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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牟xx,男,汉族,1987年x月xx日出生,住址:长春市客xxxxxxxx,身份证号:22xxxxxxxxxxxxxxxx,电话号:13xxxxxxxxxx
被申请人: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邵xx 职务:局长
地址:宾县宾州镇迎宾路
申请人牟xx凯不服被申请人于2023年3月7日在全国12315平台上作出的举报事项不予立案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回不予立案行政行为并责令被申请人继续履行法定职责。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举报2023年1月5日在宾县大辉生鲜超市购买了多种食品,后发现一桶康师傅藤椒牛肉面生产日期为2022年7月2日保质期六个月,该食品购买时已过保质期。被申请人于2023年3月7日在全国12315平台作出的不予立案行政行为,导致申请人购买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的食品无法无法退货退款、无法继续维权、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故此行政行为与申请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申请人在举报过程中已经陈述了相关的事实,并有相关的购买小票及支付凭证等证据予以证明,被申请人仅以现场未发现有违法行为为由,拒不立案,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特提此申请,请求责令被申请人继续履行法定职责。
被申请人辩称:牟xx举报称2023年1月5日在宾县大辉生鲜超市购买的康师傅藤椒牛肉面已经超过保质期,我局执法人员于2月19日对宾县大辉生鲜超市开展调查,经过现场检查未发现超过保质期食品,经对当事人宾县大辉生鲜超市经营者询问,当事人陈述称该超市是2022年11月开业的,所有商品都经过查验(有进货台账),是新进货品,不存在过期问题,也从未销售过期食品。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3年1月5日在宾县大辉生鲜超市购买了多种食品,后发现一桶康师傅藤椒牛肉面生产日期为2022年7月2日保质期六个月,该食品购买时已过保质期,随后,申请人在12315平台进行了举报,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五条、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对该商户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程序并将最终处理结果公示,处罚决定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于2023年3月7日在全国12315平台上作出回复“经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理由:经市监局工作人员现场调查核实,未发现有违法行为。”
本机关认为: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12315平台回复的不立案行政处理决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予以撤销,重新作出。
本机关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第(一)项的规定,撤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上作出的举报事项不予立案行政行为。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宾县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