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哈尔滨市实行工伤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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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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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政办综〔2011〕49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制定的《哈尔滨市实行工伤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组织实施。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一日 

哈尔滨市实行工伤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实施方案
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哈尔滨市财政局
为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制度,提高工伤保险基金统筹层次,扩大工伤保险覆盖面,增强工伤保险基金保障能力,根据《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黑龙江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的通知》(黑政发〔2011〕8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国资委关于实行工伤保险基金市级统筹意见的通知》(黑政办发〔2010〕25号)和《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哈尔滨市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实施意见的通知》(哈政办综〔2011〕4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市级统筹时间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本着积极稳妥的原则,自2011年9月1日起,将工伤保险工作基础好,参保率、基金征缴率高,条件具备的县(市)先期纳入市级统筹,然后再逐步推开。 
  二、工作目标 
  通过实行工伤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实现工伤保险“六统一”,即统一参保范围和对象,统一缴费基数和缴费费率标准,统一基金财务管理,统一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统一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标准,统一业务流程和业务信息系统。 
  三、工伤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办法 
  (一)工伤保险费征缴 
  1.参保登记。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实行参保人员实名制,建筑业农民工实行非实名动态管理。各县(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辖区内参保登记、人员信息变动、缴费基数核定等日常业务管理工作。 
  2.缴费工资基数的确定。工伤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应当按照参保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确定。 
  3.工伤保险费费率。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哈尔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工伤保险费率浮动问题的通知》(哈劳社发〔2004〕80号)等规定,核定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费率。 
  4.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职工、雇工、农民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二)工伤保险基金管理 
  1.工伤保险基金统一存入市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2.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范围,按照《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黑龙江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的通知》(黑政发〔2011〕8号)和《哈尔滨市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哈政办综〔2011〕44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3.明确工伤保险基金管理责任。为强化市、县(市)两级政府的安全生产责任,促进工伤保险扩面、征缴工作,对未完成当年工伤保险扩面、征缴计划的县(市),其当年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与收缴差额部分的50%,由县(市)财政垫付,以后从基金中逐年归还。 
  (三)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 
  1.工伤认定。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哈尔滨市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哈政办综〔2011〕44号)有关规定,工伤认定决定统一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出,其受理和调查取证工作分工如下: 
  (1)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市区内由省、市工商部门发放营业执照的用人单位和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工伤认定的受理和调查取证工作。 
  (2)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市区内由本区工商部门发放营业执照的用人单位和区属机关、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工伤认定的受理和调查取证工作。 
  (3)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所有用人单位工伤认定的受理和调查取证工作。 
  2.劳动能力鉴定。工伤职工的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统一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 
  (四)工伤职工医疗管理 
  1.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各县(市)选定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与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按有关规定签订服务协议。县(市)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要与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联网,实行医疗费用网上结算。 
  2.工伤事故发生后,参保单位要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同时积极组织抢救,情况紧急的可先送就近医院救治,待伤情稳定后再转入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各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要在得知发生工伤事故后的24小时内,将事故基本情况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工伤保险经办机构。 
  3.参保工伤职工的医疗费用符合国家规定工伤保险诊疗项目、医药目录、住院服务标准的,方可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按规定应当自费或不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或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直接向工伤职工本人收取,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4.县(市)参保工伤职工需转往市区内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应当向县(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经批准后方可转院。需转往统筹地区以外治疗的,应当由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批准,未经批准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5.工伤职工需配置辅助器具的,应当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同意后,到指定的配置机构配置。 
  6.工伤职工需要工伤康复的,由其本人提出申请,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同意后,按照《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工伤康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哈劳社发〔2009〕232号)有关规定实施工伤康复。 
  (五)工伤保险待遇 
  1.参保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按照《工伤保险条例》、《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黑龙江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的通知》(黑政发〔2011〕8号)和《哈尔滨市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哈政办综〔2011〕44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2.工伤保险(医疗)待遇实行网上结算,各县(市)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通过网络向县(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经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后,拨付给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其他工伤保险待遇,由各县(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受理,经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后,拨付给各参保单位,并由参保单位负责将工伤保险待遇发放给工伤职工,待条件成熟时逐步实行社会化发放。 
  (六)工伤保险管理 
  市与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要建立计算机网络管理系统,对参加工伤保险单位实行实名制管理,工作终端设在市和区县(市)工伤保险经办窗口,中心数据库设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信息中心)。各用人单位要及时将本单位参加工伤保险人员的增、减变动等基本信息情况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 
  四、工作措施 
  各县(市)要提出纳入工伤保险基金市级统筹的具体意见,报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认后,按以下步骤实施: 
  (一)准备阶段。各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工伤保险启动以来的工伤认定相关材料进行整理归档。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对基金征缴和待遇支付情况进行自检自查,对暂收、暂付款和欠缴情况进行认真清理,做到收入户、支出户账账相符、账款相符。 
  (二)财务审计阶段。各县(市)相关部门依法对工伤保险启动以来的工伤保险基金收入和支出情况进行全面审计,并由专门机构出具审计报告。 
  (三)基金结转阶段。工伤保险基金审计合格和发现问题但已经整改合格的县(市)要做好纳入工伤保险基金市级统筹的准备工作。纳入工伤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后,各县(市)工伤保险基金并入市工伤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实行工伤保险基金市级统筹是完善工伤保险制度,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是增强工伤保险基金支撑能力,更好地保障工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安全生产的重要措施,也是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各县(市)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强化管理,注重协调,完善措施,全面推进工伤保险工作。 
  (二)落实责任。各县(市)政府是当地工伤保险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是当地工伤保险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建立对各县(市)工伤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工作目标考核制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根据实际情况下达工伤保险扩面、征缴等有关工作目标任务,并签订工作目标责任状。 
  (三)严格程序。各县(市)在实施工伤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工作中,要严格按照要求做好前期准备工作、财务审计工作以及基金结转等,确保此项工作稳步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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