宾政复决字{2023}第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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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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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潘x,男,汉族,20xx年8月x8日出生,住址:湖北省大悟县宣化镇龙山村4组,身份证号:420xxxxxxxxxxx,电话号:139xxxxxxx0。
被申请人: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邵xx    职务:局长 
地址:宾县宾州镇迎宾路
申请人潘x不服被申请人于2023年1月13日在全国12315平台上作出的《关于潘越投诉举报哈尔xxxxxxxxxxxxxxxxxxx》的具体行政行为一案,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规定:一、撤销被申请人在12315平台作出的《关于潘越投诉举报哈尔滨xxxxxxxxxxxxxxxxxxxxxxx》的具体行政行为
经审理查明: 申请人在天猫平台上购买了哈尔滨二月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销售的2袋郑友和牌蘑菇酱,在该商品外包袋上产品配料表中只标明有蘑菇,未注明究竟是何蘑菇种类,认为存在安全隐患,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进而在12315平台上进行投诉。2022年11月28日,被申请人在12315平台上进行回复决定受理,对该公司经营场所进行调查,并公司负责人进行了询问,经查该商品为营口海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该公司提供了该商品(郑友和牌蘑菇酱)的检验报告,被申请人基于案件事实,在2023年1月13日,对哈尔滨二月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作出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宾市监责改字(2023)001号),同时在12315平台上对申请人进行了回复。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受理后,依法履行了法定职责,进行了调查和处理,认定了哈尔滨二月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所销售的郑友和牌蘑菇酱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因初次违法并危害后后果轻微,符合哈尔滨市场监督管理局包容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适用条件,可以不予处罚,给予责令改正,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理执法依据适当,但执法程序存在超期情况,也未尽到告知义务,此处应予指正。
本机关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作出的《关于潘越投诉举报哈尔滨xxxxxxx》一事。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宾县人民政府
                      2023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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