宾政复决字[2023]第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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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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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刘xx,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宾县平xxxxxxxxxxxx身份证号:2301xxxxxxxxxxx,电话号:136xxxxxxxxxx。
被申请人:宾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李宏波    职务:局长 
地址:宾县宾州镇迎宾西路1号
申请人:刘xx不服宾县公安局平坊派出所作出的《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宾县公安局平坊派出所作出的《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重新认真调查处理。
申请人称:2022年10月12日,上午10点半左右,季xx等人聚集多人、开着四轮车、收割机,强行将申请人在平坊镇平房村全孝屯承包经营的四个地块11亩地玉米,总产量约1.3万余公斤收割、拉回季光明家中。
2023年1月11日申请人报警,平坊派出所没有立案继续纵容季xx的抢夺行为,导致第十二次盗窃、抢收申请人农作物再次发生。2023年2月28日平坊派出所才找来申请人作了一次笔录,对申请人的报警要求不予理会,不予出具立案通知书。2023年3月21日申请人收到平坊派出所作出的《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一份。申请人认为:季xx等人十二年来,在申请人经营管理的承包地上,抢收农作物秋收成果,已构成抢夺或抢劫罪,理由是:季xx明知涉案地块没有经营权,强行抢收申请人农作物秋收玉米,涉嫌违法犯罪。
综上所述,撤销宾公作出的《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追究季光明行政责任,并要求被申请人给予立案调查。
被申请人辨称:2023年2月28日刘xx到平坊派出所报案称:自己家的9.3亩土地在2022年10月份被继母王xx的儿子季xx抢收,要求公安机关处理。
宾县平坊派出所自2012年至2022年,先后多次接到刘xx和王xx互相强种土地、互相抢收玉米,互相争抢财产的报警,平坊派出所民警多次调查走访取证。
2014年刘xx要求公安机关对土地纠纷、财产纠纷一事以破坏生产经营罪和哄抢公司财物罪立案查处。2014年11月21日宾县公安局以耕地经营权不明确,事实不清,王xx等人行为不构成犯罪决定不予立案,并于当日送达刘xx本人,刘xx没有提出刑事复议和立案监督。2018年11月28日,平坊镇平坊村居民委员会出具证明:1998年二轮土地承包时刘xx土地使用证是3口人,户主刘景芳已去世,次子刘银豹放弃土地经营权,9.3亩土地由次子刘银忠经营情况属实。2022年1月28日,刘银忠到平坊派出所报案称2021年10月份9.3亩土地被季xx、纪xx抢收,2022年3月2日,宾县公安局平坊派出所作出不予调查处理决定,同年3月9日送达刘xx本人,刘xx未提出行政复议。2023年2月28日刘xx以同样的案由到平坊派出所报案称2022年10月份季光明抢收其9.3亩土地,2023年3月21日平坊派出所作出不予调查处理决定并于当日送达刘银忠本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之规定,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一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本案双方在未明晰土地经营权属的情况下,擅自改变土地利用现状,就擅自改变土地利用现状这一行为应由人民政府或土地管理部门管辖,且需厘清9.3亩土地经营权属问题。就9.3亩土地经营权属,双方应由土地承包仲裁机构仲裁或人民法院诉讼解决。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此案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故作出不予调查处理。
综上所述,本案作出的不予调查处理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请求予以维持。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证据一:执法资格证书复印件  
证据二:法人身份证明
经审理查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之规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此案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故作出不予调查处理。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准确。
本机关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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