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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宾西开发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加强县级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黑政办发〔2019〕37号)等要求,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县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列入制定主体清单的部门和单位,要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及程序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未列入制定主体清单的县级其他单位、机构(包括各类临时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公室,部门内设机构、派出机构,受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行政执法机构,以及其他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不得以本单位、本机构名义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对县本级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实行动态管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进行增减,并分批次向社会公布。
附件:县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
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0月12日
附件
县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
一、宾县人民政府
二、宾西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三、各乡镇人民政府
(一)宾州镇人民政府
(二)居仁镇人民政府
(三)宾西镇人民政府
(四)永和乡人民政府
(五)糖坊镇人民政府
(六)满井镇人民政府
(七)鸟河乡人民政府
(八)民和乡人民政府
(九)宾安镇人民政府
(十)平坊镇人民政府
(十一)新甸镇人民政府
(十二)三宝乡人民政府
(十三)常安镇人民政府
(十四)胜利镇人民政府
(十五)摆渡镇人民政府
(十六)经建乡人民政府
(十七)宁远镇人民政府
四、县委工作部门
宾县信访局
五、县政府工作部门
(一)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宾县发展和改革局
(三)宾县教育局
(四)宾县工业信息科技局
(五)宾县公安局
(六)宾县民政局
(七)宾县司法局
(八)宾县财政局
(九)宾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十)宾县自然资源局
(十一)哈尔滨市宾县生态环境局
(十二)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十三)宾县交通运输局
(十四)宾县水务局
(十五)宾县农业农村局
(十六)宾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十七)宾县卫生健康局
(十八)宾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十九)宾县应急管理局
(二十)宾县审计局
(二十一)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十二)宾县经济合作促进局
(二十三)宾县统计局
(二十四)宾县医疗保障局
(二十五)宾县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
(二十六)宾县乡村振兴局
(二十七)宾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六、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一)宾县气象局
(二)宾县总工会
(三)宾县妇女联合会
(四)宾县残疾人联合会
(五)宾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