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宾县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等2部应急预案2个联动机制的通知
来源:宾县人民政府
时间:2021-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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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政府,县政府直属有关单位,宾西开发区管委会: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宾县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宾县气象应急保障预案》《宾县暴雪灾害应急联动机制》《宾县暴雨灾害应急联动机制》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3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宾县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 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

2.2 指挥部办公室

2.3 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2.4 乡镇级应急指挥机构

2.5专家工作组

3 监测预警

3.1 监测预报

3.2 预警信息发布

3.3 预警知识宣传教育

4 应急处置

4.1 信息报告

4.2 信息共享

5 应急响应

5.1 响应级别

5.2 分级响应

5.3 响应升级

5.4 现场处置

5.5 社会动员

5.6 信息公布

5.7 应急终止或解除

6恢复与重建

6.1善后处置

6.2调查评估

6.3恢复与重建

7应急保障

7.1 队伍保障

7.2 经费保障

7.3 物资保障

7.4 通信保障

7.5 应急用电保障

7.6 技术保障

8预案管理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全面提升全社会抵御自然灾害的综合防范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或者避免气象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保障公共安全、生态环境安全、粮食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黑龙江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黑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哈尔滨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宾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宾县范围内暴雨、暴雪、大风、寒潮、大雾、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等气象灾害事件的防范和应对。

因气象因素引发水旱灾害、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重大环境事件、公共卫生事件等其他灾害的处置,适用有关专项应急预案。

1.4 工作原则

气象灾害防范和应对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和市场机制广泛参与,预防为主,防抗救结合、依法依规、协调有序、信息资源共享的原则。根据气象灾害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和影响,实施分级负责,以属地管理为主,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负责本区域气象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2 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

宾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由分管副县长和成员单位负责人组成,是全县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的最高决策和指挥机构,负责全县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的组织领导、统一指挥、决策部署、综合协调和督导检查。

总 指 挥:县政府分管副县长

副总指挥:县应急管理局局长

县气象局局长

指挥部成员单位有:县委宣传部、县发展和改革局、县教育局、县工业信息科技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生态环境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商务局、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林业和草原局、县人民防空办公室、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县气象局、国网黑龙江宾县电业局有限公司、哈尔滨海事局宾县海事处、哈佳铁路宾州站、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宾县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黑龙江有限公司宾县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宾县分公司、燃气公司、县供排水公司。根据突发气象灾害应对工作需要,指挥部将临时增加有关部门和单位。

2.2 指挥部办公室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气象局,承担指挥部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县气象局局长兼任。主要负责贯彻落实指挥部的各项决议、决策和工作部署;根据指挥部决定,启动、变更或终止气象灾害应急响应;组织实施气象灾害的综合协调应对;及时进行信息收集、核实、传递和报送;建立和完善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机制。

2.3 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2.3.1 县委宣传部: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做好气象灾害事件新闻发布。协调媒体弘扬各部门在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中采取的积极有效措施等正能量事件。

2.3.2 县发展和改革局:做好气象灾害防御服务保障能力提升和重点工程建设工作,负责安排灾损毁设施修复等相关工程项目,协调落实建设资金。

2.3.3 县教育局:组织学校做好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进行校园气象灾害风险隐患排查,根据避险需要适当调整教学秩序,必要时根据气象预警防御指引和气象灾害应急响应级别部署学校停课或提前放学;组织做好气象灾害发生时学生的安全保障工作;负责对学生进行气象灾害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2.3.4 县工业信息科技局:保障气象灾害应急处置过程中协调通讯运营企业做好通信网络保障。

2.3.5 县公安局:加强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保障灾区社会治安稳定,维护抢险救灾的现场秩序;组织警力投入抢险救灾工作;协助灾区群众安全、快速转移;维护交通秩序,保证抢险救灾车辆通行,必要时实行交通管制。

2.3.6 县财政局:按照现行财政体制规范,对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给予相应资金支持,负责筹措拨付严重气象灾害抢险救灾补助资金。

2.3.7 县自然资源局:与县气象局联合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组织开展由气象灾害引发的地质灾害防御工作,必要时组织协调有关单位提供相关基础地理信息和测绘服务。

2.3.8 县生态环境局:与气象部门加强空气质量预报预警业务会商,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负责气象灾害影响地区的环境监测,及时发布监测信息。

2.3.9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城区范围内危险房屋隐患整改和居民安全撤离工作,及时组织人员排除道路和低洼地段积水。

2.3.10 县交通运输局:督促运营单位做好气象灾害防御;负责优先运送抢险救灾、防疫人员和物资、设备,为紧急抢险和受灾人员撤离提供交通运输工具;负责组织、协调水毁公路(桥梁)的抢修复工作,为抢险救灾提供运输保障。

2.3.11 县水务局:负责水情、汛情监测工作,及时提供雨情、水情和工情信息;组织协调各有关乡镇做好水利防洪设施的巡查和汛情预警。

2.3.12 县农业农村局:组织救灾备荒种子储备和调运,协调化肥等生产资料供应,参与农作物旱情、墒情监测,开展病虫害监测分析,指导农民做好抗旱、防寒、防霜的灾前准备,及时发布农业灾情,指导农业紧急救灾和灾后生产恢复。

2.3.13 县商务局:负责协调生活必需品应急供应,协调对救灾所需成品油料紧急调拨。

2.3.14 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督促属地文化旅游管理部门,指导辖区内各级旅游景区、酒店等采取应急措施保护景区游客安全;指导受灾旅游景区主管部门,做好景区内由旅行社组织的旅游者安全撤离工作;指导旅行社妥善安置旅游者;指导旅游企业对行程推迟、暂缓或取消的旅游者做好解释说明和相关服务工作。

2.3.15 县卫生健康局:组织调度卫生技术力量,做好医疗救护准备工作,负责灾区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工作。

2.3.16 县应急管理局: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制定应急物资储备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及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充分利用网格员广泛宣传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并进行灾害信息收集及应急情况反馈。逐步完善突发事件应急指挥及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建设。

2.3.17 县林业和草原局:与应急、气象部门联合发布森林草原火险预警信息,负责森林草原火灾和森林病虫害的巡查、监测和预警,指导开展森林和草原防火巡护、野外火源管理、火情早期处置等工作。

2.3.18 县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处理全县人防工程因气象灾害引发的质量安全工作。

2.3.19 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负责督促各乡镇、各产权单位做好暴雨大风天气户外广告设施和城市照明设施安全管理,组织人员和机械及时开展城市道路清雪除冰工作。

2.3.20 县气象局:负责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预警和气象信息发布;承担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全程气象服务保障;协同有关部门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承担重大灾害性天气跨部门的联防工作;组织开展人工增雨抗旱和防雹减灾工作;组织开展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工作;为县政府指挥应急工作提供决策咨询和技术支持等。

2.3.21国网黑龙江宾县电业局有限公司:负责电力设施检查、电网运营监控和电力调度,及时调集力量排除电力设施危险和故障,保障电力正常供应。

2.3.22 哈尔滨海事局宾县海事处:负责将大风、暴雨等影响船舶航行安全的气象灾害信息通知辖区各船舶和有船单位,提醒各船舶和有船单位做好防御措施,保障船舶和在船人员的安全。

2.3.23 哈佳铁路宾州站:负责协调辖区工务段保障铁路、桥涵等工程设施的安全,优先运送抢险救灾防疫人员和物资、设备,做好灾害性天气列车调度应急准备,妥善安置滞留旅客。

2.3.24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宾县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黑龙江有限公司宾县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宾县分公司:负责通信网络保障工作,对受损坏的通信设施和线路及时调集力量进行抢修。建立预警信息快速发布的“绿色通道”,准确、及时地向社会公众全网快速发送气象部门高级别预警信息。

2.3.25 燃气公司:负责企业管理范围内的燃气管道安全畅通,居民用气安全。

2.3.26 县供排水公司:采取措施避免供水设施遭受气象灾害损坏,保障城区生产生活用水,特别紧急时,优先保证居民生活用水;因气象灾害引发城市内涝时,负责管辖范围内排涝工作和城市排涝设施的安全。

2.4 乡镇级应急指挥机构

气象灾害应急工作要纳入本级政府应急管理体系,各乡镇政府要制定本级政府气象灾害应急预案,与本预案衔接。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防御指挥机构和应急工作机制,组织和实施本区域气象灾害应急工作,落实各项预防控制措施。各街道、社区设立气象灾害应急管理服务岗,建立街道、社区气象信息员或联络员队伍,负责气象灾害事件先期处置、基层动员以及负责基层气象灾害情报收集、应急宣传等工作。

2.5 专家工作组

由气象部门及相关专业专家组成,负责对气象灾害及次生、衍生灾害的发生、发展趋势和处置措施提出意见或建议,为政府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决策咨询和技术支持。

3 监测预警

3.l 监测预报

3.1.1 监测体系建设

气象部门组织全县综合气象观测系统的布局、建设和维护,各乡镇政府、各街道协助气象设施的选址,为气象设施安装、维护等工作提供便利,并配合做好相关气象设施及环境的保护,齐抓共管,共同实现监测预警信息的共享。

3.1.2 信息共享

气象部门及时发布气象灾害监测预报信息,并与公安、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交通运输、住建、教育、水务、农业农村、工信、文旅、卫生健康、应急管理、林业和草原、供电、通信管理等相关部门建立相应的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监测预报预警联动机制,实现相关灾情、险情等信息的实时共享。水务、林业和草原、交通运输、生态环境、应急等部门的监测信息实时提供气象部门共享。

3.1.3 灾害普查

气象部门建立以社区、村镇为基础的气象灾害调查收集网络,组织气象灾害普查、风险评估和风险区划工作,编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

3.2 预警信息发布

3.2.1 发布制度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遵循“归口管理、统一发布、快速传播”原则。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由气象部门负责制作并按预警信号级别分级发布,其他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制作和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3.2.2 发布内容

气象部门根据各类气象灾害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划分为Ⅰ级预警、Ⅱ级预警、Ⅲ级预警和Ⅳ级预警,分别用红、橙、黄、蓝四种颜色标示,Ⅰ级(红色)为最高级别。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内容包括:发布单位、发布时间、气象灾害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持续时间、可能影响范围、防御指南等。气象部门根据气象灾害事态发展,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气象灾害程度不符合预警条件时,应当立即宣布解除预警信息,终止预警。

3.2.3 发布途径

县有关部门、各乡镇政府应通过网站、短信平台、广播、政务微博、微信等渠道准确、及时传播预警信息,实现预警信息全覆盖。同时,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相关媒体要承担必要的社会责任,准确、及时、无偿向社会公众播发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移动、联通、电信三大基础通讯运营商应根据应急需求,在气象部门发布高级别暴雨、暴雪等预警信号时,通过预警信息发布的“绿色通道”及时向公众免费发送预警信息。公共场所电子显示屏、有线广播等传播媒介的所属单位、企业或组织应落实专人负责关注预警信息发布情况,及时接收和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各级政府要在学校、车站、旅游景点等人员密集公共场所,高速公路、国道、省道等重要道路和易受气象灾害影响的桥梁、涵洞、弯道、坡路等重点路段,以及农牧区、山区等建立起畅通、有效的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渠道,扩大预警信息覆盖面。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3.3 预警知识宣传教育

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做好预警信息的宣传教育工作,普及防灾减灾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4 应急处置

4.1 信息报告

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发生后,县各有关单位、各乡镇政府、各街道和社区要按照国家突发事件信息报送的有关规定逐级上报相关信息,按职责收集和提供气象灾害发生、发展、损失以及防御等情况,及时向当地政府或相应应急指挥机构报告。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信息,要向县委县政府报告。

4.2 信息共享

气象部门负责发布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县应急管理局、县自然资源局、县生态环境局、县交通运输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公安局、县水务局、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林业和草原局、县教育局等以及铁路、电力有关部门与气象部门建立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灾情互通共享机制,实现灾情、险情等信息的及时通报、实时共享。

5 应急响应

5.1 响应级别

按照气象部门发布的气象灾害预警分级,对应可能或已经造成损失的气象灾害分级,划定应急响应级别:

Ⅰ级应急响应:气象部门发布了Ⅰ级预警,预测可能或已经造成特别重大气象灾害。

Ⅱ级应急响应:气象部门发布了Ⅱ级预警,预测可能或已经造成重大气象灾害。

Ⅲ级应急响应:气象部门发布了Ⅲ级预警,预测可能或已经造成较大气象灾害。

Ⅳ级应急响应:气象部门发布了Ⅳ级预警,预测可能或已经造成一般气象灾害。

5.2 分级响应

按气象灾害程度和范围,及其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类别,各有关单位按照其职责和预案启动应急响应。

当同时发生两种以上气象灾害且分别发布不同预警级别时,按照最高预警级别灾种启动应急响应。当同时发生两种以上气象灾害且均没有达到预警标准,但可能或已经造成损失和影响时,根据不同程度的损失和影响在综合评估基础上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

县有关部门、乡镇政府应根据不同预警等级,执行相应预案,采取联动措施。

5.3 响应升级

(1)因气象灾害影响加重,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升级,或者气象灾害次生或衍生出其它灾害,已经采取的应急措施不足以控制事态发展,需由多个部门(单位)增援参与应急处置的,应及时上报当地应急部门。

(2)当气象灾害造成的危害程度超出本县控制能力,需要哈尔滨市或其他市提供援助和支持的,由县委、县政府报请市委、市政府协调相关资源和力量参与事件处置。

(3)当上级气象灾害应急救援力量到达现场时,应急处置指挥权相应上移,各成员单位全力配合行动。

5.4 现场处置

气象灾害现场应急处置由灾害发生地政府或相应应急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各单位依职责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包括组织营救、伤员救治、疏散撤离和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分配救援任务,协调各级各类救援队伍的行动,查明并及时组织力量消除次生、衍生灾害,组织公共设施的抢修和援助物资的接收与分配。

5.5 社会动员

气象灾害发生地政府或相应应急指挥机构可根据气象灾害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和范围,动员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其他力量,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做好灾害防御、紧急救援、自救互救、秩序维护、后勤保障、医疗救助、卫生防疫、恢复重建、心理疏导等处置工作。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

5.6 信息公布

气象灾害的信息公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灾情公布由有关部门按规定办理。

信息公布形式主要包括权威发布、提供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信息公布内容主要包括气象灾害种类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监测和预警,因灾伤亡人员、经济损失、救援情况等。

5.7 响应终止或解除

气象灾害得到有效处置后,经评估,短期内灾害影响不再扩大或已减轻,气象部门发布灾害预警信号降低或解除信息,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或部门降低应急响应级别或终止响应。

6 恢复与重建

6.1 善后处置

受气象灾害影响的乡镇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遭受损失的情况,制定和实施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

6.2 调查评估

气象灾害发生后,根据有关规定,由县气象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对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及气象灾害的起因、性质、影响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与总结,分析气象灾害应对处置工作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

6.3 恢复与重建

气象灾害处置工作结束后,受到气象灾害影响的乡镇政府应结合调查评估情况,立即组织制定恢复与重建计划,及时恢复社会秩序,修复受损的城市基础设施。

7 应急保障

7.1 队伍保障

乡镇政府、各应急救援职能部门应做好应急救援队伍保障,不断加强应急救援能力建设,通过经常性的培训、演练提高救援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技术水平。

7.2 经费保障

财政部门要根据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原则,将同级政府有关部门履行自然灾害应急保障职能所需必要经费,纳入同级政府部门预算统筹保障,并配合有关部门加强资金的监督和管理。

7.3 物资保障

根据不同区域气象灾害的种类、频率和特点,按照实物储备与商业储备相结合、生产能力与技术储备相结合、政府采购与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方式,分区域、分部门合理储备一定数量的应急物资,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

7.4 通信保障

建立互联共享、反应快速、灵活机动的气象灾害应急通信保障系统、预警信息传播系统,确保应急期间通信畅通,预警信息覆盖面进一步拓宽。

7.5 应急用电保障

担负重要应急机动处置保障的单位,应通过发挥移动发电装备的功能,结合气象灾害监测预警信号提前部署,为应急处置提供电力保障。

7.6 技术保障

开展气象灾害预报预警技术的研究和开发,提高气象灾害应急监测、预报预警能力和水平。针对我县的气象灾害风险特点,鼓励和支持有关科研教学单位、学术团体和个人,开展气象灾害预报、预警和应急处置技术与方法研究,做好气象灾害应急技术储备。

8 预案管理

预案实施后,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工作发生变化,或者应急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和出现新情况,预案制定部门应适时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如与上级法律、法规、条例、办法有抵触时,按照上级法律、法规、条例、办法执行。《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宾县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宾政办规〔2017〕10号)同时废止。

宾县气象应急保障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针对宾县境内发生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需要,能够快速、有效组织起气象应急保障服务,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气象应急保障服务能力,最大限度地减轻或者避免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为全县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气象应急保障。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国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黑龙江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中国气象局重大突发事件信息报送标准和处理办法实施细则》和《哈尔滨市气象应急保障预案》及国家相关专项应急预案等,特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自然灾害(气象灾害除外)、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的气象应急保障工作。重大气象灾害应急工作按《宾县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执行。

1.4 工作原则

1.4.1 协调联动。各相关单位分工协作、上下联动、信息共享、资源整合,形成整体合力。

1.4.2 快速响应。气象部门应快速响应,及时将突发事件和当地政府应对处置等情况快速报送上级气象主管部门。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组织机构

气象应急保障工作由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承担。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应急保障的日常工作,下设县气象保障指挥中心、现场服务组和人工影响天气组。

2.2 职责

2.2.1 县气象保障指挥中心

县气象保障指挥中心设立在县气象台,由天气预报、气候预测、农业气象预报等专家技术人员组成,负责提供事发地精细气象预报产品;根据突发事件气象应急保障需要,制作指导和服务产品;提供决策咨询和技术支持,组织制作决策专题服务材料;每日汇报应急保障服务情况。

2.2.2 现场服务组

由观测、预报、通讯、宣传等技术人员组成,负责现场气象及相关信息和灾情信息采集、传输上报工作;负责制作现场应急保障服务产品,向突发事件处置现场指挥部提供实时服务;参加现场指挥部的相关工作,并提供现场有关信息咨询服务;起草现场应急保障服务工作总结。

2.2.3 人工影响天气组。由从事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相关人员组成,根据需要,制定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实施方案,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工作,进行技术和工作总结。

3 应急处置

3.1 信息报告

当气象部门通过多种渠道(电视、广播、网络、报纸、相关单位、政府等)得知并证实达到一般以上级别突发事件发生时,应立即与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取得联系,了解突发事件情况,并将情况和任务报送上级气象部门直至中国气象局应急办公室。

3.2 应急响应启动

接到宾县突发事件各专项应急预案(《宾县气象灾害应急预案》除外)启动令后,宾县气象应急保障预案随即启动。气象部门应迅速响应,领取气象服务任务,进入气象应急保障状态。根据突发事件类别,适时开展现场服务。

3.3 分灾种响应

气象部门按照职能开展应急保障响应工作。其中森林(草原)火灾、洪水灾害、地质灾害、干旱灾害、农作物生物灾害、矿难事故救援与气象条件密切相关,气象部门分灾种响应。其他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事件按其他突发事件响应。

3.3.1 森林(草原)火灾

全面监测火场天气实况,定时发送遥感监测数据,火场短时、短期、中期天气预报及森林(草原)火险气象等级预报,并形成森林(草原)火灾气象服务信息专报。

现场服务组派专家前往现场服务。开展加密观测,制作现场精细应急保障服务产品,向突发事件处置现场指挥部提供实时服务;参加突发事件处置现场指挥部的相关工作,并提供现场有关信息咨询服务。

人工影响天气组制作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条件分析等指导产品,适时开展火箭人工增雨作业。

3.3.2 洪水灾害、地质灾害

全面监测县内流域、大中型水库的天气实况,从气象角度对影响汛情的天气形势作出监测、分析和预报。定时发送短时、短期、中期天气预报,制作暴雨诱发的中小河流洪水和山洪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报服务产品以及中小河流防汛精细化气象预警产品,大中型水库的精细化天气预报产品以及防汛气象服务信息专报等。

3.3.3 干旱灾害、农作物生物灾害

开展灾区气候预测,全面监测灾区天气实况,从气象角度对影响旱情、农作物生物灾害的天气形势作出监测、分析和预报。定期发送短时、短期、中期、长期天气预报、农业气象信息,以及重大气象信息专报等,并适时开展人工增雨作业。

3.3.4 矿难事故

全面监测事发地的天气实况,定时发送事发地的短时、短期天气预报。现场服务组派专家前往现场服务,开展加密观测,制作现场精细应急保障服务产品,向突发事件处置现场指挥部提供实时服务;参加突发事件处置现场指挥部的相关工作,并提供现场有关气象信息咨询服务。

3.3.5 其他突发事件

提供现场天气实况,根据需要制作现场各种时间尺度的天气预报和气象要素预报,制作专业性的预报服务产品,提出分析建议意见。

3.4 应急响应终止

接到宾县有关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应急响应终止令后,宾县气象应急保障响应随即终止。

4 后期处置

4.1 气象后续服务

气象现场服务各组撤离现场后,气象部门要继续按照职责做好实时监测、加密观测、滚动预报、跟踪服务工作,确保善后处置期间气象保障服务万无一失。

4.2 资料整理归档

在执行应急任务期间所进行的现场监测资料、从部门外得到的现场相关监测资料、照片、摄像、工作和技术总结、主要服务材料等应全部整理归档。

5 保障措施

5.1 经费保障

气象部门及县直有关部门履行气象应急保障职能所需必要经费纳入单位部门预算统筹保障。

5.2 技术储备与保障

5.2.1 建立县气象应急保障服务专家组

建立气象及相关学科的专家组,对突发气象次生灾害的趋势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研究,气象在突发事件处置中应用技术研究;参与对应急处置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培训;指导公众开展应急知识教育和应急技能培训;应急预案启动后,由专家组统一指导气象保障应急服务处置技术工作。

5.2.2 建立气象应急保障服务技术支持系统

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增加对气象次生灾害、突发事件等气象应急技术储备。主要建立包括决策支持系统、应急监测系统数据库、基础地理数据库、重大灾害综合数据库、气象次生灾害产品库在内的综合应急服务系统。确保现场工作人员能够制作出符合需要的气象产品。

5.3 应急队伍

应急队伍由县气象局领导。业务管理、大气综合探测、天气预报和服务、人工影响天气、气象通信网络、设备维护和保障、后勤保障、宣传报道等由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县级气象机构的有关人员构成。应急队伍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

5.4 应急系统装备

做好大气综合探测设备、无线信息传输设备、应急保障服务设备等的检查、维修、维护工作。

5.5 培训与演练

组织开展气象应急保障服务培训与演练,提高应急服务能力。

6 预案管理

6.1 预案编制

本预案由县气象局负责制定和解释,并按照有关要求报上级相关部门备案。

6.2 预案修订

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机构调整以及各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和应急预案演练过程中发现问题和出现新情况,适时对本预案进行修订。

6.3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如与上级法律、法规、条例、办法有抵触时,按照上级法律、法规、条例、办法执行。

宾县暴雪灾害应急联动机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重大暴雪防御工作高效、有序进行,全面提高应对暴雪灾害的综合管理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或者避免暴雪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公共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宾县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机制。

第二条  暴雪灾害防御要以人为本、科学防御,坚持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三条  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暴雪灾害应急联动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之间要建立联络员制度。

第五条  宣传部门要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做好气象灾害事件新闻发布,协调媒体弘扬暴雪灾害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的正能量。各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宣传普及暴雪灾害应急和防御知识,提高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和能力。

第六条  各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群团组织、基层组织等社会力量要以雪为令,主动承担社会责任,积极组织清扫道路积雪。

第二章  暴雪灾害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

第七条  暴雪灾害预警信息实行统一发布制度。

气象部门应当按职责统一发布暴雪灾害预警信息,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暴雪灾害预警信息。

第八条  气象部门应当及时向县政府报告暴雪灾害预警信息,并向有关气象灾害防御、救助部门和单位通报。

第九条  气象部门应当严密监视天气变化,适时变更或者解除暴雪灾害预警,提高暴雪天气预报、预警的准确率和时效性。

第十条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和学校、医院、体育场(馆)、车站、码头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管理单位确定的气象灾害防御协理员、信息员或者联络员,收到暴雪灾害预警信息后,应当及时向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和个人传播。

第十一条  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和通信部门应当通过应急广播直播、电视相关栏目、网页信息、滚动字幕和手机短信群发等多种方式,及时、准确、无偿向社会播发或者刊登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提供的暴雪灾害预警信息,不得拒绝、延误传播或者擅自更改预警信息。

第十二条  学校、医院、体育场(馆)、车站、码头、高速公路、旅游景区(点)等人员密集场所,应当做好暴雪灾害预警信息接收与传播工作。

第十三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因地制宜的利用有线广播、高音喇叭、电子显示屏及鸣锣吹哨等方式传播暴雪灾害预警信息。

第三章  暴雪灾害应急响应标准

第十四条  按照《宾县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气象部门根据暴雪灾害的发展趋势,依据中国气象局《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结合降雪总量和持续时间,分析确定预警信号级别,暴雪灾害应急响应分为四级:

(一)Ⅳ级响应:预计未来12小时内降雪量将达4毫米以上,或者已达4毫米以上且降雪持续。

(二)Ⅲ级响应:预计未来12小时内降雪量将达6毫米以上,或者已达6毫米以上且降雪持续。

(三)Ⅱ级响应:预计未来6小时内降雪量将达1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10毫米以上且降雪持续。

(四)Ⅰ级响应:预计未来6小时内降雪量将达15毫米以上,或已达15毫米以上且降雪持续。

第四章  暴雪灾害应急联动响应职责

第十五条  Ⅳ级响应

县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应急响应的组织落实,并组织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通知居住在各类危旧住房、厂房、工棚和临时建筑物内的人员注意可能出现的房屋垮塌等情况,并组织排查安全隐患。

气象部门在县气象台发布Ⅳ级或以上级别暴雪预警信息时,预测可能或已经造成一般气象灾害,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启动暴雪Ⅳ级应急响应命令,同步发送到有关工作群;气象部门负责暴雪降水量、积雪深度的监测、预报、预警,每6小时定时或根据应急工作需要随时加密向县政府和相关部门汇报(通报)最新决策气象服务信息,通过多种手段向社会公众做好暴雪预警信息发布工作。

交通运输部门根据气象信息及时向交通运输企业发布冰雪预警信息,提示企业关注道路通行情况,谨慎驾驶、安全行驶。

公安交管部门加强对道路的实时监控,加强对交通事故多发路段的巡逻管控,及时拆除交通事故,为抢险救灾等应急车辆开辟绿色通道。利用媒体发布路况、气象、道路通行、交通管制和交通安全管理信息,开展雪天交通安全宣传和提示,引导交通参与者合理出行,出动警力30人。

铁路部门及时向旅客通报预警信息,加强对铁路沿线巡视。

住建部门转发暴雪灾害预警,督促施工企业、管房单位、供热企业等做好暴雪灾害防范工作;督促燃气企业做好燃气设施设备检查,燃气运行监管及燃气设施故障抢修工作,保障燃气正常供应;物业服务企业按照标准开展清雪工作,保障小区居民、车辆正常出行。

城管部门做好清雪准备,适时组织清雪。出动环卫清冰雪作业人员100余人、清冰雪机械15台(套),县清冰雪办根据降雪量级按照即下即清即运的作业需要,以市场化协议邀约模式雇佣清冰雪运输车辆拉运积雪。

教育部门及时向中小学、幼儿园通报预警信息,提示学校(幼儿园)加强防范,提醒学生注意安全,必要时停止户外活动。

应急管理部门及时向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等企业通报预警信息。

农业农村部门及时向种植、养殖场户和种植、饲料企业通报气象预警信息。

卫健部门通知医疗卫生单位和应急小分队做好卫生应急救援准备工作。

文广旅游部门及时向旅行社通报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通信联络部门负责组织协调通信企业尽快恢复被毁坏的通信设施,保证各种气象信息传递、报送和救灾工作的通信线路畅通。

商务部门密切关注生活必需品价格波动,指导各乡镇和大型商贸企业关注生活必需品库存预留量,分析预测价格及销售走势,防止大范围的价格波动。

供电部门做好应急抢险准备工作,应急队伍和相关人员进入待命状态;调集所需应急电源和应急物资,做好准备工作;启动应急值班,及时跟踪事件发展情况,做好信息汇总和报送工作;报送事件综合信息,向上级调度报送故障专业信息;加强设备巡视、监测和值班,开展设备加固等工作。

供水部门组织人员对管线、井室、泵站等所需防寒保暖区域进行检查,查看保暖措施有无损坏或需维修加固,清除院内路面、室外楼梯等相关区域积雪浮冰和房屋顶部及相应部位冰溜体,对净水间棚顶进行定时巡查,积雪厚度超过20mm需立即清理,工程施工单位、部门所管辖工程建设施工区域进行防暴雪、防凝冰灾害及安全生产施工情况检查。抢险队伍、抢险车辆做好准备,抢险物资储备充足。

供气部门做好管辖范围内日常燃气设备设施及管网巡查维护和抢险抢修工作,并对重点区域加大巡视检查频次,对重点设备及场站进行监控。

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沿街商铺应当做好本单位卫生责任区的积雪清扫工作。

第十六条  Ⅲ级响应

县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应急响应的组织落实,各部门和单位在Ⅳ级响应的基础上,做好抢险救灾各项工作。

气象部门在县气象台发布Ⅲ级或以上级别暴雪预警信息时,预测可能或已经造成较大气象灾害,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启动暴雪Ⅲ级应急响应命令,同步发送到有关工作群,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要求时间节点报送暴雪应急响应情况;气象部门负责暴雪降水量、积雪深度的监测、预报、预警,每6小时定时或根据应急工作需要随时加密向县政府和相关部门汇报(通报)最新决策气象服务信息,通过多种手段向社会公众做好暴雪预警信息发布工作。

交通运输部门根据气象信息及时向交通运输企业发布冰雪预警信息,指导交通运输企业、客运场站提示驾驶员配备必要的车辆防滑设施设备;根据道路通行情况及时调整运输计划和客运班次;公路部门加强对易发生雪阻路段和桥梁的巡查检查,并及时报送路况信息,清除路段冰雪。

公安交管部门在Ⅳ级响应的基础上,加强对城市主要道路桥梁涵洞、高速公路、国省道及易积雪路段的巡逻管控,视情况采取限速通行、间断放行等交通管制措施,在重要路段设置交通事故处置警力,出动警力50人。

铁路部门及时向旅客通报预警信息,加强对铁路沿线巡视。

住建部门在Ⅳ级响应的基础上,要求降雪地区的建筑工地停止室外施工;组织对危旧房屋进行安全隐患排查;要求企业根据气温变化做好供热参数调整工作,确保居民室温达标;督促燃气企业做好燃气设施设备检查,燃气运行监管及燃气设施故障抢修工作,保障燃气正常供应;街道办事处组织和督导检查辖区物业服务企业迅速做好清雪工作,保障小区居民、车辆正常出行。

城管部门组织及时清除城市道路积雪。出动环卫清冰雪作业人员120余人,清冰雪机械20台(套),县清冰雪办根据降雪量级按照即下即清即运的作业需要,以市场化协议邀约模式雇佣清冰雪运输车辆拉运积雪。

教育部门视情况通知中小学、幼儿园停课或提前放学。

应急管理部门通知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等企业专(兼)职救援队做好应急准备或开展救援。

农业农村部门通知种植、养殖场户和种植、饲料企业排查安全隐患,加固设施,做好抢险救灾准备。

卫健部门在Ⅳ级应急响应基础上,根据需要派出紧急医学救援和卫生防疫小分队开展医疗卫生应急工作。

文广旅游部门根据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的通报及时报道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在Ⅳ级响应的基础上,及时向旅行社发布景区运行态势信息。

商务部门全面做好市场监测和分析预警工作。及时启动生活必需品监测日报制度和市场运行零报告制度。

供电部门启动应急值班,开展信息报送。必要时请求上级和县政府支援;开展24小时应急值班,做好信息汇总和报送工作;报送事件综合信息,向上级调度报送故障专业信息;加强设备巡视、监测,开展设备加固等工作,收集和报送电网设施设备受损和运行情况,做好组织应急队伍、应急物资、应急电源、交通运输的准备工作。

供水部门组织人员定时巡查,检查是否因积雪占压损坏相关区域防寒保暖设施等情况,对净水间棚顶进行两小时一次巡查,积雪厚度超过20mm需立即清理,工程施工单位、部门所管辖工程建设施工区停止室外施工,各抢险队伍、车辆、机械设备待命,夜间值班值守人员需定时巡查相关区域及信息传递工作。各单位随时报告相关情况。

供气部门做好管辖范围内日常燃气设备设施及管网巡查维护和抢险抢修工作,并对重点区域加大巡视检查频次。

第十七条  Ⅱ级响应

县政府按照市政府要求,组织各部门和单位在Ⅲ级响应的基础上,做好抢险救灾各项工作。

气象部门在县气象台发布Ⅱ级或以上级别暴雪预警信息时,预测可能或已经造成重大气象灾害,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启动暴雪Ⅱ级应急响应命令,同步发送到有关工作群,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要求时间节点报送暴雪应急响应情况;气象部门负责暴雪降水量、积雪深度的监测、预报、预警,每3小时定时或根据应急工作需要随时加密向县政府和相关部门汇报(通报)最新决策气象服务信息,通过多种手段向社会公众做好暴雪预警信息发布工作。

交通运输部门利用监控平台及时向道路运输企业发布冰雪气象信息和高速公路封闭信息,对行经此路段的客运线路停止运营,劝导旅客乘坐其他交通工具;通过智能调度平台实时监控公交线路,做好城市公共交通运力保障。公路养护部门利用各种清雪机械,做好管养公路、桥梁的除雪保通工作。

公安交管部门在Ⅲ级响应的基础上,增加警力投入,提高对城市主要道路桥梁涵洞、高速公路、国省道、易积雪路段、事故多发路段的巡逻管控频次,视情况采取分段通行、交通分流等交通管制措施,必要时设置固定警力,加强路面指挥疏导,出动警力80人。

铁路部门因暴雪造成铁路停运,及时发布信息。

住建部门在Ⅲ级响应的基础上,协助民政部门组织转移危旧房屋居住人员;组织供热主管部门落实县应急部门有关要求;督促燃气企业做好燃气设施设备检查,燃气运行监管及燃气设施故障抢修工作,保障燃气正常供应;向辖区物业服务企业发出预警,组织和督导检查辖区物业服务企业迅速做好清雪工作,保障小区居民、车辆正常出行。

城管部门组织做好应急准备,快速清除城市道路积雪。出动环卫清冰雪作业人员120余人,清冰雪机械25台(套),县清冰雪办根据降雪量级按照即下即清即运的作业需要,以市场化协议邀约模式雇佣清冰雪运输车辆拉运积雪。

教育部门通知中小学、幼儿园停课或提前放学。

应急管理部门通知专职应急队伍做好赴灾区参与抢险救援的准备和参与救援工作。

农业农村部门指导种植、养殖场户和种植、饲料企业做好抢险救灾工作,同时做好技术服务指导。

卫健部门在Ⅲ级应急响应基础上,根据需要派出心理危机干预小分队对受灾群众开展心理疏导和干预工作。

通信联络部门协调通信运营企业,实施气象预警信息的全网发布。

文广旅游部门根据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的通报及时报道气象灾害预警信息,通知旅行社取消前往受灾旅游景区行程。

商务部门增加监测种类、监测内容,每天对各农贸市场的各种蔬菜交易量、库存量进行监测统计分析,及时掌握全县蔬菜价格情况;对各大型商超各种生活必需品和疫情期间应急商品每日数据汇总,即时研判预判,为县委、县政府领导正确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供电部门做好应急抢险准备工作,应急队伍和相关人员进入待命状态;调集所需应急电源和应急物资,做好准备工作;启动应急值班,及时跟踪事件发展情况,做好信息汇总和报送工作;向公司应急办公室、总值班室和上级调度报送故障专业信息,加强设备巡视、监测,开展线路走廊清理、设备加固、除(融)冰等工作,加强对重要客户的供电保障工作,应急队伍和相关人员进入待命状态,调集所需应急电源和应急物资,做好异常情况处置准备工作,必要时做好人员疏散或撤离准备工作。

供水部门在Ⅲ级应急响应基础上,组织人员每三小时巡查一次,组织人员随时清理厂区、院内积雪浮冰,各单位领导班子24小时在岗带班。

供气部门做好管辖范围内日常燃气设备设施及管网巡查维护和抢险抢修工作。

第十八条  Ⅰ级响应

县政府按照国务院及省、市政府的统一部署,组织各部门和单位在Ⅱ级响应的基础上,做好抢险救灾各项工作。

气象部门在县气象台发布Ⅰ级暴雪预警信息时,预测可能或已经造成特别重大气象灾害,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启动暴雪Ⅰ级应急响应命令,同步发送到有关工作群,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要求时间节点报送暴雪应急响应情况;气象部门负责暴雪降水量、积雪深度的监测、预报、预警,每2小时定时或根据应急工作需要随时加密向县政府和相关部门汇报(通报)最新决策气象服务信息,通过多种手段向社会公众做好暴雪预警信息发布工作。

交通运输部门利用监控平台及时向道路运输企业发布冰雪气象信息,客运站全线停运及时疏导滞留旅客。同时,利用监控平台加强对重点运输车辆的运营监管;公交企业全员上岗,延长运营时间、加大运力,全力保障市民出行。公路养护部门全员上岗,利用各种清雪机械加强对管养路段、桥梁的除雪保通工作。

公安交管部门在Ⅱ级响应的基础上,投入全部警力对路面进行管控,视情况采取阶段性或区域性封闭道路等交通管制措施,出动警力100人。

通信联络部门协调全网发布暴雪预警信息。

铁路部门及时发布停运信息,疏导滞留旅客。

住建部门在Ⅱ级响应的基础上,做好住建行业抢险救灾工作;组织供热主管部门落实县政府有关要求;督促燃气企业做好燃气设施设备检查,燃气运行监管及燃气设施故障抢修工作,保障燃气正常供应;按照县政府的统一部署,督导检查全县物业服务企业迅速做好清雪工作,防范发生次生灾害,保障小区居民、车辆正常出行。

城管部门组织调动机械,对主次干道及坡路、桥梁实行边下边清作业。出动环卫清冰雪作业人员150余人,清冰雪机械30台(套),县清冰雪办根据降雪量级按照即下即清即运的作业需要,以市场化协议邀约模式雇佣清冰雪运输车辆拉运积雪。

教育部门在Ⅱ级响应的基础上,做好教育系统抢险救灾工作。

应急管理部门通知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等企业视情况减产或者停产。

农业农村部门在Ⅱ级响应的基础上,协调有关部门开通蔬菜、饲料绿色运输通道,指导种植、养殖场户和种植、饲料企业开展生产自救。

卫健部门在Ⅱ级应急响应基础上,根据需要加派卫生应急救援力量,保障相关部门救援队伍及受灾群众的生命和健康安全。

文广旅游部门根据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的通报及时报道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做好景区内由旅行社组织的旅游者紧急疏散。

商务部门派出专人在各农贸市场跟踪市场运行情况,必要时启动重要生活必需品(肉、菜)储备应急投放预案,保障市场供应,维护社会稳定。

供电部门做好应急抢险准备工作,应急队伍和相关人员进入待命状态;调集所需应急电源和应急物资,做好准备工作,各职能部门按照处置原则和本部门职责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启动应急值班,及时跟踪事件发展情况,做好信息汇总和报送工作,负责部门主要负责人和专家赶赴现场,采取相应应急措施,协调指导应急处置工作,与政府职能部门联系沟通,做好信息发布及舆论引导工作。必要时请求政府部门支援;报送事件综合信息,向公司应急办公室、总值班室和上级调度报送故障专业信息;加强设备巡视、监测和值班;针对可能发生的灾害开展线路走廊清理、设备加固、除(融)冰等工作,加强对重要客户的供电保障工作,调集所需应急电源和应急物资,做好异常情况处置准备工作;必要时做好人员疏散或撤离准备工作。

供水部门在Ⅱ级响应的基础上,组织人员一小时一次巡查,及时向上级报防暴雪、凝冰灾害防护情况。

供气部门做好管辖范围内日常燃气设备设施及管网巡查维护和抢险抢修工作。

第十九条  工矿企业、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及时调整施工计划,采取措施,严防暴雪灾害,如有险情,立即停产和组织人员撤离。

第二十条  暴雪灾害发生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和其它组织应当按照当地政府的决定、命令,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受到暴雪危害的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

暴雪灾害发生地的其它单位应当服从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配合政府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做好本单位的应急救援工作,并积极组织人员参加所在地的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第二十一条  公众应当注意收听、收看暴雪灾害预警信息,随时了解暴雪动态,避免到暴雪发生的区域活动,尽量减少外出,户外人员应当寻找安全地带躲避。

公共场所、沿街店铺等应当积极为公众提供避雪场所。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机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如与上级法律、法规、条例、办法有抵触时,按照上级法律、法规、条例、办法执行。《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宾县暴雪灾害应急联动机制的通知》(宾政办规〔2017〕20号)同时废止。

宾县暴雨灾害应急联动机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重大暴雨防御工作高效、有序进行,全面提高应对暴雨灾害的综合管理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或者避免暴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保障公共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宾县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机制。

第二条  暴雨灾害防御要以人为本、科学防御,坚持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三条  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暴雨灾害应急联动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各成员单位之间要建立联络员制度。

第五条  各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宣传普及暴雨灾害应急和防御知识,提高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和能力。

第二章  暴雨灾害预警信息发布和传播

第六条  暴雨灾害预警信息实行统一发布制度。

气象部门应当按职责统一发布暴雨灾害预警信息,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暴雨灾害预警信息。

第七条  气象部门应当及时向本级政府报告暴雨灾害预警信息,并向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通报。

第八条  气象部门应当严密监视天气变化,适时变更或者解除暴雨灾害预警信号,提高暴雨天气预报、预警的准确率和时效性。同时加强同各部门之间的沟通。

第九条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和学校、医院、体育场(馆)、车站、码头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管理单位确定的气象灾害防御协理员、信息员或者联络员,收到暴雨灾害预警信息后,应当及时向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和个人传播。

第十条  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信息传播单位,应当通过应急广播直播、电视相关栏目、网页信息、滚动字幕和手机短信群发等多种方式,及时、准确、无偿向社会播发或者刊登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提供的暴雨灾害预警信息,不得拒绝、延误传播或者擅自更改预警信息。

第十一条  学校、医院、体育场(馆)、车站、码头、高速公路、旅游景区(点)等人员密集场所,应当做好暴雨灾害预警信息接收与传播工作。

第十二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因地制宜的利用有线广播、高音喇叭、电子显示屏及鸣锣吹哨等方式传播暴雨灾害预警信息。

第三章  暴雨灾害应急响应标准

第十三条  按照《宾县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气象部门根据暴雨灾害的发展态势,依据中国气象局《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结合降雨总量和持续时间,分析确定预警信号级别,暴雨灾害应急响应分为四级:

(一)Ⅳ级响应:12小时内降雨量将达5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5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二)Ⅲ级响应:6小时内降雨量将达5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5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三)Ⅱ级响应:3小时内降雨量将达5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5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四)Ⅰ级响应:3小时内降雨量将达10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10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第四章  暴雨灾害应急联动响应职责

第十四条 Ⅳ级响应

县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应急响应的组织落实,组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知居住在低洼地带、各类危旧住房、厂房、工棚和临时建筑物内的人员注意可能出现的房屋漏雨、水浸等情况,组织排查安全隐患。

气象部门负责暴雨的监测、预报、预警,向政府和相关部门汇报(通报)最新决策气象服务信息,通过各种手段向社会公众做好暴雨预警信息发布工作。

防汛抗旱部门组织开展洪水调度、堤防水库工程巡护查险、防汛抢险及灾害救助工作;会同当地政府组织转移危险地带和居住在危房内的居民到安全场所避险。密切关注雨情,加强防汛值守,做好适时启动防汛应急响应的准备。

教育部门及时将暴雨预警信息通报辖区各幼儿园和学校,暂停室外教学活动。

公安部门组织警力,加强对城市地道桥、下凹式立交桥、低洼路段和高速公路等重点路段的实时监控;根据道路积水状况,及时疏导交通;实行24小时备勤,应急队伍随时准备投入抢险救灾。

住建部门负责加强对城市道路、桥梁等设施的巡查和检修,负责对市政道路、桥梁塌陷事故应急抢险,及时排除故障和隐患,确保市政道路安全畅通。督导建筑施工单位及时调整施工计划。

供排水公司负责管辖范围内城区排涝工作和排涝设施的安全。

自然资源部门做好地质灾害的监测、巡查、预警和危险区域人员转移避险准备。

公安交管部门负责在危险路段设立警示标志,划定应急交通管制线路。

农业农村部门针对农业生产搞好监测预警,指导抗灾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

海事部门负责将暴雨灾害信息通知辖区各船舶和有船单位,督促各船舶和有船单位做好防御措施,保障船舶和在船人员的安全。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督促指导港口、经营性码头加固有关设施,按照海事部门要求督促运营单位暂停营运,妥善安置滞留旅客。

商务部门加强生活必需品市场监测,及时掌握市场动态和供求信息。

应急管理部门组织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企业,开展隐患排查治理。

文广旅游部门应根据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的通报及时报道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协助旅游景区(点)主管部门对旅游景区(点)进行隐患排查,监督各旅行社、宾馆(饭店)和旅游景区(点)做好暴雨灾害防御工作。

人防部门组织对人防工程进行排查,负责督导工程使用单位筹集防汛物资器材,对人防工程重点部位进行防护。

通信管理部门组织做好通信线路维护,保障通信畅通,保证各种气象信息传递、报送和救灾工作的通信线路畅通。

第十五条  Ⅲ级响应

县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应急响应的组织落实,各部门和单位在Ⅳ级响应的基础上,做好抢险救灾各项工作。

气象部门密切监视暴雨的发展趋势,视情况及时更新和调整预警级别,第一时间通报应急指挥部和相关部门。

教育部门安排危险区域的学校停课,组织师生转移。

公安部门对城区道路中心区域积水深度超过二十五厘米的路段施行交通管制,限制车辆通行;对水毁、严重积水路段及时制定绕行路线,各路段警力应当疏导车辆绕行积水路段,及时组织拖离涉水熄火的机动车辆;对辖区高速公路进行巡查。

自然资源部门通知地质灾害易发区域安全责任人员,做好地质灾害的监测、巡查和预警,组织危险区域人员转移避险。

住建部门负责对城市道路、桥梁等重点区域进行检查和维护,检查必要的物资和器材储备,做好应急抢险准备。督导在建工地建筑施工单位做好预防坑壁坍塌和基坑排水工作准备,暂停户外作业。

交通部门做好转移危险区域人员和物资的运输准备。

防汛抗旱部门及时组织防汛会商,部署巡堤查险,做好危险区域人员转移和抗洪抢险准备。

商务部门启动生活必需品日监测、日报告制度。指导大型商贸流通企业备足货源。

农业农村部门指导农户抢收成熟作物、排除田内积水;鱼池水位较高的适当排水。

应急管理部门组织人员对非煤矿山、尾矿库等场所进行巡视排查。

文广旅游部门发布关闭山地、湖泊等暴雨灾害风险较大的旅游景区(点)的紧急通告,组织旅游景区(点)经营管理单位安全转移、疏散游客。

人防部门负责对人防工程等重点区域进行检查和维护,督导人防使用单位定时巡查,重点部位防汛物资器材到位。

铁路部门密切关注路轨安全,监视列车运行。

供电、供水和供气等单位做好暴雨灾害的应急准备。

武警部队做好抢险救灾的相应准备。

第十六条  Ⅱ级响应

县政府按照市政府要求,组织各部门和单位在Ⅲ级响应的基础上,做好抢险救灾各项工作。

气象部门成立现场气象服务应急队伍,开展现场监测和服务工作。

教育部门安排辖区各幼儿园和小学停课,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随时做好停课准备,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在校学生安全。

公安部门对城区道路中心区域积水深度超过三十五厘米的路段施行交通管制,禁止车辆及人员通行;关闭水毁和积水严重的高速公路路段;协助危险区域人员撤离或者转移;取消大型活动和群众集会,疏散与会人员。

自然资源部门组织人员重点巡查地质灾害易发区域,分析地质灾害风险,适时提高地质灾害预警等级,采取防护措施,及时撤离危险区域人员。

住建部门监督建筑施工单位停工,在危险建设物附近设立警示标志,并加强警戒。在城市市政道桥设施易发危险路段设立警示标志,并加强巡视。

交通部门协助做好人员、设备、物资运送,做好抢修水毁公路交通设施的准备。

水务部门坚守防洪工程重点部位,及时查险排险,确保堤防、水库安全,及时做好水库泄洪、河道分洪和蓄滞洪区运用等相关工作。

商务部门组织商贸流通企业动用商业库存保障市场供应。

农业农村部门指导组织农户对畜禽圈舍加固,对蔬菜、食用菌棚室墙体使用塑料布进行苫盖。

卫健部门组织医疗卫生应急队伍,随时开展抢救伤员工作。

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存储、烟花爆竹等企业视情停产;冶金、有色金属、建材等其它行业视情采取应急措施,做好应急抢险准备工作。

人防部门督促人防工程使用单位停止使用受到暴雨灾害威胁的人防工程,督导使用单位将人防工程内的人员疏散转移至安全区域。

铁路部门增加巡查力量,加强隧道口、路堤、桥头、涵洞等防洪薄弱地段的检查监控,提前部署抢险准备和险情排查。

供电、供水和供气等单位采取必要措施避免设施、设备损坏,对危险区域的设施、设备进行防护加固。

文广旅游部门应根据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的通报及时报道气象灾害预警信息,邀请气象、交通等部门专家,制作专题节目,指导社会公众防灾避险。责令关闭各旅游景区(点),安全转移或者妥善安置旅游景区(点)游客。

武警总队做好抢险救灾的相应准备。

第十七条  Ⅰ级响应

县政府按照国务院及省政府的统一部署,组织各部门和单位在Ⅱ级响应的基础上,做好抢险救灾各项工作。

通信管理部门全网发布暴雨预警信息。

教育部门安排辖区学校停课,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在校学生安全。

公安部门适时封闭危险路段,禁止车辆及人员通行;组织涉水熄火的机动车辆驾驶员和乘客迅速撤离积水区域。

自然资源部门密切关注地质灾害易发区域,对已发生的地质灾害做好抢险救灾工作。

住建部门组织建筑施工单位撤离施工人员,转移施工物资、设备。

交通部门做好人员、设备、物资运送,抢修水毁公路交通设施。

水务部门负责协调各有关乡镇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水工程影响范围内及山洪灾害易发区群众转移工作。

商务部门组织商贸流通企业从周边未发生市场波动的地区紧急调运商品,进行异地商品余缺调剂。

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农户转移处于危险区域的大牲畜、鱼苗和养殖设施,对河流、水库等自然水体中布设的养殖设施进行加固。

卫健部门做好医疗救护、疫情防治等准备。

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存储、烟花爆竹等企业立即停产;冶金、有色金属、建材等其它行业视情停产;将受到暴雨灾害威胁的非煤矿山、尾矿库等场所周边人员转移至安全区域,同时对矿(库)区、厂区进行巡查,发现事故立即上报。

人防部门督促人防工程使用单位停止使用所有共用人防工程,组织抢险出现险情的人防工程。

铁路部门适时调整列车运行调度计划,监护列车运行,抢修受损路轨,确保旅客安全。

供电、供水和供气等单位迅速调集力量,投入抢修抢险。

武警部队做好抢险救灾的相应准备。

第十八条  工矿企业、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及时调整工程施工计划,采取措施,严防暴雨灾害,如有险情,立即停产和组织人员迅速撤离。

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和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配备报警装置和必要的应急救援设施、设备,注明其使用方法,并标明安全撤离的通道、线路,保障安全通道、出口的畅通。

第十九条  暴雨灾害发生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受到暴雨危害的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

暴雨灾害发生地的其他单位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配合人民政府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做好本单位的应急救援工作,并积极组织人员参加所在地的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第二十条  公众应当注意收听、收看暴雨预警信息,随时了解暴雨动态,避免到暴雨发生的区域活动,尽量减少外出,户外人员应当寻找安全地带避雨。

公共场所、沿街店铺等应当积极为公众提供避雨场所。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机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如与上级法律、法规、条例、办法有抵触时,按照上级法律、法规、条例、办法执行。《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宾县暴雨灾害应急联动机制的通知》(宾政办规〔2017〕9号)同时废止。

政策解读文件:关于《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宾县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等2部应急预案2个联动机制的通知》的解读

(来源:宾县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