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宾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保障预案
目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1.5分级分类标准
1.6应急预案体系
2组织指挥体系
2.1减灾委员会
2.2县减灾委办公室
2.3县减灾委成员单位
2.4专家组
3灾害救助准备
4信息报告和发布
4.1信息报告
4.2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5应急响应
5.1Ⅲ级响应
5.2Ⅱ级响应
5.3I级响应
5.4应急结束
6后期处置与恢复重建
6.1过渡期生活救助
6.2冬春救助
6.3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6.4其他设施重建
6.5保险赔付
7应急保障
7.1队伍保障
7.2财力保障
7.3物资保障
7.4治安保障
7.5医疗卫生保障
7.6交通运输保障
7.7通信保障
7.8公共设施保障
7.9基础信息服务保障
7.10科技保障
7.11社会动员保障
8预案管理
8.1预案制定
8.2审批与备案
8.3评估与修订
8.4应急演练
8.5宣传与培训
8.6监督与奖惩
9附则
9.1名词术语解释
9.2预案解释与实施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强化综合应对,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哈尔滨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哈尔滨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保障预案》《宾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特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县范围内发生的地震灾害,洪涝、干旱等水旱灾害,滑坡、泥石流、采矿塌陷等地质灾害,暴雨、暴雪、冰雹等气象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生物灾害等应急救助工作。
当相邻县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并对我县造成重大影响时,按照本预案开展县级应急救助工作。
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4工作原则
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互助,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作用;灾害防范、救援、救助一体化。
1.5分级分类标准
1.5.1自然灾害分类
依据《自然灾害分类与代码》(GB/T28921-2012)以及本县实际情况,宾县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地震灾害,洪涝、干旱等水旱灾害,滑坡、泥石流、采矿塌陷等地质灾害,暴雨、暴雪、冰雹等气象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生物灾害等。
1.5.2自然灾害分级
按照自然灾害严重程度由高到低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分别用红、橙、黄、蓝标示。具体分级标准参照各专项自然灾害应急预案规定执行;专项预案没有规定的,参照国家、省、哈尔滨市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执行。
1.6应急预案体系
宾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保障预案是宾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体系的组成部分,规定自然灾害救助的基本原则、组织体系、运行机制,以及应急保障等基本内容和要求,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和任务。
本预案向上与《哈尔滨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保障预案》《宾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衔接,横向与各专项自然灾害应急预案衔接,向下与乡镇(街道)人民政府、村(居)委会、单位和基层组织的相关应急预案衔接,形成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保障预案体系。
2组织指挥体系
2.1减灾委员会
宾县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减灾委)为全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领导全县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自然灾害救助活动。
县减灾委主任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副主任由县政府县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
县减灾委职责:
(1)在县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制定全县减灾工作政策和规划;
(2)协调开展重大防灾减灾活动,指导开展防灾、减灾工作;组织、协调全县防灾、减灾、救灾工作;
(3)负责上级核灾、救灾工作组的有关接待工作。
2.2县减灾委办公室
宾县减灾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减灾办)设在县应急局,办公室主任由县应急局分管副局长兼任。
县减灾办职责:
(1)负责县减灾委日常工作;承担全县防灾、减灾、救灾综合协调工作;
(2)协调有关部门听取受灾乡镇(街道)人民政府的灾情和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汇报;
(3)收集、汇总、评估、报告灾害信息、受灾乡镇(街道)人民政府需求和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情况并提出对策;
(4)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对受灾乡镇(街道)人民政府的支持和帮助措施;召开会商会议,分析、评估受灾形势;负责组织赴受灾乡镇(街道)人民政府联合工作组,协助和指导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工作;
(5)落实市应急局及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县减灾委成员单位
县减灾委成员单位由县减灾委统一指挥,参与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保障工作。由县委宣传部、县融媒体中心、县发展和改革局、县教育局、县工业信息科技局、县人武部、县民宗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哈尔滨市宾县生态环境局、县住房和建设局(县人防办)、县交通运输局、县水文水资源站、县水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商务局、县文体广电旅游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应急局(县地震局)、县审计局、县外事办、县市场监管局、县统计局、县林草局、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县粮食局,县气象局、县武警中队、县消防救援大队、县林草局扑火队、县红十字会、哈尔滨海事局宾县海事处,哈佳铁路、国网宾县供电公司、中国电信宾县分公司、中国移动宾县分公司、中国联通宾县分公司等部门和宾州镇、居仁镇、宾西镇、永和乡、糖坊镇、满井镇、鸟河乡、民和乡、经建乡、宾安镇、胜利镇、新甸镇、摆渡镇、宁远镇、常安镇、三宝乡、平坊镇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
各成员单位职责:
县委宣传部(县融媒体中心):负责正确把握救灾工作宣传导向,组织、指导新闻宣传单位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宣传报道工作;组织新闻单位协助县减灾委办公室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教育活动;统筹协调指导受灾乡镇(街道)、有关部门开展网络舆情监测、研判、报告和处置,及时正确引导舆论。
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减灾救灾项目审批,积极争取国家灾后重建项目资金;负责灾区各类重要商品价格监测和价格异常波动应急预警。
县教育局:负责按要求做好直属学校损失情况统计与评估工作,指导乡镇(街道)教育部门做好中小学、幼儿园损失情况统计与评估工作;指导灾区中小学、幼儿园恢复重建,尽快恢复正常教学秩序;负责监督指导中小学、幼儿园等学校开展防灾减灾知识宣传教育活动。
县工业信息科技局:负责协调救灾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企业做好物资生产保障工作;按要求做好因灾造成工业损失情况统计工作;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科技方面的咨询建议;协调相关科技成果支撑防灾减灾救灾工作。
县民宗局:负责按照民族宗教政策指导灾区做好少数民族群众及信教群众的灾后救助工作;指导宗教活动场所及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开展防灾减灾宣传、灾后自救、恢复重建工作;按要求做好因灾造成宗教活动场所及民间信仰活动场所损失情况统计与评估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灾区及安置点治安秩序维护;做好灾区交通管制和疏导工作,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畅通;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保卫重点目标,确保救灾物资安全;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疏散转移、解救受灾群众等工作;协助做好受灾地区受灾人口的核实工作。
县民政局:负责灾害救助政策与临时救助、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政策的有效衔接,做好落实应急救助后,因灾致贫生活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监督指导慈善会、红十字会等慈善组织规范开展救灾募捐活动;配合行业主管部门支持引导社会组织和社会力量参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协助做好遇难人员遗体处置及相关善后工作。
县司法局:负责向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法律服务,向符合条件的群众提供法律援助;监督、指导司法行政系统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监狱等直属单位的防灾减灾救灾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安排县级各项自然灾害救助资金预算;按时拨付中央和省、市级救灾资金。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指导地质灾害监测、预警、评价和治理工作,组织协调地质灾害应急处理工作;指导受灾乡镇(街道)政府做好灾后恢复重建的供地工作;参与灾情会商和评估,做好因灾造成土地资源和矿山资源损失的评估;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技术支撑工作。
哈尔滨市宾县生态环境局:负责做好因灾造成较大及以上生态环境事件的污染监测和调查,参与应急处置;提供生态环境监测统计等信息资料;按要求开展灾后生态环境破坏评估与生态环境修复工作。
县住房和建设局:负责组织开展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及供热、燃气等城市生命线工程的损失统计评估、安全鉴定、修复及重建工作;协调指导供水、排水等工程的损失统计评估、安全鉴定、修复及重建工作;组织开展房屋安全鉴定与评估工作;参与制定灾后恢复重建计划,组织和指导有关防灾减灾工程建筑规划、设计与建设;负责指导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灾后重建、移民搬迁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做好交通运输行业交通设施损失与评估及恢复重建工作;负责做好救灾工作期间公路和水路交通基础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组织因灾损毁公路的抢修和恢复工作;组织协调交通工具,配合做好受灾人员转移疏散、救灾物资紧急调运工作;协助做好水域救援工作。
县水务局:负责组织做好因灾造成水利设施损失的统计与评估工作;负责收集发布水旱灾情、水利工程险情等监测预警信息;组织指导灾区防洪工程抢险、水利工程修复、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修复工作。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做好因灾造成农业损失的统计与评估工作;负责农作物病虫害、动物疫情的监测预警与应急处置;做好种子等农用物资储备,指导做好灾后农业生产自救和设施农业恢复重建工作;结合农业实际提供防灾减灾对策与建议。
县商务局:负责做好灾害期间生活必需品的应急调度与供应;监测分析灾害期间全县市场运行、商品供求状况、调查分析商品价格信息、进行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
县文体广电旅游局:负责督导乡镇(街道)属地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因灾造成文化旅游市场、县级以上不可移动文物、广播电视设施损失统计;指导文化旅游市场灾后恢复,监督受损县级不可移动文物修缮,协助广播电视设施开展重建工作;负责做好因灾造成公共体育设施损失统计评估及恢复重建工作。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做好因灾造成医疗卫生社会事业损失统计评估及恢复重建工作;统筹做好医疗救护、卫生防疫资源的储备保障工作;负责调度医疗卫生技术力量,指导受灾乡镇(街道)做好灾后医疗救护和抢救伤病员工作;实施卫生防疫和应急处理措施,开展卫生防疫知识宣传,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疫情的发生、扩散和蔓延;组织实施饮用水卫生监督;组织心理卫生专家赴灾区开展心理救助。
县应急管理局:统筹指导全县减灾救灾工作政策、规划的制定,负责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保障预案的修订完善,并组织开展预案演练;协调组织自然灾害的应急救助,负责核查汇总灾情,召开灾情会商评估会议,按规定发布灾情信息;及时了解灾区需求,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检查管理使用情况;会同有关部门指导乡镇(街道)政府做好危险区域受灾人员紧急转移安置、农村居民毁损房屋损失评估、灾后恢复重建和受灾困难群众生活救助等工作;组织开展全县救灾捐赠工作,做好捐赠款物的接收和分配工作;负责提出全县救灾物资的储备需求和动用决策,组织编制县级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会同相关部门确定年度购置计划,根据需要下达动用指令;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的损失评估;组织开展防灾减灾知识宣传教育活动;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县防汛抗旱工作。
县审计局:负责依法对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社会捐助资金、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县外事办:负责国际救援和海外捐赠接收的协调工作;负责外国、港澳机构和人员救助的协调工作;协助做好外国媒体采访报道的管理与服务工作。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灾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做好灾区食品药品安全事故(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负责紧急采购生活类救灾物资和社会捐赠物资的质量监督;加强监督检查和打击囤积居奇、欺行霸市、强买强卖等扰乱市场秩序和违法违规交易行为,维护正常市场流通秩序。
县统计局:负责提供全县经济和社会发展基本统计信息,协助相关部门做好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统计工作。
县林草局:负责做好林业草原资源损失统计评估工作,组织开展灾后森林草原生态修复治理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林区和草原开展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监督检查等防火工作。
县人防办:负责做好因灾造成人防工程损失统计评估工作;负责提供必要的人防工程作为应急避难避险场所;必要时利用人防指挥通信设施配合发布避灾避险警报。
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负责做好因灾造成城市路桥等设施损失统计评估工作;组织对因灾损毁城市路桥等设施的抢修和恢复工作。
县粮食局:负责做好因灾造成储备粮及仓储设施损失统计评估工作;负责组织受灾群众生活所需的成品粮油粮源;会同有关部门及时下达储备粮动用、加工计划,结合实际做好应急成品粮油的日常储备供应工作。
县气象局:负责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提出气象灾害防御对策;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气象预报、农业气象技术服务等气象保障工作;在气象条件允许下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组织开展气象防灾减灾科普宣传活动。
县人武部:负责统筹协调解放军部队、组织全县民兵预备役力量,参与自然灾害抢险救灾等任务;根据需要协助地方政府做好伤病员和应急救灾物资设备运送工作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县武警中队:负责组织武警部队参加自然灾害抢险救灾任务;协助公安部门做好突发事件现场的警戒工作。
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组织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参加自然灾害抢险救援、受灾群众转移安置等任务。
县林草局扑火队:负责组织指导森林和草原火灾扑救、抢险救援任务;参加其他自然灾害的抢险救援、受灾群众转移安置等任务。
县红十字会:开展社会捐助和现场伤员救治工作,参加灾区救灾救助工作。
哈尔滨市海事局宾县海事处:负责调动和协调专业船舶和社会船舶(非渔业船舶)参与水上搜救;协助做好救灾物资水上运输保障工作;负责维护水上搜救行动区域的通航秩序、通航环境,划定交通管制区、禁航区等,发布航行通(警)告。
哈佳铁路:负责组织协调运送抢险救灾人员、伤病员和救灾物资、设备,修复因灾损毁铁路,保障铁路交通运输畅通。
国网宾县供电公司:负责抢修因灾损毁的电力设施;保证受灾地区电力供应;负责灾后电力设施的恢复重建工作。
中国电信宾县分公司、中国移动宾县分公司、中国联通宾县分公司:负责灾害预警信息和防灾减灾宣传信息在移动通信端的发送;组织协调运营企业及时恢复因灾损坏的通信设施,及时调配应急通信设施设备等,确保灾区通信畅通。
乡镇(街道)人民政府:牵头事故善后处置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应急保障等其他应急救援工作。
2.4专家组
县减灾委设立专家组,对全县减灾救灾工作重大决策和重要规划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为自然灾害的灾情评估、应急救助和灾后救助提出咨询意见。
3灾害救助准备
县气象局、县水务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林草局、县应急局等部门及时向县减灾委办公室和履行应急救灾职责的县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
县减灾委办公室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组织相关成员单位进行会商研判,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经济社会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当预判自然灾害可能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救助准备措施:
(1)向可能受影响的乡镇(街道)及县减灾委相关成员单位通报预警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准备工作要求;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3)做好救灾物资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启动与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的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
(4)派出预警响应工作组,实地了解研判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救灾准备工作;
(5)及时向县委、县政府报告各项救灾准备工作情况;
(6)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开展防灾减灾知识宣传。
自然灾害预警解除后,县减灾委办公室终止相关灾害救助准备措施。当灾害风险演变为灾害后,按程序启动相应级别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程序。
4信息报告和发布
县应急局按照国家《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工作和部门间共享工作。
4.1信息报告
4.1.1初报
对于突发性自然灾害,乡镇(街道)政府应在灾害发生后一个半小时内,将本行政区域反映灾害基本情况的主要指标向县应急管理局报告,包括灾害种类、发生时间、受灾人口、因灾死亡失踪人口、紧急转移安置人口、需紧急生活救助人口;县应急管理局应在接到乡镇(街道)报表后,2小时内审核、汇总数据,并将本行政区域的汇总数据(含各乡镇﹤街道﹥数据)向本级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
对于造成10人以上(含10人)死亡失踪等灾情严重的自然灾害以及敏感灾害信息、可能引发重大以上突发事件的信息、社会舆论广泛关注的热点和焦点灾害事件等,县级应急管理局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同时上报省级应急管理厅和应急管理部。报告方式可通过电话、传真、微信、短信或报灾系统等上报。接到国家、省和市应急管理部门要求核实信息的指令,县应急管理局应及时反馈情况。对具体情况暂不清楚的,应先报告事件概要情况,随后组织调查反馈详细情况。原则上,电话反馈应在接到指令后30分钟内完成,书面反馈(包括传真、微信、短信等方式)应在接到指令后1小时内完成。
县委、县政府对信息报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当国家启动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的调查统计工作后,县政府在针对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的调查统计启动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本级损失的调查统计,并报送至市政府。
4.1.2续报
在灾情稳定前,县应急管理局和乡镇(街道)人民政府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县应急管理局每天9时之前将截止前一天24时的灾情向市应急管理局上报,即使数据没有变化也须上报,直至灾害过程结束。
4.1.3核报
灾情稳定后,县应急管理局应组织力量,全面开展灾情核定工作,并逐级上报。乡镇(街道)应在2天内将经核定的灾情和救援救灾工作数据向县应急管理局报告;县应急管理局接到乡镇(街道)报表后,应在3日内审核、汇总数据,将本行政区域汇总数据(含各乡镇﹤街道﹥数据)向市应急管理局报告。
当国家启动的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调查统计工作进入核报阶段后,县政府在核报阶段开始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本级损失的核定并报送至市政府。
对于干旱灾害,在旱情初露,且群众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县应急管理局应及时会商水利局、农业农村局等部门确定灾害发生情况,向市应急管理局进行初报(含各乡镇﹤街道﹥数据),在灾害发展过程中,县应急管理部门至少每10日续报一次,灾害过程结束后及时核报。核报数据中各项指标均采用整个灾害过程中该指标的最大值。
县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县减灾委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4.2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4.2.1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
灾情和救灾工作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县减灾委办公室会同县委宣传部等部门主动通过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政务客户端等发布信息。
一次灾害过程达到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保障预案Ⅳ级及Ⅳ级以上应急响应启动条件的自然灾害,由县减灾委办公室协调县委宣传部确定发布形式,及时做好信息发布工作。未达到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保障预案Ⅳ应急响应条件的自然灾害信息发布工作,由乡镇(街道)减灾委组织发布。
县减灾委办公室组织县委宣传部、县应急局、县水务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气象局、县林草局等相关部门会商后,向社会滚动发布以下内容:
(1)受灾基本情况: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背景;灾害造成的损失,包括人员受灾、人员伤亡、农作物受灾、房屋倒塌和损坏情况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等自然灾害灾情统计指标。
(2)救灾工作措施、成效及下步工作安排:受灾地区抢险救灾工作进展情况,县委、县政府、县减灾委关于应对自然灾害的重大部署、重要决策,救灾工作取得的成效,下一步救灾工作安排等。
(3)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2.2舆论引导
突发性自然灾害发生后,县减灾委办公室会同宣传部门应加强网络和媒体的舆情引导,专人负责关注、收集来自网络、媒体等多种渠道的相关舆论舆情,对群众关注度高、言论严重偏离事实本身并可能给公众社会带来负面影响的言论和观点利用正确的舆论手段进行矫正和引导,及时答复或更正各类媒介平台发布的不正确言论和观点,消除公众疑虑和担忧,避免因负面舆论引发社会消极情绪,引起社会恐慌,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为自然灾害的救助工作营造健康的社会氛围。
5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将自然灾害救助响应级别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响应。
5.1Ⅲ级响应
5.1.1启动条件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Ⅲ级响应:
(1)死亡失踪1人以上,3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000人以上,3万人以下;
(3)倒塌或严重损坏房屋1000间或300户以上,3000间或10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牧业人口6%以上、10%以下或20万人以上、30万人以下;
(5)县政府决定的其他符合启动Ⅲ级响应的事项。
5.1.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减灾办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报请县减灾委启动Ⅲ级响应。
5.1.3响应措施
县减灾委办公室主任负责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1)县减灾委办公室立即将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报告县委、县政府和哈尔滨市应急局。
(2)县减灾委办公室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及受灾乡镇(街道)召开灾情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3)派出由县减灾委办公室主任带队、有关部门(单位)参加的联合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救灾工作。
(4)县减灾委办公室与灾区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并按规定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有关部门(单位)做好新闻宣传等工作。
(5)县应急局、县财政局及时向哈尔滨市应急局、哈尔滨市财政局申请自然灾害救助应急资金和物资。
(6)根据灾县申请和有关部门(单位)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县财政局、县应急局及时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县应急局会同有关部门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落实救灾应急措施和发放救灾款物;交通运输部门加强救灾物资运输保障工作;县卫生健康局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7)灾情稳定后,县应急局指导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并根据需要开展灾害社会心理影响评估,组织开展灾后救助和心理援助。
(8)县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2Ⅱ级响应
5.2.1启动条件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Ⅱ级响应:
(1)死亡失踪3人以上,5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3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0间或1000户以上,5000间或1500户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牧业人口10%以上,15%以下或30万人以上,40万人以下;
(5)县政府决定的其他符合启动Ⅱ级响应的事项。
5.2.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减灾办经过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报请县政府启动Ⅱ级响应。
5.2.3响应措施
由县减灾委决定并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由区级分管负责人组织指导协调全县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1)县减灾委立即将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报告县委、县政府和哈尔滨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请求上级部门给予支持。
(2)县减灾委主任主持召开会商会,县减灾委成员单位及受灾区乡镇(街道)参加,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3)县减灾委主任率有关部门(单位)人员赶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救灾工作。
(4)县应急局与灾区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规定会同新闻部门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做好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和新闻宣传工作。
(5)县应急局、县财政局及时向哈尔滨市应急局、哈尔滨市财政局申请自然灾害救助应急资金和物资。
(6)根据灾区申请和有关部门(单位)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县财政局、县应急局及时下拨中央、省、哈尔滨市和县本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县应急局会同有关部门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落实救灾应急措施和发放救灾款物;交通运输部门加强救灾物资运输保障工作;县卫生健康局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7)县应急局视情开展救灾捐赠活动,适时向社会公布灾情和灾区需求,主动接收并及时下拨捐赠款物,公示其接收和使用情况;县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8)灾情稳定后,县应急局组织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开展灾害社会心理影响评估,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灾后救助和心理援助。
(9)县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3I级响应
5.3.1启动条件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I级响应:
(1)死亡失踪5人以上;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万人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00间或1500户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牧业人口15%以下或40万人以下;
(5)县政府决定的其他符合启动Ⅰ级响应的事项。
5.3.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减灾办经过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报请哈尔滨市减灾委启动Ⅰ级响应。
5.3.3响应措施
由县减灾委主任组织指导协调全县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1)县减灾委立即将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报告县委、县政府、哈尔滨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请求上级部门给予支持。
(2)县减灾委主任主持召开会商会,县减灾委成员单位及有关受灾区乡镇(街道)参加,对救灾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3)县人民政府领导率有关部门(单位)人员赶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开展救灾工作。
(4)县应急局组织灾情会商,按规定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做好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和新闻宣传工作。
(5)县应急局、县财政局及时向省应急厅、省财政厅、哈尔滨市应急局、哈尔滨市财政局申请中央、省、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资金和物资。
(6)根据灾区申请和有关部门(单位)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县财政局、县应急局及时下拨中央、省、哈尔滨市和县本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县应急局会同有关部门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落实救灾应急措施和发放救灾款物;交通运输部门做好运输保障工作;县卫生健康局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7)公安分局负责灾区社会治安维护、交通疏导和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配合有关救灾工作;部队、武警根据人武部和灾区人民政府请求,组织协调部队、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灾区运送、装卸、发放救灾物资。
(8)县发展改革局、县民政局、县商务局保障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县工业信息科技局组织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组织协调救援装备、防护和消杀毒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工作;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城管局按照各自的职责指导灾后房屋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质量安全鉴定等工作。
(9)由县委宣传部(县融媒体中心)、县委网信办等指导做好新闻宣传和舆情管理工作。
(10)县应急局视情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适时向社会发布灾情和灾区需求,主动接收并及时下拨社会各界捐赠款物,公示其接收和使用情况;县民政局、团县委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县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11)灾情稳定后,县应急局牵头组织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开展灾害社会心理影响评估,并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灾后救助和心理援助。
(12)县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3.4响应调整
(1)对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事件和救助能力相对薄弱地区,或灾害对当地经济社会造成影响时,启动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2)当某一邻近县(区)启动县级I级响应时,县减灾办视情启动县级Ⅲ级响应。
(3)当本县自然灾害由上级政府成立的减灾委指挥时,县政府启动(或升级为)Ⅰ级响应,在上级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县减灾委指挥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4)县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4应急结束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启动响应的机构宣布终止响应。
6后期处置与恢复重建
6.1过渡期生活救助
(1)灾害发生后,县减灾办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及灾区民政助理评估灾区过渡性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2)县财政局、县应急管理局及时拨付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县应急管理局指导灾区做好过渡期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3)县财政局、县应急管理局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绩效评估。
(4)鼓励和动员社会各界进行援助。工会、共青团、妇联及慈善团体积极开展捐赠、心理援助等社会救助活动。
6.2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地政府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1)县应急管理局应当在每年9月底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内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救助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订救助工作方案,经本级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2)县政府或县应急管理局、县财政局根据需要冬春救助的人数及灾情严重程度,向省政府或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申请冬春期间受灾群众生活补助资金。
(3)结合灾情评估情况,县应急管理局、县财政局确定冬春救助资金补助方案,及时下拨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期间受灾群众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4)县应急管理局通过开展救灾捐赠、对口支援、政府采购等方式解决群众的过冬衣被等问题。商务部门确保粮食供应。
6.3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要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由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建房资金通过政府救助、住房保险理赔、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筹措、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积极发挥自然灾害民生保险的经济补偿作用,完善市场化筹集重建资金机制。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根据灾情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避开地震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点、山洪灾害易发区、泄洪通道等,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1)组织核查灾情。灾情稳定后,县应急管理局立即组织灾情核定,建立因灾倒损房屋台账,并在5日内核定灾情和救灾工作数据向市应急管理局报告。
(2)开展灾情评估。县应急管理局根据受灾乡镇(街道)上报的因灾倒损住房核定情况,视情会同乡镇(街道)人民政府,组织核查、评估小组,并参考其他灾害管理部门评估数据,对因灾倒损住房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3)县政府或县应急管理局、县财政局根据倒损住房需恢复重建情况,向省政府或省应急管理厅、省财政厅申请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县应急管理局结合倒损住房核查、评估结果,按照省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资金补助标准,提出资金补助方案,等县财政局审核后及时下拨资金。
(4)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灾后恢复重建的选址规划,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支持和质量监督,灾后恢复重建的测绘与地理信息保障服务等工作。县应急管理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加强对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的督促、检查,视情派出联合工作组指导灾区恢复重建工作,定期通报重建进度。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支持做好住房重建工作。
(5)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县应急管理局应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上报市应急管理局。
6.4其他设施重建
县减灾委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能分工做好灾区相关设施的恢复重建工作。
6.5保险赔付
巨灾保险制度实施期间,充分发挥巨灾保险的灾害风险转移和损失补偿作用,由县应急管理局协调巨灾保险承保机构,及时开展保险理赔服务工作。
7应急保障
7.1队伍保障
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援队伍和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培育、发展和引导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加强减灾救灾专家队伍建设。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海洋与渔业、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商务、气象、城建、红十字会等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推行灾害信息员轮训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县、乡镇(街道)、村屯的灾害信息员队伍。企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兼职的灾害信息员。
7.2财力保障
县财政局、县应急管理局等部门根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黑龙江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安排县级救灾资金预算,并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以地方为主的原则,建立完善县、乡两级救灾资金分担机制,并督促乡镇(街道)政府加大救灾资金投入力度。
政府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政府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
7.3物资保障
县应急局要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储备库和救灾储备物资管理办法,分级、分类管理救灾储备物资;要建立健全县、乡镇救灾物资储备体系,健全完善应急救灾物资紧急调度运输机制,确保救灾物资按需快速调度、保障到位。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与相关部门加强协作,各司其职,结合实际制定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合理确定储备物资品种和数量,每年入汛前要及时补充采购救灾物资;按照实物储备和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原则,建立救灾物资生产厂家名录,必要时签订救灾物资紧急采购供货协议。
县粮食局应建立粮食和食用油等救灾物资的应急保障采购供应机制;县商务局应建立方便食品、饮用水和副食品等救灾物资的应急保障采购供应机制。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采购储备应急救灾卫生防疫工作所需的药品、疫苗和医疗器械等物资。
县减灾委办公室负责制定完善救灾物资质量技术标准、储备库管理标准,加强救灾物资发放全程管理;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采购、紧急调拨运输机制和救灾物资应急保障、征用补偿机制。
7.4治安保障
公安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参与应急处置和社会治安秩序维护工作。视情制定灾区应急状况下维护社会治安、交通秩序的行动方案,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管制措施,有效维护灾区社会治安秩序。
7.5医疗卫生保障
县卫生健康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建立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和保障系统,定期开展卫生应急队员技能培训,组织突发事件应急医疗救援、疾病预防控制演练,提高公共卫生管理和抗震救灾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能力;根据需要及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卫生应急工作,及时为受灾地区提供必要的药品、器械等卫生和医疗设备援助。县红十字会等社会卫生力量要积极参与医疗卫生救助工作。
7.6交通运输保障
公路、水运等部门应当确保救灾人员和受到灾害危害的人员、救灾物资、救援设备优先运输。应急救灾期间,经县政府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应优先通行。交通设施受损时,应迅速组织力量进行抢修。
根据救灾工作需要,灾区有关部门(单位)可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救灾应急“绿色通道”,保证救灾工作顺利开展。灾区人民政府在紧急情况下,可征用必要的交通工具、设备、场地,确保抢险救灾工作及时有序开展。
7.7通信保障
移动、电信、联通等通信运营单位负责保障灾害信息的畅通。自然灾害救助信息网络应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合理组建灾情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
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建立完善灾情管理系统、灾情数据共享平台,完善部门间灾情共享机制。
7.8公共设施保障
县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应配备应急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
县、乡镇(街道)政府应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需的交通、通信等设备和装备。
县政府要根据当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利用公园、广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可规划建设专用应急避难场所。
7.9基础信息服务保障
县气象局加强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和预警,及时提供气象分析资料,为应急处置提供气象信息服务。县水务局及时提供河流、水利工程基础信息和监测预警信息。水文站为应急处置提供水文资料和水情监测信息服务。县自然资源局及时提供突发事件发生地地理信息服务。县生态环境局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环境监测信息服务。
7.10科技保障
县政府不断提升自然灾害应对的科技支撑水平。应急管理、公安、公安交管、消防救援、森林消防、卫生健康、水务、生态环境、城管、地震、气象等部门建立健全应急救援指挥平台和各专业应急平台,配置移动指挥系统,实现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共同承担自然灾害的监测预警、应急值守、信息处理、视频会商、综合研判、辅助决策、指挥协调、资源调用等工作。各部门加强与高校、科研院所及企业的合作,共同开展监测预警技术、应急处置技术的研究与应用,全面提升自然灾害应对能力。
7.11社会动员保障
完善救灾捐赠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机制、运行机制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组织发动、款物接收和管理分配、社会公示、宣传表彰等工作。
建立健全县内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对口支援机制,做好对口支援组织协调工作。
充分发挥乡镇(街道)、村(居)委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社区专业社工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
8预案管理
8.1预案制定
县应急管理局根据《宾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哈尔滨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保障预案》组织制定本预案。
8.2审批与备案
本预案经县政府批准发布后20个工作日内报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8.3评估与修订
县应急管理局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和国家、省、市级预案修订情况,及时对预案进行修订更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本预案:
(1)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县减灾委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预案中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6)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7)应急保障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8.4应急演练
县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成员单位结合实际制定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演练计划,定期组织开展演练,每3年至少组织一次县级专项预案演练。
8.5宣传与培训
县减灾委及各成员单位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减灾知识,宣传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常识,组织好“全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全国科普日”“全国消防日”和“国际民防日”等活动,增强公民防灾减灾意识。组织开展地方政府分管领导、灾害管理人员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的培训,不断提升防灾减灾救灾工作能力。
8.6监督与奖惩
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县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表现突出的牺牲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烈士;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严重虚报瞒报灾情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9附则
9.1名词术语解释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是指宾县可能发生的洪涝、干旱等水旱灾害,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雪灾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是指中央和地方财政安排的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解决遭受自然灾害地区农村居民无力克服的衣、食、住、医等临时困难,紧急转移安置和抢救受灾群众,抚慰因灾遇难人员家属,恢复重建倒损住房,以及采购、管理、储运救灾物资等项支出。
9.2预案解释与实施
本预案由宾县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