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号: 大 中 小
申请人:张xx,男,汉族,19xx年0x月xx日出生,地址:黑龙江省宾县xxxxxx,公民身份号码:230125xxxxxxxxxxxxx,电话号:188xxxxxxxx。
被申请人:宾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法定代表人:龚xx 职务:大队长
地址:宾县宾州镇迎宾路
申请人张xx不服宾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23012xxxxxxxx)的行政处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宾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23012xxxxxxxx)。
经审理查明:被处罚人于2022年12月18日10时41分,在宾州镇东西大街交通路路口实施驾驶机动车不按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的违法行为(代码1625)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九十条,决定处以行政罚款200元;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记6分。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23012xxxxxxxxxxxxx)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予以维持。
本机关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23012xxxxxxxx)。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宾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宾县人民政府
2023年 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