宾政复决字〔2023〕第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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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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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霍xx,男,汉族,1988年11月25日出生,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宾县千禧家园,公民身份号码:230xxxxxxxxxxx,电话号:150xxxxxxxxxx。
被申请人:宾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法定代表人:龚鹏志     职务:大队长 
地址:宾县宾州镇迎宾路
申请人霍xx不服宾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230125xxxxxxxxxxxxx50)的行政处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宾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23012xxxxxxxxxx8850)。
申请人称:2023年4月17日8时29分在宾州镇电影院十字路口,(宾州镇东西大街南北大街路口)我是出租车,我站的是中间直行线,我在红绿灯停止线第二个车,车头是由东向西方向,当时是红灯,绿灯之后第一台车走了之后我正常行驶。从南向北方向堵我车前方导致我行驶在路中间动不了,之后我看见前车不走我绕过前车和指挥岗从左侧向西侧正常行驶。被申请人以申请人驾驶机动车不按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为由处罚申请人,申请人不服要求对被申请人提供申请人越过该路口的证据。申请人看见该路口有公安部门的监控录像头,这个录像头能证明当时申请人驾驶车辆是正常直行,我个人无法调取该录像证明申请人没有交通违法。
 被申请人辩称:2023年4月17日8时29分,公安部“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所记录的图片显示:一辆号牌黑LCxxx小型轿车驾驶员,在宾县宾州镇南北大街路口(老电影院路口),实施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违法行为(代码1625)。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四十一。四十二、四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九十条,决定处以行政罚款200元;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记6分。
2023年4月20日,行政复议申请人霍灿亮到宾县交警大队处罚大厅接受了处罚,宾县交警大队出具了编号:230125160xxx0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处罚前已告知违法行为人拟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违法行为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霍灿亮对此项处无异议,并签字。
违法事实有三张图片证明:第一张图片显示2023年4月17日08时29分38秒,对向指示信号灯上直行灯为红灯,计时器为红色1秒,黑LC9688小型轿车在宾县宾州镇东西大街南北大街路口直行车道上、第二车位。第二张图片显示08时30分39秒,对向指示信号灯上直行灯为绿灯,计时器为绿色17秒,黑xxxxx小型轿车在宾县宾州镇东西南大街南北大街路口,已越过停止线,在斑马线上。第三张图片显示08时30分12秒,对向指示信号灯直行灯为绿灯,计时器为绿色14秒,黑LC9688小型轿车在宾县宾州镇东西大街南北大街路口已越过道路中心线,在交通岗亭的左侧位置。第四张图片显示放大照片,有利于看清车牌号牌、车型颜色。
四张图片的显示,足以证明黑LCxxxx小型轿车虽是绿灯亮起,但车辆已越过道路中心线逆向行驶,违反了交通标线。《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交通信号包括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交通警察的指挥”。因此说霍xx驾驶黑Lxx小型轿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具体条款内容见提供的“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宾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霍灿亮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为维护宾县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请予以维持。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证据一:执法资格证书复印件  
证据二:图片资料(光碟一张)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霍xx于2023年4月17日8时29分,在宾州镇东西大街南北路口驾驶机动车不按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的违法行为(代码1625)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九十条,决定处以行政罚款200元;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记6分。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230125xxxxxx0)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予以维持。
本机关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23012xxxxxxx0)。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宾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宾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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