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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高xx,男,汉族,19xx年x月xx日出生,地址:黑龙江xxxxxxxxxxxxxxxxxx,公民身份号码:23xxxxxxxxxxxxxxxx,电话号:139xxxxxxxxx。
被申请人:宾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法定代表人:龚鹏志 职务:大队长
地址:宾县宾州镇迎宾路
申请人xxx不服宾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230xxxxxxxxxxxx)的行政处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主动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宾县人民政府
2022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