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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人社发〔2023〕51号
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有关单位:
根据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黑人社函〔2023〕170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期限
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期限为2023年5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二、执行标准
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50%。期间,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达到规定的合理支付月数范围时停止下调费率。现行费率是指2018年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执行前适用的费率。
三、适用对象
适用对象为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各类行业企业及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不含以项目参保)。
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哈尔滨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
2023年5月19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