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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1.5应急预案体系
2组织机构
2.1县抗震救灾指挥部
2.2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2.3乡镇(街道)抗震救灾指挥部及职责
2.4专家组
3地震灾害分级及响应机制
3.1地震灾害分级
3.2分级响应
4监测与灾情报告
4.1地震监测预报
4.2震情速报12
4.3灾情报告12
5指挥与协调13
5.1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地震灾害13
5.2一般地震灾害14
5.3应急结束25
6恢复重建25
6.1恢复重建规划编制25
6.2恢复重建规划实施25
7保障措施25
7.1队伍保障25
7.2指挥技术系统建设26
7.3物资与资金保障26
7.4应急避难场所保障26
7.5基础设施保障27
7.6宣传、培训与演练28
8其他地震事件应急28
8.1强有感地震事件应急28
8.2地震传言事件应急29
8.3应对其他地区强震波及29
9附则29
9.1奖励与责任29
9.2预案管理与更新29
9.3监督检查30
9.4区域协调31
9.5预案解释31
9.6预案实施时间31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全面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急管理和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系列重要论述,健全完善宾县抗震救灾工作机制,持续深入防范重大地震灾害风险,有力有效应对组织开展宾县地震应急处置工作,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秩序和谐稳定,促进宾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黑龙江省防震减灾条例》《哈尔滨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黑龙江省地震灾害应急预案》《哈尔滨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哈尔滨市地震灾害应急预案》和《宾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特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宾县行政区域内的地震灾害、毗邻地区发生地震对我县产生影响的地震灾害及其他地震事件的应急处置。
因地震灾害引发的山体滑坡、泥石流、水库决堤、危险化学品事故等突发事件,按照相关应急预案规定开展应对工作。
1.4工作原则
(1)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建立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平战结合的工作机制,实行领导、部门责任制。
(2)地震灾害发生后,灾区所在乡镇政府及其有部门立即自动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前期处置工作。
(3)国务院和省政府是应对省内重大以上地震灾害的主体,市政府是应对市行政区域较大地震灾害的主体,县政府是应对本行政区域一般地震灾害的主体。
1.5应急预案体系
本预案是《宾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重要组成部分,上与《哈尔滨市地震应急预案》、《宾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相衔接。各乡镇地震应急预案应与本预案相衔接。
2组织机构
县抗震救灾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县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指挥、调度和协调全县抗震救灾工作。
2.1县抗震救灾指挥部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调度和协调全县抗震救灾工作。
指挥长: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
常务副指挥长:县政府分管地震工作负责人
副指挥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
县应急管理局(县地震局)局长
县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
必要时,由县长担任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长,分管副县长担任第一副指挥长,其他人员作相应调整。
成员单位:县人武部、县委宣传部、县融媒体中心、由县应急管理局(县地震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教育局、县工业信息科技局、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哈尔滨市宾县生态环境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商务局、县文体广电旅游局、县卫生健康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统计局、县气象局、县人防办、团县委、县红十字会、县消防救援大队、县林草局扑火森林消防队、国网宾县供电公司、县供排水服务中心、县供热公司、燃气公司、哈佳铁路宾州段、人保财险宾县分公司、中国移动宾县分公司、中国电信宾县分公司、中国联通宾县分公司负责同志组成。根据工作需要,可增加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参加。以上成员单位设联络员1名,由单位职能处室或部门负责同志担任。
指挥部主要职责是:
(1)指导和检查全县地震应急准备、抗震救灾工作和应急体系建设;
(2)建立完善信息共享、协作联动等工作机制;
(3)负责启动县级突发地震应急响应,研究制定应急处置措施;
(4)组织、指挥、协调各级抢险救援力量,做好地震应急救援工作;
(5)收集、掌握地震震灾有关信息,按规定做好震情震灾等信息发布,向县政府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工作信息和抗震救灾情况;
(6)指导协调县级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开展抗震救灾、灾后恢复与重建工作。
县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根据应急响应级别,按照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地震灾害应急处置工作。主要职责是:
(1)县人武部:组织所属民兵参加抢险救灾行动;协调辖区其他部队参与抢险救灾工作。
(2)县委宣传部:指导减灾救灾宣传报道工作,加强舆情分析,正确引导社会舆情,指导、协助做好减灾救灾新闻发布工作。
(3)县融媒体中心:统筹协调指导受灾乡镇或部门开展涉及防灾减灾救灾网络舆情的引导处置工作。
(4)县应急管理局(地震局):负责地震灾情速报、协助市应急管理局开展地震监测及趋势分析,提出应急响应级别建议;指导地震应急救援工作,参与地震灾害调查及损失评估;统一指挥协调全区各类应急专业队伍,负责报区政府启动应急协调联动机制,提请衔接驻县相关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工矿商贸企业、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防范次生灾害;指导协调全县做好灾害后的隐患排查和安全生产工作。指导协调室内外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管理工作;按权限管理、分配救灾款物、统一调拨应急物资并监督使用;会同县民政局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负责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物品,并负责救灾捐赠款物管理使用的监督检查。承担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职责,统筹组织应对我县一般级别以上地震的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5)县发展和改革局:协调、调度应急储备物资,配合调节成品油、天然气、电力等能源,保障灾区能源需求;组织编制灾后重建规划;将防震减灾项目立项并纳入规划。
(6)县教育局:组织学生开展防震减灾应急知识宣教和培训演练;督促开展幼儿园及学校校舍和附属设施的地震隐患排查、监测和治理;帮助灾区恢复正常教学秩序,做好震后校舍恢复重建工作。
(7)县工业信息科技局:组织企业开展抗震救灾知识宣传教育和培训演练;负责协调各通信营运企业对遭到破坏的通信设施进行恢复,保障应急指挥通信畅通。
(8)县公安局:组织、指挥、协调公安警力开展应急救援、维护灾区治安等工作;必要时实施交通管制、警戒等措施。
(9)县财政局:负责县级应急资金的保障。
(10)县民政局:协助县应急管理局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负责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物品,并负责救灾捐赠款物管理使用的监督检查;协调市殡仪馆做好遇难者遗体的保存、处理和殡葬等善后服务。
(11)县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次生地质灾害排查,加强监测预警,防范次生地质灾害;组织指导灾后林业重建工作;编制所属辖区灾后城市重建规划。
(12)宾县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地震环境事件应急监督管理,组织开展环境应急监测,落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做好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警、响应、处置、信息发布,参与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负责地震辐射事故所造成的次生环境应急处理工作。
(13)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评估受灾建筑物的损坏程度,并组织监测、处置灾区房屋建筑结构安全隐患;配合指导施工企业做好灾后的隐患排查和安全生产工作;配合指导城市燃气(天然气)的抢险、抢修工作。
(14)县交通运输局:建立健全紧急运输保障体系,加强统一指挥调度;负责组织、指挥、协调抢修损毁交通设施。组织协调运力,做好抢险救灾人员、物资以及撤离人员的紧急运输工作;负责督促和协调有关交通运输企业,做好地震灾后的隐患排查和安全生产工作。
(15)县水务局: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水情、汛情监测工作,组织地震引发的区域水务设施以及洪涝灾害的处置,督促供排水企业做好灾区安置的紧急用水工作及城市供水工程设施抢修工作。
(16)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动植物疫病防控,防止动植物疫情扩散;负责农业受损情况的统计报告;指导农业救灾和灾后复产;保障受灾期间农产品供应和价格稳定。
(17)县商务局:协调做好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应急供应工作。
(18)县文体广电旅游局:负责灾区广播、电视系统设施的恢复工作;组织协调媒体及时发布抗震救灾信息,宣传抗震救灾政策法规及防震减灾科普知识。协助做好旅游景区及游客的应急救援工作。
(19)县卫生健康局:组织开展灾区医疗救援、疾病控制、心理疏导干预等工作。
(20)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加强市场监管,维护灾区市场稳定;负责依法打击制售假冒伪劣救灾物资违法行为;组织灾区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防止和控制动物疫病暴发流行;组织开展灾后农牧业查灾、生产恢复和自救工作;负责食品安全应对处置和食品安全案件查处工作;督促、指导有关企业做好灾后的隐患排查和安全生产工作。
(21)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组织灾区园林绿化、环境卫生、城市照明及户外广告等设施的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按分工组织落实做好相关区属公园(绿地)的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和维护管理工作。
(22)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集中供养的一至四级残疾军人、长期休养和短期疗养重点优抚对象转移安置工作。
(23)县气象局:负责灾区气象监测服务;及时发布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提出灾区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建议。
(24)团县委:组织志愿者队伍参与应急救援、心理辅导等工作。
(25)县红十字会:负责平时开展救灾准备工作;面向群众开展防灾减灾知识宣传、自救互救技能培训、组织开展应急救援疏散演练活动;组织募捐救灾,向上级红十字会报告灾情,争取国际救援,接收国际救援物资。
(26)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组织实施地震灾后救援、综合应急救援和消防应急抢险救灾工作,督促有关企业灾后清除消防安全隐患,协助维护灾区秩序。
(27)县供电公司:负责管辖范围内的电力系统恢复及电力设施的抢险、抢修、紧急供电设备保障工作,确保灾区电力供应。
(28)县供排水服务中心:确保所管辖范围内自来水供应、雨水收集与排放、污水收集与处理正常。
(29)县燃气公司:负责燃气设备和设施抢险、抢修工作,防范次生灾害,尽快恢复燃气供应。
(30)其他相关单位:按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的要求和本部门工作职责,承担相应的应急处置工作。
2.2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应急管理局,负责抗震救灾的协调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县应急管理局分管副局长兼任,主要职责是:
(1)贯彻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指示和部署,汇总、上报险情、灾情和应急处置情况;
(2)提出启动、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及应急处置方案;办理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文电,起草相关简报;
(3)承担县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乡镇(街道)抗震救灾指挥部及职责
地震发生后,成立乡镇(街道)抗震救灾指挥部,在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领导下,负责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抗震救灾工作,组织力量实施先期应急救援工作,贯彻落实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指令,县抗震救灾指挥部人员到达后视震灾和抗震救灾情况,或由县抗震救灾指挥部人员指导、配合、协助乡镇(街道)抗震救灾指挥部工作,或由县抗震救灾指挥部人员接管后将乡镇(街道)抗震救灾指挥部改设为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由现场指挥部负责抗震救灾行动。
2.4专家组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设立专家组,由有专业知识、实际救援工作经验的专业人员组成,对全县救助工作重大决策和重要规划提供政策咨询和意见,为全县重特大自然灾害的灾情评估、应急救助和灾后救助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
3地震灾害分级及响应机制
3.1地震灾害分级
按照《哈尔滨市地震应急预案》相关规定,按其破坏程度划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4个等级。
(1)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30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占县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灾害。
发生在本县主城区6.0级以上地震或毗邻地区发生7.0级以上地震,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2)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发生在本县主城区5.0级以上、6.0级以下地震或毗邻地区发生6.0级以上、7.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3)较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较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发生在本县主城区4.0级以上、5.0级以下地震或毗邻地区发生5.0级以上、6.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4)一般地震灾害是指造成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初判为较一般地震灾害。
发生在本县主城区3.0级以上、4.0级以下地震或毗邻地区发生4.0级以上、5.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本预案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3.2分级响应
地震灾害实行分级响应机制。根据地震灾害分级情况,将地震灾害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确定应急响应级别,须首先报请市地震局同意,再报请县政府同意后确定。
应对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启动Ⅰ级响应。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在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县抗震救灾工作。
应对重大地震灾害,启动Ⅱ级响应。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在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市抗震救灾工作。
应对较大地震灾害,启动Ⅲ级响应。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市抗震救灾工作。
应对一般地震灾害,启动Ⅳ级响应。县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市抗震救灾工作。市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灾区需求,协助做好地震应急工作。
对震中在县城区或其他特殊地区的地震,根据需要提高一级响应级别。
地震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灾情及其发展情况对响应级别及时进行相应调整,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4监测与灾情报告
4.1地震监测预报
县应急管理局(县地震局)负责协助市应急管理局(市地震局)对地震各类观测信息进行监测、传递、分析、处理、存储和报送,并进行震情跟踪。并根据省政府发布的临震预报,组织预报区加强应急防范措施。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协助市应急管理局(市地震局)收集、管理全县地震观测数据,加强震情跟踪和群测群防工作,组织加强应急防范措施,将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及时向市应急管理局(市地震局)进行报告。
4.2震情速报
县内发生3.0级以上地震,县应急管理局(县地震局)快速完成地震发生时间、地点、震级、震源深度等速报参数的测定,报县委、县政府和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并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4.3灾情报告
(1)地震发生后,灾区所在乡镇(街道)政府及相关部门、单位按《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规则的通知》(哈政办规〔2017〕32号)和《哈尔滨市事故灾害信息初报快报机制(试行)》(哈应急委发〔2021〕1号)和有关规定,应第一时间向县委、县政府报告,并于30分钟内书面报告,若获取到的信息无法判明突发事件等级的,应尽快核实,力争20分钟内报告。及时将灾情、社情等信息报上级政府和上级抗震救灾指挥部,必要时可越级上报。
(2)县水务局、县自然资源局分别迅速了解水库等水利设施破坏、山体滑坡等次生地质灾害情况,报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县公安、交通、住建、教育、卫生等有关部门及时将收集了解的情况报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3)必要时,县抗震救灾指挥部请求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协调空军部队出动飞行器进行低空侦察侦查及摄影,县自然资源与局利用航空遥感和卫星遥感手段提供灾区影像和地图资料、出动飞行器开展灾情航空侦察,将情况报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4)发现地震伤亡、失踪或被困人员有港澳台人员或外国人,县政府及有关部门、邀请单位要迅速核实并报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由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省政府或省抗震救灾指挥部。
5指挥与协调
5.1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地震灾害
5.1.1县、乡镇先期处置
县指挥部及受灾乡镇抗震救灾指挥部本着“先期处置”原则,立即开展以下工作:
(1)震后立即依法实施交通管制,保证持证救援专用车辆优先通行,限制民用车辆、大型车辆进入极重灾区。向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实时报告道路通行状况;
(2)发动当地干部群众和社会救援力量开展自救互救;派遣消防救援队伍,组织抢险救灾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和医疗救护;
(3)向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灾情和救灾需求。在通信设施损坏或通信受阻情况下,迅速启动备用信道,采取应急措施,保证救灾通信畅通;
(4)紧急协调救灾帐篷、生活必需品等救灾物资和装备,开放应急避难场所,及时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需要;
(5)周密考虑救援队伍和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现场指挥机构的条件保障,在指导帮助救援人员准备营地时,组织搭建临时厕所等卫生设施;
(6)组织力量抢修通信、电力、交通、供水、供气、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采取措施防范次生灾害;
(7)加强重要目标警戒和治安管理,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8)加强信息报告,提出需要支援的应急措施建议。
对于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国务院启动Ⅰ级响应后,接受国务院和省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
对于重大地震灾害,省政府启动Ⅱ级响应后,接受省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
对于较大地震灾害,市政府启动Ⅲ级响应后,接受国务院、省、市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
5.2一般地震灾害
5.2.1乡镇(街道)先期处置
灾区所在乡镇(街道)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组织抗震救灾工作。震区所在区县(市)政府迅速开展以下工作:
(1)受灾乡镇(街道)第一时间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抢险救灾;
(2)迅速收集了解灾情,报送县政府,同时抄报指挥部办公室;
(3)立即发动当地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
(4)组织协调当地各方面救援力量,开展人员搜救和紧急医学救援;
(5)开放应急避难场所,及时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
(6)协调组织救灾物资和装备,保障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需要;
(7)协助组织当地力量抢修通信、电力、交通、供水、供气、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
(8)采取措施防止易发次生灾害的发生;
(9)加强治安管理,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10)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11)请求上级抗震救灾指挥部支援事项。
5.2.2县应急处置
对一般地震灾害,县指挥部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县抗震救灾工作。县指挥部根据抗震救灾需求,请求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支持。需要市政府支持的事项,由县政府向市政府提出建议。
县市指挥部根据需要设立抢险救援组、群众生活保障组、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组、基础设施保障和生产恢复组、地震监测和次生灾害防范处置组、交通和社会秩序保障组、地震灾害调查及灾情损失评估组、建(构)筑物安全鉴定组、信息发布及宣传报道组和涉外事务组。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对以下工作进行部署,并组织当地乡镇(街道)政府和有关部门实施:
(1)在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参与现场指挥,向受灾地区派出现场工作队伍,加强灾区地震应急处置指挥协调,处置灾区临时出现的重大突发事件。
(2)命令县级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受灾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及时上报灾情,尽快查明救灾需求,及时组织开展自救互救、灾民安置等应急处置工作。
(3)在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县抗震救灾指挥部调动县综合应急救援队和其他救援队伍,组织协调有关抢险救援队伍、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及其他抢险救援力量,优先开展生命搜救、受灾群众安置、伤员救治等紧急处置工作,及时开展卫生防疫、灾害监测与防范、生命线工程抢修、次生灾害防治、治安维护、新闻宣传、损失评估、灾区支援、恢复生产等地震应急处置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震情灾情;平息地震谣言;强化治安管理,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
(4)非灾区乡镇(街道)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做好社会稳定工作,保持正常社会秩序,积极组织生产灾区急需的物资和装备,组织救援队伍和社会力量对灾区进行支援。
(5)及时向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市应急局报告震情、灾情和地震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按照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开展地震应急处置工作。
(6)在特别紧急的情况下,根据震情灾情形势和地震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向社会公众、企业和社会团体等紧急征用抗震救灾急需的物资、器材、资料、科研成果和技术方法等,对特定区域实行交通管制等特别处置措施,对生产、贸易等经济活动实施临时管制措施。
(7)一般地震灾害发生后,应迅速组织恢复受损严重的基层组织,并根据灾区实际需求,实施对口支援。在实施和结束上述特别处置措施时,应及时向社会、被征用者、被管制对象等公告。紧急状况消除后,及时解除特别处置措施,并及时对被征用物资、器材的损毁给予补偿。
(8)组织统一发布灾情和抗震救灾信息,指导做好抗震救灾宣传报道工作,正确引导舆论。
(9)执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及县委、县政府下达的其他任务。
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分工如下
5.2.2.1抢险救援组
由县应急管理局(县地震局)牵头,县人武部、县消防救援大队、县林草局森林消防队、团县委、县卫生健康局、团县委、县人防办等参加。
主要职责:
(1)县应急管理局(县地震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林草局森林消防队、县卫生健康局迅速调配所属救援队伍和装备,救援被困群众和受伤人员。
(2)县人武部协调预备役部队并指挥民兵参加抗震救灾,清理灾区现场。
(3)团县委动员青年志愿者参与应急救援救助工作。
(4)县人防办负责组织人防特殊工程、灾种的抢、排险。
5.2.2.2群众生活保障组
由县应急管理局(县地震局)牵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教育局、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商务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粮食局、县红十字会等参加。主要职责是:
(1)县应急管理局(县地震局)组织制订、实施受灾群众安置与救助方案,会同有关部门迅速调配帐篷、衣被、食品等救灾物品,指导协助当地政府做好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妥善解决遇难人员善后事宜。
(2)县应急管理局(县地震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民政局指导应急避难场所的使用与管理。及时发布相关信息和专业意见,引导群众安置和避险转移。
(3)县教育局指导灾区乡镇教育部门和学校立即组织转移和安置遭受破坏学校的学生,适时组织学校复课或设立临时教室,维持正常教学秩序。
(4)县财政局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原则,将县级承担的受灾群众生活保障资金纳入县级预算。
(5)县商务局、县粮食局、县红十字会等部门紧急调配粮食、食品、饮用水等救灾物资,保障灾区群众生活必需品的供应,稳定市场秩序。
(6)县民政局负责民政福利机构集中供养人员转移安置、社会捐助和志愿者参与工作,指导各地做好因灾遇难人员火化工作。
(7)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集中供养的一至四级残疾军人、长期休养和短期疗养重点优抚对象转移安置工作。
(8)县红十字会依法进行募捐活动,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捐赠款物的收入和使用情况。
5.2.2.3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组
由县卫生健康局牵头,哈尔滨市宾县生态环境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水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文化旅游局、县市场监管局等参加。主要职责是:
(1)县卫生健康局迅速组派医疗卫生救援队伍,赴灾区开展伤病员和受灾群众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卫生监督与心理援助等工作。协调县外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开展工作。
(2)县卫生健康局、县市场监管局调集、运送医疗器械、药品等物资。
(3)哈尔滨市宾县生态环境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水务局、县市场监管局等检查、监测灾区饮用水源和食品,配合县卫生健康局防范和控制各种传染病等疾病的暴发流行。
(4)县农业农村局制定实施灾后动物防疫方案,根据当地动物疫病流行情况开展相应重大动物疫病防控。会同县卫生健康局开展人畜共患病防控。
(5)县文体广电旅游局协调有关部门对旅游者进行救助和善后处置
(6)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应急药品的质量安全管理、市场流通领域医疗器械质量的监管以及依职责负责食品安全和市场秩序的监管。
5.2.2.4基础设施保障和生产恢复组
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城管局、县工信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县人防办、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哈尔滨市宾县生态环境局、县文体广电旅游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商务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地震局)、国网宾县供电公司、燃气公司、县供排水服务中心、县供热公司、中国电信宾县分公司、中国移动宾县分公司、中国联通宾县分公司等。主要职责是:
(1)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城管局、哈佳铁路宾州段及相关单位等迅速查明基础设施损坏情况,组织修复被毁损的公路、铁路、桥梁、隧道、港口、电力、燃气、长输管线、供热、供水、排水、人防、地铁等设施,开辟救灾绿色通道;指导灾区乡镇(街道)政府对灾区城镇供排水、燃气、供电、供热等重要基础设施进行抢险抢修,尽快恢复“生命线”功能。县文体广电旅游局组织修复广播、电视设施。
(2)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地震局)、县财政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商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水务局、县自然资源局等按职责分工组织对受灾工矿商贸、水利和农业毁损情况进行调查、核实,落实扶持资金和物资,指导保险公司做好保险理赔和给付,帮助灾区恢复生产和经营。
(5)地震监测和次生灾害防范处置组
由县应急管理局(县地震局)、县工业信息科技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水务局、县自然资源局、哈尔滨市宾县生态环境局、县气象局参加。主要职责是:
(1)县应急管理局(地震局)负责震情监视,恢复地震监测设施,布设流动监测台网,及时通报余震信息;加密震情会商,及时提供震情趋势研判意见和强余震应对建议,指导次生灾害防范工作;
(2)县气象局强化气象实时监测,及时通报重大气象变化,为地震现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气象服务;
(3)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提供灾区影像资料和空间分析及统计结果。指导相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巡查排查、排危除险;配合应急管理部门做好突发性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和受威胁群众的撤离、疏散、转移、安置;
(4)哈尔滨市宾县生态环境局参与组织对灾区空气、水质、土壤等污染状况进行监测,指导协调当地政府采取污染防控措施;负责组织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加强对可能造成次生灾害的放射性物质的检查和防控;
(5)县应急管理局(县地震局)、哈尔滨市宾县生态环境局、县消防救援大队等加强对可能造成次生灾害的危险化学品设施、放射性物质、油气管线、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物质的检查、监测,防控和处置可能引发的爆炸、有毒有害和放射性物质泄漏事件,及时扑灭火灾;
(6)县水务局严密监视水利工程运行情况,发现水利工程险情,向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并提供抢险技术支撑;
(7)县应急管理局(县地震局)负责指导监督矿山企业做好边坡坍塌、井下透水、顶板冒落、冲击地压及尾矿库溃坝等地震次生灾害的监测与预防工作,指导、协调相关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参与应急处置。
5.2.2.5交通和社会秩序保障组
由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牵头,县司法局等参加。主要职责是:
(1)县公安局依法采取相应的交通管制措施,保证交通资源有序高效利用。建立救灾企业和志愿者备案报告机制,确定抢险救援工作区域,按指挥部要求适度放行;
(2)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调配紧急抢险和撤离人员所需车辆、船舶等运输工具;
(3)县公安局加强灾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加强对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监狱等重要场所的警戒;
(4)县公安局防范和打击趁机进行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以赈灾募捐名义诈骗敛取不义之财、借机传播各种谣言制造社会恐慌等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
(5)县司法局负责司法系统特殊单位及群体的监控和安置。
5.2.2.6地震灾害调查及灾情损失评估组
由县应急管理局(县地震局)牵头,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哈尔滨市宾县生态环境局、县统计局等参加。主要职责是:
组织专家开展灾害损失评估。深入调查灾区范围、受灾人口、人员伤亡情况、基础设施破坏程度、环境影响程度等。县应急管理局(县地震局)配合中国地震局工程力学研究所等单位组织开展地震烈度、发震构造、工程结构震害特征、地震社会影响和地震地质灾害等调查,及时发布成果信息。县统计局协助做好灾情分析和统计工作。
5.2.2.7建(构)筑物安全鉴定组
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县应急管理局(县地震局)、县教育局、县卫生健康局等参加。主要职责是:
组织力量对灾区民用房屋和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工程进行评估、鉴定,对建筑安全情况进行分类,并设置明显标识,指导房屋加固工作。
5.2.2.8信息发布及宣传报道组
由县委宣传部牵头,县应急管理局(县地震局)、县文体广电旅游局等参加。主要职责是:
(1)县委宣传部组织有关媒体做好抗震救灾宣传报道和网络舆情监测与引导,加强舆情收集分析,正确引导舆论。
(2)县应急管理局(县地震局)等适时通过新闻发布会等形式,组织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信息发布。及时平息地震谣传、误传事件。
(3)县文体广电旅游局等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5.2.2.9涉外事务组
由县外事办牵头,县文体广电旅游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红十字会参加。主要职责是:
(1)县外事办负责疏散、安置国外来访人员,协调国外来华救援、新闻采访及科学考察等人员的接待与安置。
(2)县文体广电旅游局负责组织疏散安置灾区国外来华游客。
(3)县红十字会负责处理对口国际社会援助事宜。
5.3应急结束
在抢险救灾工作基本结束、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基本完成、地震次生灾害的后果基本消除,以及通信、电力、交通、供水、供气、广播电视等基本抢修抢通、灾区生活秩序基本恢复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原机关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6恢复重建
6.1恢复重建规划编制
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县政府按照国务院和市政府决策部署,组织或指导有关部门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较大、一般地震灾害发生后,县政府在市政府有关部门指导下,组织或指导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
6.2恢复重建规划实施
县政府根据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宾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宾县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必要时请求市政府以及市级有关部门给予指导和支持。
7保障措施
7.1队伍保障
县武警中队、县消防救援大队要加强抗震抢险救援能力建设。
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要加强矿山、危险化学品等次生灾害特别灾害抢险救援能力建设。
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要加强供水、供电、供气等生命线工程专业抢险能力建设,督促供水、供电、供气设施产权单位或者生产经营单位建立专业抢险队伍。
县卫生健康局要加强应急卫生救援专业能力建设。
乡镇(街道)应加强综合应急抢险救援能力建设。
7.2指挥技术系统建设
县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应急指挥场所,配备相应的应急指挥技术系统。有条件的乡镇(街道)也可建设适用的应急指挥系统,并与县级应急指挥系统互联互通。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应当建立能全面反映本地实际的基础数据库,健全信息收集和传递渠道,完善日常管理制度和灾情信息处理办法;建立应急通信网络体系,配备卫星电话、对讲机等应急指挥通信设施设备,健全上下互通、资源共享的地震应急指挥技术体系。
7.3物资与资金保障
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做好装备器材、食品、燃料等应急物资储备工作,并通过与有关生产经营企业签订协议等方式,保障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
7.4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利用广场、绿地、公园、学校、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因地制宜设立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统筹安排所必需的交通、通信、供水、供电、排污、环保、物资储备等设备设施。制定应急疏散方案,并组织疏散演练。
学校、医院、影剧院、商场、酒店、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设置地震应急疏散通道,配备必要的救生避险设施,保证通道、出口的畅通。有关单位定期检测、维护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施,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
7.5基础设施保障
中国移动、联通等各相关单位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通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保障系统,确保地震应急救援工作的通信畅通。在基础通信网络等基础设施遭到严重损毁且短时间难以修复的极端情况下,立即启动应急通信系统和终端设备,确保至少有一种临时通信手段有效、畅通。
县政府以应急预案为基础,加强对日常通信设备到位情况和备用措施的检查,保证通信畅通。
县文体广电旅游局完善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建立完善应急广播体系与地震信息发布绿色通道机制,确保群众能及时准确地获取政府发布的权威信息。
国网宾县电力有限公司等电力企业加强电力基础设施、电力调度系统建设,保障地震现场应急处置工作中的临时供电需求和灾区电力供应。
县公安局、县城管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等建立健全公路、铁路、水运紧急运输保障体系,加强统一指挥调度,依法采取必要的交通管制措施,建立应急救援“绿色通道”机制。
7.6宣传、培训与演练
宣传、应急、教育、文化、广播电视等部门密切配合,开展防震减灾科学、法律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防震减灾活动,提高全社会防震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学校把防震减灾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应急、教育、地震等主管部门加强指导和监督。
各级政府建立健全地震应急管理培训制度,结合本地区实际,组织应急管理人员、救援人员、志愿者等进行地震应急知识和技能培训。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制定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开展地震应急演练。机关、学校、医院、企事业单位和村委会、基层组织等,要结合实际开展地震应急演练。
8其他地震事件应急
8.1强有感地震事件应急
县政府是应对本行政区域3.0级以下强有感地震事件的主体。
县行政区内发生3.0级以下强有感地震,或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的地震事件时,县应急管理局(县地震局)向县委、县政府报告震情。县应急管理局(县地震局)加强震情趋势研判,提出地震趋势意见依法定程序报告县委、县政府。
震区所在乡镇政府迅速获取地震影响和社会反映情况,报告县政府。做好新闻及信息发布与宣传工作,维护社会稳定,并将应急工作情况报送县政府。
必要时,县应急管理局(县地震局)派出地震应急现场工作队给予指导。
8.2地震传言事件应急
县内出现地震传言并对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严重影响时,有关县政府及时报告市政府或市指挥部。
县政府(县指挥部)督导传言发生地政府做好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工作,采取措施平息地震传言。县委宣传部、县融媒体中心、县应急管理局(县地震局)、县公安局根据情况派出专家分析传言起因,协助乡镇(街道)政府工作。
8.3应对其他地区强震波及
相邻县发生地震影响我县,或国内发生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时,根据震情、灾情的危害与影响程度,县应急管理局(县地震局)向县政府(或县指挥部)提出应急响应意见,或者由县政府(或县指挥部)根据灾区乡镇政需求,直接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
9附则
9.1奖励与责任
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和市有关规定给予表扬和奖励;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严重虚报、瞒报灾情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9.2预案管理与更新
县应急管理局(县地震局)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本预案,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预案实施后,县应急管理局(县地震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宣传和演练。
地震应急结束后,根据地震灾害响应分级情况,由各级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对预案效能进行评估,对预案执行情况进行总结。县应急管理局(县地震局)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修订完善本预案。
乡镇政府制订本行政区域地震应急预案,报上级政府应急主管部门和地震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各级政府有关部门结合本部门职能制订地震应急预案或包括抗震救灾内容的应急预案,报同级应急主管部门备案。通信、电力、交通、供水、供气、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和学校、医院以及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矿山、危险物品等生产经营单位制订地震应急预案或包括抗震救灾内容的应急预案,报所在地县级应急主管部门备案。
9.3监督检查
由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县政府有关部门,对《宾县地震灾害应急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应急措施到位。
9.4区域协调
对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地震灾害事件,相关行政区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按预案规定组织本行政区域地震应急工作,跨区域事项由上一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协调。
9.5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9.6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