、危险化学品事故救援、铁路行车事故以及水、电、油、气等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行业单位。

5.1.3预案演练从类别上分为自然灾害应急演练、事故灾难应急演练、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演练和社会安全事件应急演练;预案演练从形式分为实地仿真演练、机关作业演练和网络模拟演练。

5.1.4各乡镇和生产经营单位的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演练每年至少组织1次;县政府应急委员会组织包括个别乡镇和生产经营单位参加的大规模联合演练一般每2年组织1次,通过演练检验和提高应急准备、应急响应和应急指挥的综合能力。

5.2宣传教育

5.2.1应急管理办公室协同有关部门编发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常识手册。要通过广播、电视、网络等宣传媒体,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常识。

5.2.2要在中、小学普遍开展紧急避险、防灾、减灾宣传教育,在街道开展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进社区活动,增强公众安全防范意识。

5.2.3要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内容(涉密内容除外)、预警方式和报警电话。

5.3应急培训

5.3.1应急管理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抓好应急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县应急委员会组织乡镇、县直部门、社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人员的集中培训每年至少1次。

5.3.2乡镇政府对各类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每年组织1次,并不定期开展对分管领导、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组织的培训。

5.4责任与奖惩

5.4.1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县纪委监委对政府应对突发公共事件,运用紧急权力,采取应急措施依法实施监督。

5.4.2县应急委员会负责对在应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单位和个人及时给予表彰和奖励。

5.4.3县应急委员会对不报、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重要情况或者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对直接责任人和其他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6附则

6.1名词术语解释

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等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社会影响,危及公共安全的事件。

总体应急预案:是县政府为组织管理、指挥协调相关应急资源、应急行动而制定的程序规范和整体方案。

专项应急预案:是总体应急预案的组成部分,是县直有关部门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公共事件而由牵头部门组织支持部门共同制定的各种专项行动方案。如交通事故应急预案、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等。

应急保障预案:是总体应急预案的组成部分,是县直有关部门为保证应急行动顺利进行而由牵头部门组织支持部门共同制定的人力、财力、物资、通信、交通运输等保障方案。如治安维护应急保障预案、医疗救护应急保障预案等。

部门应急预案:是总体应急预案的组成部分,是县直有关部门为应对某种突发公共事件及保障应急行动顺利进行而独立制定的行动方案如县气象局应急保障预案等。

专项指挥部:是县应急委员会的工作机构,是县直有关主管部门为应对某类突发公共事件而与其协作部门(单位)共同组成的指挥部。如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县处置电力事故指挥部等。

宾县洪水灾害应急预案

1总则

1.1目的

为了切实做好洪水灾害的防御工作,实现防汛工作提出的确保江河堤防、中小型水库等水利工程和主要交通干线安全,确保人民生命安全的工作目标,做好洪水灾害突发事件防范与处置工作,使洪水灾害处于可控状态,保证抗洪抢险、救灾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为全县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防洪安全保障。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条例》《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细则》《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县范围内洪水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突发性洪水灾害包括:江河洪水、渍涝灾害、山洪灾害(指由降雨引发的山洪、泥石流、滑坡灾害)以及由洪水、地震、恐怖活动等引发的水库垮坝、堤防决口、水闸倒塌等次生衍生灾害。

      1.4工作原则

      1.4.1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人为本,努力实现由控制洪水向管理洪水转变,不断提高防汛工作现代化水平。

      1.4.2防汛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

      1.4.3以防洪安全为首要目标,实行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防抗结合的原则。

      1.4.4防汛工作按照流域或区域进行统一规划,坚持因地制宜,城乡统筹,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

      1.4.5坚持依法防汛,实行公众参与,军民结合,专群结合,平战结合。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消防救援、森林消防救援队主要承担防汛抗洪的急难险重等攻坚任务。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县政府设立防汛抗旱指挥部,有防汛任务的乡镇政府设立防汛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防汛工作。有关行业(单位)可根据需要设立防汛指挥机构,负责本行业(单位)防汛工作。

    2.1宾县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

宾县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县防指)统一指挥、领导和组织全县洪涝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负责贯彻落实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以下简称国家防总)、松花江防汛抗旱总指挥部(以下简称松花江防总)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有关防汛工作的政策、制度和指令,组织制定县防汛应急预案, 组织防汛检查指导,及时掌握全县雨情、汛情、工情、险情、灾情等信息,依法发布全县汛情通告,宣布进入或者结束紧急防汛期,做好洪水调控调度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抗洪抢险救援救灾, 协调部队、消防救援、森林消防救援队等承担急难险重的抢险救灾任务,调拨防汛抢险物资,组织灾后处置,做好有关协调工作。其办事机构宾县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县防办)设在县应急局。

2.1.1县防指组织机构

县防指总指挥由县政府县长担任, 副总指挥由县委、县政府有关领导担任,成员由各乡镇及武装部、应急、水务、住建、气象、交通、供电、铁路、公安、民政、卫健、文化旅游、商务、教育、融媒体中心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2.1.2县防指防汛工作职责

贯彻落实国家防总和省、市防指有关防汛工作的政策、法规、制度和指令,组织制订全县洪水灾害应急预案,及时掌握全县汛情、灾情、工情并组织实施抗洪抢险,统一调控和调度全县水利、水电设施的水量,做好洪水管理工作,组织灾后处置,做好有关协调工作。

总指挥:负责县防指全面工作。

副总指挥:协助总指挥开展工作。

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组织协调全县防洪工程建设与水毁工程修复计划。

县住建局:负责组织协调县城内排涝和抢险。

县农业农村局:及时掌握农业受灾情况,负责农业救灾和恢复生产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组织筹集全县防汛抢险资金,并保证及时到位,监督防汛抢险资金使用情况。

    县应急局:负责组织指导防汛抗洪抢险应急救援救灾及人 员转移安置工作,统一协调指挥各类应急专业队伍,衔接解放军、武警部队、消防救援、森防救援队和民兵参与应急抢险救灾工作,统一调度防汛抢险救灾物资。组织编制县防汛应急预案,负责灾情统计、发布、组织指导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指导协调汛期安全生产工作。承担县防办日常工作。

县水务局:负责水情监测预报预警,做好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调度,提供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指导全县应急度汛工程以及水毁工程修复建设工作。

县气象局:负责天气气候监测和预报预警工作。对影响汛情的天气形势做出监测、分析和预报。汛期及时对重要天气形势和灾害性天气做出滚动预报,并向县防指及有关成员单位提供气象信息。

县融媒体中心:负责组织指导电台、电视台开展防汛宣传工作,及时准确报道防汛预警预报信息、汛情、灾情和防汛抢险动态。

县公安局:负责全县防汛的社会治安保障工作和紧急防汛期组织群众安全转移工作,保障社会稳定、防洪和水利工程设施、设备安全以及群众安全转移。负责防汛期间道路交通管理,保障防汛指挥、抢险、救灾等专用车辆行驶畅通,在紧急防汛期可按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命令实行道路交通管制。

县商务局:负责组织协调受灾地区生活必需品以及成品油的市场供应工作。

县供排水公司:负责县内排涝工作和县城排涝设施的安全度汛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汛期所辖公路交通设施的防汛工作,负责紧急抢险和撤离人员时所需车辆的组织调度和防汛抢险、防疫、救灾人员和物资、设备的运送并保证道路和防洪通道的畅通。负责船只运输安全管理。

县移动、联通、电信公司:负责本系统通信工程的安全度汛,负责防汛通讯保障工作。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灾区卫生防疫和医疗救护工作。

县教育局:负责协助学校人员的安全转移及灾区人员的安置。

县供电公司:负责本县范围内供电工程的运行安全,保障防汛抢险救灾的电力供应及照明工作。

县粮食局:负责防汛抢险期间的粮油供应及安全。

县石油公司:负责抗洪抢险期间船舶和车辆的油料供应。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协调解决防洪工程用地和抗洪抢险救灾占地、用地工作。

县供销社:负责协调防汛和抢险救灾所需的物资,保证及时供应。负责防汛抢险和人员转移期间生活必需品的现场供应。

中国铁路哈尔滨局集团有限公司宾县段负责系统内铁路工程设施的安全度汛工作,保障抗洪抢险救灾人员及物资设备的铁路运输工作。

其它有关部门在汛期均应根据县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抢险指令,无条件地提供服务,配合相关部门共同完成防汛抢险任务。

2.1.3县防办职责 

承担县防指的日常工作,组织开展全县防汛工作。贯彻上级防总和本级防指决定,提出全县防汛工作部署和决策意见,供县防指领导决策。负责县防指各成员单位综合协调工作。负责县级防汛物资采购、调拨工作。

2.2乡镇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 

各乡镇政府必须设立防汛指挥部,在上级防汛指挥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实施和指挥本地区的防汛工作。防汛指挥部由本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组成,并设立常设办事机构。

3预防和预警机制

3.1预警级别及发布

3.1.1依据洪水灾害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等因素,依次划分为特别严重(Ⅰ级)、严重(Ⅱ级)、较重(Ⅲ级)、一般(Ⅳ级)四个预警级别。

3.1.2预警级别坚持动态确定原则,根据洪水灾害危害性和紧急程度,发布、调整和解除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包括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3.1.3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要以各级政府的名义,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及学校、医院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及时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3.2预防预警信息

      3.2.1气象水文信息

      县气象局应加强对当地灾害性天气的监测和预报,并将结果及时报送防汛指挥部机构。当预报即将发生严重洪水灾害时,县防汛指挥部应提早预警,通知相关区域做好相关准备。当江河发生洪水时,水利工程管理部门应加密测验时段,及时上报测验结果,雨情、水情应及时报到县防办,重要站点的水情应在30分钟内报到县防办,为防汛指挥机构适时指挥决策提供依据。

      3.2.2 工程信息

      当江河出现警戒水位以上洪水时,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监测,并将堤防、涵闸、泵站等工程设施的运行情况报告防汛指挥机构。江河、堤防、涵闸等发生重大险情应在险情发生后及时上报到县防指;县防指同时报告省、市防指。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洪水量级、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

      当堤防和涵闸、泵站等穿堤建筑物出现险情或遭遇超标准洪水袭击,以及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决口时,工程管理单位立即启动抢险预案,迅速组织抢险,并在第一时间向可能淹没的有关区域预警,同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防汛指挥机构报告。

      当水库出现险情时,水库管理单位应立即在第一时间向下游预警,并迅速处置险情,同时向县防和当地防汛指挥机构报告。二龙山水库发生重大险情后立即报县防指,县防指同时上报省、市防指。当水库遭遇超标准洪水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溃坝时,立即启动抢险预案,向水库溃坝洪水风险图确定的淹没范围发出预警,为群众安全转移争取时间。

      3.2.3 洪水灾情信息

     (1)洪水灾情信息主要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受灾人口以及群众财产、农林牧渔、交通运输、邮电通信、水电设施等方面的损失。

     (2)洪水灾情发生后,有关部门及时向防汛指挥机构报告洪水受灾情况,防汛指挥机构应收集动态灾情,全面掌握受灾情况,并及时向同级政府和上级防汛指挥机构报告。对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灾情,应立即上报,重大灾情在灾害发生后立即将初步情况报到县防指,县防指经初步核实后上报省、市防指,并对实时灾情组织核实,核实后及时上报,为抗灾救灾提供准确依据。

      (3)各乡镇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应按照规定上报洪水灾情。

      3.3 预防预警行动

      3.3.1 预防准备工作

      (1)思想准备。加强宣传,增强全民预防洪水灾害和自我保护的意识,做好防大汛抗大灾的思想准备。

      (2)组织准备。建立健全防汛组织指挥机构,落实防汛责任人、防汛队伍和山洪易发重点区域的监测网络及预警措施,加强防汛专业机动抢险队建设。

      (3)工程准备。按时完成水毁工程修复,对存在病险的堤防、水库、涵闸、泵站等各类水利工程设施实行应急除险加固,穿越堤防的输排水管道、交通路口和排水沟;对汛期施工的水利工程和病险工程,要落实安全度汛方案。

      (4)预案准备。修订完善水库防洪应急预案、堤防决口和水库垮坝应急预案、山区防御山洪灾害预案。研究制订防御超标准洪水的应急方案,主动应对大洪水。针对堤防险工险段,还要制订工程抢险方案。

      (5)物料准备。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县、乡、村分别储备必需的防汛物料,合理配置。在防汛重点部位应储备一定数量的抢险物料,以应急需。

      (6)通信准备。充分利用社会通信公网,确保防汛通信专网、山洪易发区预警反馈系统完好和畅通。健全县、乡、村三级通讯网络,确保雨情、水情、工情、灾情信息和指挥调度指令的及时传递。

      (7)防汛检查。实行以查组织、查工程、查预案、查物资、查通信为主要内容的分级检查制度,发现薄弱环节,要明确责任、限时整改。

(8)防汛日常管理工作。加强防汛日常管理工作,对在江河、水库、滩涂内,未经审批并严重影响防洪的项目建设的影响行洪的非防洪工程,依法强行拆除。

    3.3.2 江河洪水预警

      (1)当江河即将出现洪水时,相关乡镇应尽早做好预报工作,及时向县防汛指挥机构报告水位、流量的实测情况和洪水走势,跟踪分析江河洪水的发展趋势,及时预报最新水情,为预警提供基本依据。

      (2)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应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确定洪水预警区域、级别和洪水信息发布范围,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

      3.3.3 渍涝灾害预警

      当气象预报将出现较大降雨时,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应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确定渍涝灾害预警区域、级别,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并做好排涝的有关准备工作。必要时,通知低洼地区居民及企事业单位及时转移人员和财产。

3.3.4 山洪灾害预警

      (1)凡可能遭受山洪灾害威胁的地方,应根据山洪灾害的成因和特点,主动采取预防和避险措施。水文、气象、自然资源等部门应密切联系,相互配合,实现信息共享,提高预报水平,及时发布预报警报。

      (2)凡有山洪灾害的地方,应由防汛指挥机构组织自然资源、水务、气象等部门编制山洪灾害防御预案,绘制区域内山洪灾害风险图,划分并确定区域内易发生山洪灾害的地点及范围,制订安全转移方案,明确组织机构的设置及职责,发放“明白卡”。

(3)山洪灾害易发区应建立专业监测与群测群防相结合的监测体系,落实观测措施,汛期坚持24小时值班巡逻制度,降雨期间,加密观测、加强巡逻。每个乡镇、村、屯和相关单位都要落实信号发送员,一旦发现危险征兆,立即启动当地防山洪预案,向周边群众报警,实现快速转移,并报本地防汛指挥机构,以便及时组织抗灾救灾。

     3.3.5紧急预警

县防汛办按照洪水灾害危害程度和发展趋势,对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的洪水灾害及时向县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提出预警建议。

3.4 预警支持系统

      3.4.1 洪水风险图

      (1) 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应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研究绘制本地区的城县洪水风险图、流域洪水风险图、山洪灾害风险图、水库洪水风险图。

      (2) 防汛指挥机构应以各类洪水风险图作为抗洪抢险救灾、群众安全转移安置的技术依据。

3.4.2 洪水灾害应急预案

      防汛指挥机构应根据需要,编制和修订洪水灾害应急预案,主动应对江河洪水。

4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

     4.1.1按洪水灾害的严重程度和范围,设特别严重(Ⅰ级)、严重(Ⅱ级)、较重(Ⅲ级)、一般(Ⅳ级)四个预警级别相对应将应急响应行动分为Ⅰ、Ⅱ、Ⅲ、Ⅳ四级。

      4.1.2进入汛期,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应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全程跟踪雨情、水情、工情、灾情,并根据不同情况启动相关应急程序。

4.1.3水利、防洪工程按批准的调度权限进行调度。

当水库水位超过汛限水位时,应按照批准的调度运用计划调度,其工程运行状况应向县防汛指挥部报告;县防指各成员单位应按照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职责分工开展工作并及时报告有关工作情况。

      4.1.4洪水灾害发生后,由当地人民政府和防汛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抗洪抢险、排涝和抗灾救灾等方面的工作。

      4.1.5洪水灾害发生后,由当地防汛指挥机构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指挥机构报告情况。造成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可越级上报,并同时报上级防汛指挥机构。任何个人发现堤防、水库发生险情时,应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

      4.1.6因洪水灾害而衍生的疾病流行、水陆交通事故等次生灾害,当地防汛指挥机构应组织有关部门全力抢救和处置,采取有效措施切断灾害扩大的传播链,防止次生或衍生灾害的蔓延,并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指挥机构报告。

    4.2 Ⅰ级应急响应

      4.2.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Ⅰ级响应

(1)松花江发生特大洪水;

(2)多条河流同时发生大洪水;

(3)松花江干流堤防出现重大险情可能发生决口;

(4)二龙山水库出现重大险情可能发生垮坝;

(5)多个乡镇同时发生特大洪水灾害

      4.2.2Ⅰ级响应行动

县防汛指挥机构启动Ⅰ级响应,可依法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的相关规定,行使权力。同时增加值班人员,加强值班,由防汛指挥机构主要领导主持会商,动员部署防汛抢险工作;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启动预案转移危险地区群众,组织强化巡堤查险和堤防守护,及时控制险情。受灾地区的各级防汛指挥机构负责人,成员单位负责人应按照职责到分管区域组织指挥防汛抢险工作,或驻点具体帮助重灾区做好防汛工作。根据预案组织防汛抢险,派出工作组、专家组到一线具体帮助防汛抢险工作。县级防汛指挥机构在县电视台发布汛情通报。民政部门及时救助灾民,卫健部门组织医疗队赴一线开展卫生防疫工作。其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防汛救灾工作。

县防汛指挥机构将抗洪抢险工作情况上报市人民政府和市防汛指挥部。县防汛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全力配合做好防汛和抗灾救灾工作。随省市预警调整应急响应级别。

      4.3 Ⅱ级应急响应

      4.3.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Ⅱ级响应

(1)松花江干流发生大洪水

(2)松花江干流堤防出现重大险情;

(3)一条河流发生特大洪水;

(4)二龙山水库出现重大险情或四座小型(1)水库出现重大险情可能发生垮坝;

(5)多个乡镇同时发生重大洪水灾害

  4.3.2Ⅱ级响应行动

县防汛指挥机构启动Ⅱ级响应,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宣布本地区进入紧急防汛期。同时增加值班人员,加强值班,由防汛指挥机构负责同志主持会商,具体安排防汛抢险工作;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根据预案组织巡堤查险和堤防守护,及时控制险情。受灾地区的各级防汛指挥机构负责人,成员单位负责人应按照职责到分管区域组织指挥防汛抢险工作。县防汛指挥机构将抗洪抢险工作情况上报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县防汛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全力配合做好防汛抢险救灾工作。随省市预警调整应急响应级别。

4.4Ⅲ级应急响应

     4.4.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Ⅲ级响应

(1)松花江干流发生较大洪水;

(2)松花江干流堤防出现严重险情;

(3)一条河流发生大洪水;

(4)一般小型水库出现重大险情可能发生垮坝或二龙山水库出现严重险情;

(5)多个乡镇同时发生较大洪水灾害

     4.4.2 Ⅲ级响应行动

由县防汛指挥机构的负责同志主持会商,具体安排防汛抢险工作,当地防汛部门加强值班,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根据预案组织巡堤查险和堤防守护,及时控制险情。受灾地区的各级防汛指挥机构负责人,成员单位负责人应按照职责到分管区域组织指挥防汛抢险工作。县防汛指挥机构将抗洪抢险工作情况上报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县防汛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全力配合做好防汛抢险救灾工作。随省市预警调整应急响应级别。

     4.5 Ⅳ级应急响应

     4.5.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Ⅳ级响应

(1)松花江干流发生洪水;

(2)中小河流出现险情;

(3)中型水库出现险情或小型水库出现严重险情;

(4)多个乡镇同时发生洪水灾害

      4.5.2 Ⅳ级响应行动

由县、乡镇防汛指挥机构的负责同志主持会商,具体安排防汛抢险工作,当地防汛部门加强值班;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按照预案采取相应防守措施。派出专家组到一线指导防汛工作,并将防汛抢险工作情况上报当地人民政府和县防办。其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防汛救灾工作。随省市预警调整应急响应级别。

4.6不同灾害的应急响应措施

4.6.1江河洪水

(1)当江河水位超过警戒水位时,当地防汛指挥机构应按批准的防洪预案和防汛责任制的要求,组织专业和群众防汛队伍巡堤查险,严密布防,必要时动用军队、武警参加重要堤段、重点工程的防守和突击抢险。

(2)江河洪水位继续上涨,危及重点保护对象时,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和承担防汛任务的部门、单位根据江河水情和洪水预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防洪预案,启动泵站抢排、清除河道阻水障碍物、临时抢护加高堤防,增加河道泄洪能力等。

(3)在紧急情况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有关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并行使相关权利、采取特殊措施,保障抗洪抢险的顺利实施。

4.6.2渍涝灾害

(1)当出现渍涝灾害时,当地防汛指挥部门应科学调度水利工程和移动排涝设备,开展自排和抽排,尽快排出涝水,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2)在江河防汛形势紧张时,要正确处理排涝与防洪的关系,避免因排涝而增加防汛的压力。

4.6.3  山洪灾害

(1)山洪灾害应急处理由当地防汛指挥机构负责,水务、自然资源、气象、民政、住建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2)当山洪灾害易发区雨量观测点降雨量达到一定量或山体发生变形有滑动趋势时,由当地防汛指挥机构或有关部门及时发出警报,对紧急转移群众作出决策,如需要转移,应立即通知相关乡镇村组按预案组织人员安全撤离。

(3)转移受威胁地区的群众,应本着就近、迅速、安全、有序的原则进行,先人员后财产,先老幼病残后其他人员,先转移危险区人员和警戒区人员,防止出现道路堵塞和意外事件的发生。

(4)发生山洪灾害后,若有人员伤亡,应立即组织人员或抢险突击队紧急抢救,必要时向当解放军、武警部队和上级政府请求救援。

(5)当发生山洪灾害时,当地防汛指挥机构应组织水务、自然资源、气象、民政等有关部门的专家的技术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观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山洪灾害造成更大损失。

(6)如山洪泥石流、滑坡体堵塞河道,当地防汛指挥机构应召集有关部门、有关专家研究处理方案,尽快采取应急措施,避免发生更大的灾害。

4.6.4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溃坝

(1)当出现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溃坝前期征兆时,防汛责任单位应迅速调集人力、物力全力组织抢险,尽可能控制险情,并及时向下游发出警报。当我县松花江干流堤防出现决口、水闸垮塌和二龙山水库等溃坝事件应立即报告县防办和市防办。县防汛指挥部的领导应立即带领专家赶赴现场指导。

(2)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溃坝的应急处理,由当地防汛指挥机构负责,首先应迅速组织受影响群众转移,并视情况抢筑二道防线,控制洪水影响范围,尽可能减少灾害损失。

(3)当地防汛指挥机构视情况在适当时机组织实施堤防堵口,为实施堤防堵口创造条件,并明确堵口、抢护的行政、技术责任人,启动封口、抢护应急预案,及时调集人力、物力迅速实施堵口、抢护。

      4.7 信息报送和处理

      4.7.1 汛情、工情、险情、灾情等防汛信息由乡镇政府统一核准,实行分级上报,归口处理,同级共享。

      4.7.2 防汛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快速、准确、翔实,重要信息应立即上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了解情况,随后补报详情。

      4.7.3 属一般性汛情、工情、险情、灾情,按分管权限,分别报送乡镇防汛指挥机构值班室负责处理。凡因险情、灾情较重,按分管权限一时难以处理,需上级帮助、指导处理的,经本级防汛指挥机构负责同志审批后,可向县防汛指挥机构值班室上报。

      4.7.4 凡县防汛指挥机构采用和发布的洪水灾害、工程抢险等信息,乡镇防汛指挥机构应立即调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4.7.5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的汛情、险情、灾情时,立即报告县防办。县防办接到特别重大、重大的汛情、险情、灾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市防指和县政府应急委员会,并及时续报。

      4.8 指挥和调度

      4.8.1出现洪水灾害后,乡镇防汛指挥机构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在采取紧急措施的同时向县防汛指挥机构报告。根据现场情况,及时收集、掌握相关信息,判明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并及时上报事态的发展变化情况。

      4.8.2事发地的防汛指挥机构负责人迅速上岗到位,分析事件的性质、预测事态发展趋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并按规定的处置程序,组织指挥有关单位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迅速采取处置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4.8.3发生重大洪水灾害后,县防汛指挥机构立即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指导工作,必要时成立前线指挥部。

      4.9抢险救灾

      4.9.1出现洪水灾害或防洪工程发生重大险情后,事发地的防汛指挥机构应根据事件的性质,迅速对事件进行监控追踪,并立即与相关部门联系。

      4.9.2事发地的防汛指挥机构应根据事件具体情况,按照预案立即提出紧急处置措施,供当地政府或上一级相关部门指挥决策。

      4.9.3事发地防汛指挥机构应迅速调集本部门的资源和力量,提供技术支持;组织当地有关部门和人员,迅速开展现场处置或救援工作。松花江干流堤防决口的堵复、水库重大险情的抢护应按照事先制定的抢险预案进行,并由防汛机动抢险队或抗洪抢险专业部队等实施。

      4.9.4处置洪水灾害和工程重大险情时,应按照职能分工,由防汛指挥机构统一指挥,各单位或各部门应各司其职,团结协作,快速反应,高效处置,最大程度地减少损失。

      4.10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

      4.10.1各乡镇政府和防汛指挥机构应高度重视应急人员的安全,调集和储备必要的防护器材、消毒药品、备用电源和抢救伤员必备的器械等,以备随时应用。

      4.10.2 抢险人员进入和撤出现场由防汛指挥机构视情况作出决定。抢险人员进入受威胁的现场前,应采取防护措施以保证自身安全。参加一线抗洪抢险的人员,必须穿救生衣。当现场受到污染时,应按要求为抢险人员配备防护设施,撤离时应进行消毒、去污处理。

      4.10.3 出现洪水灾害后,事发地防汛指挥机构应及时做好群众的救援、转移和疏散工作。

      4.10.4 事发地防汛指挥机构应按照当地政府和上级领导机构的指令,及时发布通告,防止人、畜进入危险区域或饮用被污染的水源。

      4.10.5 对转移的群众,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提供紧急避难场所,妥善安置灾区群众,保证基本生活。

      4.10.6 出现洪水灾害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和防汛指挥机构应组织卫生部门加强受影响地区的疾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工作,落实各项防病措施,并派出医疗小分队,对受伤的人员进行紧急救护。必要时,事发地政府可紧急动员当地医疗机构在现场设立紧急救护所。

      4.11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4.11.1 出现洪水灾害后,事发地防汛指挥机构可根据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报经当地政府批准,对重点地区和重点部位实施紧急控制,防止事态及其危害的进一步扩大。

4.11.2 必要时可通过当地人民政府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应急突发事件的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全力投入抗洪抢险。

      4.12 信息发布

      4.12.1 防汛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4.12.2 汛情、防汛动态等,由县防指统一审核和发布;涉及洪水灾情的,由县防办会同民政部门审核发布。

      4.12.3 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散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4.12.4 地方信息发布:重点汛区、灾区和发生局部汛情的地方,其汛情及防汛动态等信息,由各地防汛指挥机构审核和发布;涉及洪水灾情的,由各地防汛办会同民政部门审核发布。

      4.13 应急结束

      4.13.1 当洪水灾害得到有效控制时,事发地的防汛指挥机构可视汛情,宣布结束紧急防汛期。

4.13.2 依照有关紧急防汛期规定征用、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汛期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相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

    4.13.3 紧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防汛指挥机构应协助当地政府进一步恢复正常生活、生产、工作秩序,修复水毁基础设施,尽可能减少突发事件带来的损失和影响。

5应急保障

      5.1 通信与信息保障

      5.1.1任何通信运营部门都有依法保障防汛信息畅通的责任。

      5.l.2防汛指挥机构应按照以公用通信网为主的原则,确保信息畅通。

       5.l.3出现突发事件后,通信部门应启动应急通信保障预案,迅速调集力量抢修损坏的通信设施,努力保证防汛通信畅通。必要时,调度应急通信设备,为防汛通信和现场指挥提供通信保障。

5.l.4在紧急情况下,应充分利用公共广播和电视等媒体以及手机短信等手段发布信息,通知群众快速撤离,确保人民生命的安全。

      5.2 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5.2.1 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保障

      (1)对历史上的重点险工或易出险的水利工程设施,应提前编制工程应急抢险预案,以备紧急情况下因险施策;当出现新的险情后,应派工程技术人员赶赴现场,研究优化除险方案,并由防汛行政首长负责。

      (2)防汛指挥机构和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其他单位,储备的常规抢险机械、物资和救生器材,应能满足抢险急需。

      5.2.2 应急队伍保障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解放军、武警部队、消防救援、森林消防救援队、民兵是抗洪抢险的重要力量。防汛抢险队伍分为:群众抢险队伍、非专业部队抢险队伍和专业抢险队伍。防汛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救援队伍的调配指挥。

      5.2.3 供电保障

      供电部门主要负责抗洪抢险救灾、抢排渍涝的供电需要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

      5.2.4 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主要负责优先保证防汛抢险人员、防汛救灾物资运输;蓄滞洪区分洪时,负责群众安全转移所需地方车辆、船舶的调配;负责分泄大洪水时河道航行和渡口的安全;负责大洪水时用于抢险、救灾车辆、船舶的及时调配。

      5.2.5 医疗保障

卫健部门主要负责洪水灾区疾病防治的业务技术指导;组织医疗卫生队赴灾区巡医问诊,负责抢救伤员、灾区防疫消毒等工作。

       5.2.6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主要负责做好洪水灾区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抗洪抗旱救灾行动和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保证抗灾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负责组织搞好防汛抢险、分洪爆破时的戒严、警卫工作,维护灾区的社会治安秩序。

      5.2.7 物资保障

防汛指挥机构、重点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其他单位应按规范储备防汛抢险物资,并做好生产流程和生产能力储备的有关工作。防汛物资管理部门应及时掌握新材料、新设备的应用情况,及时调整储备物资品种,提高科技含量。

       5.2.8 资金保障

县政府应当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用于本行政区域内遭受严重洪水灾害的工程修复补助。乡镇政府应当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用于本行政区域内遭受严重洪水灾害的工程修复补助。

       5.2.9 社会动员保障

      (1)防汛是社会公益性事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利工程设施和参加抗洪抢险的义务。

      (2)汛期,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应根据洪水灾害的发展,做好动员工作,组织社会力量投入防汛抗洪。

      (3)各级防汛指挥机构的组成部门,在严重洪水灾害期间,应按照分工,特事特办,急事急办,解决防汛的实际问题,同时充分调动本系统的力量,全力支持抗灾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

      (4)各乡镇政府应加强对防汛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做好防汛工作。在防汛的关键时刻,各级防汛行政首长应靠前指挥,组织广大干部群众奋力抗灾减灾。

技术保障

    5.3.1  防汛指挥系统

      建设县级防汛指挥系统,形成覆盖县、乡镇防汛部门的计算机网络系统,提高信息传输的质量和速度。

5.3.2  专家库

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应建立专家库,当发生洪水灾害时,由防汛指挥机构统一调度,派出专家组,指导防汛工作。

      5.4 宣传、培训和演习

      5.4.1 公众信息交流

      (1)汛情、工情、灾情及防汛工作等方面的公众信息交流,实行分级负责制,一般公众信息可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

(2)当主要江河发生超警戒水位以上洪水,呈上涨趋势,山区发生暴雨山洪,造成较为严重影响,按照管理权限,由防汛指挥部统一发布汛情通报,以引起社会公众关注,参与防汛救灾工作。

(3)各级防汛指挥部加大《洪水灾害应急预案》的宣传力度,向有关单位和群众发布洪水灾害应急预案内容。公布预警方式和报警电话,让公众了解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减灾常识。

      5.4.2 培训

      (1)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防汛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培训。

      (2)培训工作应做到合理规范课程、考核严格、分类指导,保证培训工作质量。

      (3)培训工作应结合实际,采取多种组织形式,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每年汛前至少组织一次培训。

      5.4.3 演习

      (1)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应定期举行不同类型的应急演习,以检验、改善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

      (2)专业抢险队伍必须针对当地易发生的各类险情有针对性地每年进行抗洪抢险演习。

(3)多个部门联合进行的专业演习,一般2~3年举行一次,由县防汛指挥机构负责组织。

6善后工作

      发生洪水灾害的地方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做好灾区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水毁修复、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善后工作。

      6.1 救灾

      6.1.1 应急部门负责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应及时调配救灾款物,组织安置受灾群众,作好受灾群众临时生活安排,保证灾民有粮吃、有衣穿、有房住,切实解决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问题。

      6.l.2 卫健部门负责调配医务技术力量,抢救因灾伤病人员,对污染源进行消毒处理,对灾区重大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理,防止疫病的传播、蔓延。

      6.1.3 当地政府应组织对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污染物进行清除。

      6.2 防汛抢险物料补充

      针对当年防汛抢险物料消耗情况,按照分级筹措和常规防汛的要求,及时补充到位。

      6.3 水毁工程修复

      6.3.1 对影响当年防洪安全的水毁工程,应尽快修复。防洪工程应力争在下次洪水到来之前,做到恢复主体功能。

      6.3.2 遭到毁坏的交通、电力、通信、水文以及防汛专用通信设施,应尽快组织修复,恢复功能。

      6.4  灾后重建

      各相关部门应尽快组织灾后重建工作。灾后重建原则上按原标准恢复,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可提高标准重建。

      6.5 防汛工作评价

      每年各级防汛部门应针对防汛工作的各个方面和环节进行定性和定量的总结、分析、评估。总结经验,找出问题,从防洪工程的规划、设计、运行、管理以及防汛工作的各个方面提出改进建议,以进一步做好防汛工作。

7附则

      7.1 名词术语定义

      7.1.1 洪水风险图:是融合地理、社会经济信息、洪水特征信息,通过资料调查、洪水计算和成果整理,以地图形式直观反映某一地区发生洪水后可能淹没的范围和水深,用以分析和预评估不同量级洪水可能造成的风险和危害的工具。

      7.l.2  汛期:我县汛期分为凌汛期和夏汛期,凌汛期为4月10日至5月15日,夏汛期为6月15日至9月20日。

      7.1.3 一般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5~10年一遇的洪水。

      7.1.4较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10~20年一遇的洪水。

      7.1.5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20~50年一遇的洪水。

7.1.6特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大于50年一遇的洪水。

    7.1.7严重洪水灾害:也称大(重)灾,在较大范围内遭受严重的水灾害,损失较大,对经济发展造成一定影响。

    7.1.8中等洪水灾害:也称中灾,在比较大范围内遭受一般程度的水灾害,造成一定损失,对经济发展影响较小。

    7.1.9明白卡:山洪灾害防灾避险明白卡的简称,卡片上有住户家庭成员、预警信号、信号发布人和防汛值班电话以及逃险路线避险地点等信息。

     7.1.10大型县城:指非农业人口在50万以上的城县。

7.1.11紧急防汛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规定,当江河、湖泊的水情接近保证水位或者安全流量,水库水位接近设计洪水位,或者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时,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

      7.1.12 中河:指流域面积在1-5万平方公里之间的河流。       

   7.1.13全国重点防洪中型水库:宾县二龙山水库为国家确定的防洪重点中型水库

7.1.14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2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县防办负责管理,并负责组织对预案进行评估。每3年对本预案评审一次,并视情况变化作出相应修改。各乡、镇防汛指挥机构可以根据本预案制定本地区和重点工程的防汛应急预案。

      7.3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防汛抢险作出突出贡献的劳动模范、先进集体和个人,由县人事局和县防指联合表彰;对防汛抢险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对防汛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公务员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7.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宾县洪涝灾害人员避险转移应急预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减少和避免台风、暴雨、风暴潮、洪水及其次生灾害(以下简称洪涝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黑龙江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应急预案。

  第二条  县行政区域内为防御洪涝灾害而进行的人员避险转移(以下简称人员转移),适用本预案。

  第三条  人员转移工作遵循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科学合理的原则。

  第四条  县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员转移工作。县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员转移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

  乡镇政府、街道具体负责实施本区域内的人员转移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人员转移工作。

  水务、气象、民政、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交通、海事、住建、经合、公安、卫健、教育、文旅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人员转移的相关工作。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统称企事业单位)负责做好本单位的人员转移工作。

  人员转移工作,应当明确人员转移责任人,落实相应责任制。

第二章 防汛指挥部的职责

第五条  县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领导组织全县的防汛抗旱和水利工程险情处置工作。各乡镇政府、企事业单位防汛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本区域内防汛工作。汛情期间全面部署抗汛工作,及时掌握最新情况,奔赴防汛现场。

  第六条  县防汛指挥部由县长指挥, 副县长副指挥,县防汛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全县抗灾人员转移的调度、协调、指挥工作,根据防汛防台预警汛情,调用抢险队伍及物资支援,发布避灾命令,管理全县的人员转移工作。

  第七条  各乡镇、企事业单位成立人员转移工作组,下设监测预警组、人员转移组、抢险救援组、宣传报道组、后勤保障组,及时向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上报有关灾害情况,按县防汛抗旱指挥部的命令,及时通知组织受灾居民有序转移、撤离,并做好转移撤离后勤服务工作,管理好避灾点受灾人员。

第三章 预防预警

  第八条  易受洪涝灾害影响地区(以下简称影响区)的乡镇政府、街道、村(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防汛预案,组织编制人员转移预案,并予以公告。

  第九条  县政府应当组织应急、住建等有关部门,根据防汛和人员转移预案,确定被转移人员的避灾应急安置场所,并向社会公告。

  对避灾应急安置场所,县政府或者其指定的部门,应当组织定期检查和安全鉴定,加强维护和管理。

  第十条  县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防汛法律、法规宣传,组织开展人员转移预案演练,普及防汛知识,提高群众的防灾减灾意识和自我救助能力。

  人员转移补助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十一条  县气象局与水务局应当加强对洪涝灾害的预测预报,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部提供预测预报信息。

  第十二条  县水文机构应当加强对水情、雨情的实时监测和洪水预报,并及时向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送监测预报信息。

  第十三条  县水务局应当加强对水库等水利工程的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组织安全鉴定和安全巡查;对可能出险的水利工程,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相应措施,并及时向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水务局报告。

  第十四条  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水务局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的有关规定,科学调度洪水并及时向影响区发出洪水警报;水库等水利工程需要泄洪的,应当提前向社会发出预告。

  第十五条  县自然资源局应当加强对地质灾害的监测,确定和公告地质灾害隐患点,并向受地质灾害威胁的住户(含单位)发放防灾避险卡,指导住户做好相应的防灾避险工作。

  第十六条  县交通运输局、海事处、农业农村局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船舶的动态管理,掌握船舶信息,做好船舶避险的组织、指导和宣传培训工作。

  第十七条  当可能遭受洪涝灾害影响,出现地质灾害征兆或者防洪工程发生险情时,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及时通过广播、电视、电话、手机短信、网络、警报等方式,向影响区发出预警信息。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当气象部门预报台风将登陆或者严重影响本行政区域、农业农村部门预报风暴灾害将严重影响本行政区域时,影响区内的下列人员和船舶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转移:

  (一)船舶应当及时进港避风,船舶不能及时进港避风的,应当转移至其他安全区域,并及时向船籍所在地主管部门报告,其中渔船同时向船籍所在乡镇政府报告;

  (二)进港避风的船舶上除了抗风暴操作人员以外的所有人员应当上岸避风,当风暴将严重危害船舶安全时,船舶上的所有人员应当上岸避风;

  (三)居住在简易房、工棚、抗风等级低的迎风房屋等建筑物内的人员以及处在易被大风吹倒的构筑物、高空设施等设施附近的人员;

  (四)其他根据实际情况需要转移的人员。

  第十九条  当气象部门发布强降雨预警或发生短时强降雨时,影响区内的下列人员,在强降雨影响前或者根据实时降雨警报及时转移:

  (一)处在可能发生险情的水库、山塘下游的人员;

  (二)处在重点地质灾害隐患点和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多发地区的人员;

  (三)处在山洪易发区和易受洪水灾害严重威胁地区的人员;

  (四)其他根据实际情况需要转移的人员。

  第二十条  当水文机构预报江河将发生较大洪水时,影响区内的下列人员,应当在致灾洪水到达前3小时转移完毕;若致灾洪水在夜间到达的,应当提前在当日18时前转移完毕:

  (一)河道滩地上各类临时居住人员;

  (二)水域作业人员;

  (三)无标准堤塘的江心洲上的人员;

  (四)可能溃堤而被淹没区域内的人员;

  (五)准备启用的蓄滞洪区内的人员;

  (六)其他根据实际情况需要转移的人员。

  第二十一条  有本预案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乡镇政府、街道、企事业单位应当及时启动人员转移预案,根据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合理确定人员转移的具体范围和时间,并向社会发布紧急避险通告。

  乡镇政府、街道、村(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上级人员转移预案和紧急避险通告的要求,启动相应的人员转移预案。

  乡镇政府、街道,可以在突发险情的紧急情况下,根据本级人员转移预案,自行发布人员转移指令,并组织实施。

  当遭遇突发性暴雨、山洪等灾害或者因灾造成电力、通讯、交通中断的紧急情况下,村(居)民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可以按照人员转移预案主动自行实施人员转移。

  第二十二条  紧急避险通告或者人员转移指令发布后,有关人员应当主动自行安全转移,并将转移去向及时告知所在村(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或者相关联络人员。

  第二十三条  按照紧急避险通告或者人员转移指令,自行转移有困难的,县政府、各乡镇应当组织集中转移,告知被转移人员灾害的危害性及转移地点和转移方式。组织转移的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必要的交通工具,并妥善安排被转移人员的基本生活。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应当为本单位职工的转移提供必要的交通工具。

  被转移人员应当服从统一安排和管理,并自备必要的生活用品和食品。被转移地区的乡镇、村(居)民委员会和有关企事业单位,应当协助政府做好相关人员转移工作。

  第二十四条  在可能发生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洪水、台风、风暴和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或者县防汛抗旱指挥部依法决定采取分洪、泄洪措施等紧急情况时,组织转移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对经劝导仍拒绝转移的人员依法实施强制转移。

  第二十五条  在紧急避险通告或者人员转移指令解除前,被转移人员不得擅自返回原处;组织转移的当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防止人员返回。

  第二十六条  各乡镇政府应当组织做好,被转移人员的安置救助等工作,有关村(居)民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应急局:应当做好被转移人员的临时生活救助工作。

  卫健局:应当做好被转移人员救护、避灾安置场所及灾区的疾病控制和卫生消毒工作。

  公安局:应当加强人员转移中社会治安秩序的维护,依法保护已实施转移的乡镇(街道)、村、企事业单位以及避灾安置场所中人员和财产的安全,及时依法惩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维护社会稳定。

  住建、交通、农业农村、教育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的安置救助工作。

  第二十七条  人员转移情况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逐级上报至县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

第二十八条  自然灾害救援队伍,为各乡镇民兵、预备役、森林消防和消防人员。

  第二十九条  人员转移工作中,有关单位和个人不服从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指令)和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宾县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