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定松花江干流(宾县段)行洪河道管理范围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来源:宾县人民政府
时间:2019-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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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黑龙江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2016年省政府令第1号)第11条规定,现将《关于规定松花江干流(宾县段)行洪河道管理范围的通告》(征求意见稿)向广大公众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从20191111日至1122日,如有异议,请以书面形式发至邮箱:bxsfjfzb@163.com,联系人:王志军,联系电话:0451-57905716

                            宾县司法局

                            2019年11月11日

 

 

 

 

 

 

 

 

 

 

 

关于规定松花江干流(宾县段)行洪河道管理范围的通告

 

为加强河道管理,提高公民保护意识,维护公共利益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黑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对我县境内松花江行洪河道管理范围进行划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宾县水务局按照河道管理要求,依法对管理范围内松花江行洪河道进行监督管理。划定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权属不变。

二、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如下活动:

(一)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种植高杆农作物、芦苇、杞柳、荻柴和树木(堤防防护林除外);设置拦河渔具;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

(二)在堤防和护堤地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

(三)堆放、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体的物体;禁止在河道内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

(四)在有山体滑坡、崩岸、泥石流等自然灾害的河段从事开山采石、采矿、开荒等危及山体稳定的活动。

 三、违反上述规定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黑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及相关法规规定,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来源:宾县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