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宾县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宾县农机总站
时间:2024-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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宾农工组办发〔2024〕20号

各乡镇、县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工作领导小组全体成员单位:

现将《宾县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研读,并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中共宾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4年9月4日       

宾县2024—2026年农机购置

与应用补贴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落实好省市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工作有关政策,促进我县农机化又好又快发展,依据《省农业农村厅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黑农厅联发〔2024〕198号)、《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哈农联发〔2024〕1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保障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稳定安全供给为着力点,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支持促进粮油等主要作物大面积单产提升农机 装备推广应用,围绕农民群众对机械化生产需要,支持农户及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置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推动农业机械化向全程全面高质高效升级,为我县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坚实支撑。

二、补贴对象及标准

(一)补贴对象。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二)补贴标准及限额。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行定额补贴,具体补贴金额以省最终发布的补贴一览表为准。在同一个实施年度内,原则上每人享受补贴资金总额不超过25万元,每个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享受补贴资金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三、补贴机具类型

依据黑龙江省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种类范围执行。

(一)常规补贴机具。必须是黑龙江省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目录内的产品(附件1)。补贴机具须在明显位置永久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铭牌。同时,必须将出厂编号用钢(铸、刻)印等方式固化在机体易见、易拓印、不易锈蚀和损坏的位置上,深度要能保证清晰易辨、规范完整、没有涂改及能够拓印。申请补贴机具的生产和购机日期须同时在农机鉴定(认证)证书或其他报告等有效期范围内。

(二)优机优补机具。必须是省相关方案内确定的,重点围绕促进粮油等主要作物大面积单产提升等农业生产急需的农机装备开展优机优补,对200马力(含)以上动力换挡、无级变速拖拉机,气力式播种机、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自走式玉米籽粒收获机、鲜食玉米收获机等先进适用农业机械,通过优化分档实现优机优补(附件2)。

四、资金来源与使用

(一)资金来源。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金来自中央和省级财政部门,省农业农村厅会同财政厅采用因素法测算、不突破县级需求上限分配补贴资金。此项补贴资金主要用于支持购置先进适用农业机械,以及老旧农机报废更新和开展综合补贴试点等方面。

(二)资金使用。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金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挤占、截留、挪用或用于其他支出。资金要优先用于以往年度已录入但尚未兑付及当年已购机的补贴申请。财政部门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为保障补贴工作顺利实施,根据工作实际,应给予安排必要的组织管理经费,包括政策实施绩效考核、机具核验、信息化建设、第三方抽查核验等费用支出。

(三)统筹实施。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需同农机报废更新等工作有机结合、同步推进,合理统筹使用资金,提升资金支出规划的科学性,补贴资金申请数量达到当年可用资金(含结转资金和调剂资金)时,农机部门应及时发布提示,并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五、操作实施流程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按照“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方式实施。购机行为完成后,购机者自主向农业农村部门(农机总站)提出补贴资金申领事项,签署“告知承诺书”,承诺购买行为、发票购机价格等信息真实有效,按相关规定申办补贴。

(一)发布实施规定。制定宾县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工作实施方案,报市级审定批复,省级备案后,向社会公布并实施,公开咨询投诉举报电话及省农业农村厅、财政厅发布的补贴额一览表、补贴机具信息表等。让有享受农机补贴愿望的购机者享有充分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二)实行自主购机。购机者自主选择购买机具,按市场化 原则自行与农机产销企业协商确定购机价格与支付方式,原则上购机价格在5000元以上的鼓励非现金方式支付购机款,并对交易行为真实性、有效性和可能发生的纠纷承担法律责任。

(三)受理补贴申请。农业农村部门(农机总站)在收到购机者签字确认的补贴申请后,在2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因资质不符或资料不齐全等原因无法受理的,注明原因,按原渠道退回申请,并告知购机者,做好咨询答疑。农机总站确保办理服务系统常年连续开放,推广使用信息化技术,方便购机者随时录入补贴申请信息。当补贴资金申请数量达到或超过当年可用资金时,购机者提交的补贴申请可继续录入进行预登记,但应及时告知购机者有关情况。

(四)审验公示信息。农业农村部门(农机总站)按照《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核验工作要点(试行)》等要求,对补贴相关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对补贴机具进行核验,其中实行牌证管理的机具,要先行办理牌证照,并凭牌证免于现场实物核验,从黑龙江省农机安全监理数据平台直接获取机具信息。对符合条件可以受理的,应于13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时间)完成相关核验工作,并在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实时公布补贴申请信息,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五)兑付补贴资金。农业农村部门(农机总站)在公示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门提交资金兑付申请与有关材料。对于符合兑付条件的,财政部门于15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向符合要求的购机者兑付资金。补贴资金通过全省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监管服务平台发放。严禁挤占挪用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金。因资金不足或违法违规处理等原因需要延期兑付的,应告知购机者,同时联合向上报告资金供需情况。补贴申领原则上当年有效,因当年财政补贴资金规模不够、办理手续时间紧张等原因确实难以完成兑付的,在办理服务系统中进行预登记申请,下一个年度优先予以兑付。

(六)组织开展抽查。加强对高风险机具和成套设施装备等的抽查,可委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或由专业农机人员和基层工作人员,重点对单一产品购置较为集中、单人多台套、短期内大批量、同一主体连年重复购置、机具适应性和购置数量与购机者生产经营服务所需不相符等情形进行核查,对发现的问题线索进行评估,涉嫌违规的,及时组织调查并按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严处。

补贴政策全面实行跨年度连续实施,除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购机者提交补贴申请,且补贴机具资质和办理程序等均按购机者提交办理服务系统时的相关规定执行,不受政策调整影响,切实稳定购机者补贴申领预期。

六、有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分工。为高质高效地完成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工作,按省、市相关要求,成立由分管农业农村(农机)工作的副县长任组长,农业农村、财政、审计、公安、市监、农机等部门业务领导和十七个乡镇政府主要领导为成员的宾县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农机总站(简称“补贴办”)。农业农村局负责监督协调相关事宜;财政局负责资金兑付和监管;审计局负责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有效监督;公安局负责违法行为查处工作;市监局负责违规企业查处以及影响市场秩序、产品质量处置等工作;农机总站负责组织实施;各乡镇政府负责配合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宣传组织实施等相关工作。

各成员单位切实加强组织协调,按照职责分工,密切沟通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对补贴政策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共同认真研究解决,出现重大问题及时向上级机关报告。

(二)优化服务,提升效能。切实加快补贴申请受理、资格审核、机具核验、受益公示、资金兑付等工作,认真开展受理申请、核实登记等“一站式”服务。积极探索补贴申请、核验、兑付全流程线上办理新模式,推进农机购置补贴实施与监管信息化技术集成应用。

(三)公开信息,接受监督。农业农村部门(农机总站)要因地制宜、综合运用宣传展板、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方式,广泛开展补贴政策与实施工作宣传解读,着力提升政策知晓率和透明度,健全完善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及时公开各项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补贴档案完整备案封存,每年11月20日前,将本年度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实施(含试点工作开展情况)总结报告报送市农业农村局和市财政局。

(四)加强监管,强化防控。全面贯彻《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细则(试行)〉的通知》(黑农厅联发〔2020〕40号)要求,规范办理流程,强化监督制约。认真落实风险防控责任和异常情形主动报告,有效维护政策实施良好秩序,从严整治违规行为,强化部门联合,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农机购置补贴核查抽查。

附 件 1

黑龙江省2024—2026年

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16大类28个小类61个品目)

1.耕整地机械

1.1耕地机械

1.1.1犁(限翻转犁)

1.1.2深松机 1.2整地机械

1.2.1耙(限圆盘耙、驱动耙)

1.2.2埋茬起浆机

1.2.3起垄机

1.2.4筑埂机

1.3耕整地联合作业机械(可含施肥功能)

1.3.1深松整地联合作业机 

2. 种植施肥机械

2.1种子播前处理和育苗机械设备

2.1.1育秧(苗)播种设备

2.2播种机械(可含施肥功能)

2.2.1 条播机(12行及以上)

2.2.2单粒(精密)播种机(无免耕功能限4行及以上)

2.2.3根(块)茎种子播种机(限马铃薯播种机)

2.3栽植机械

2.3.1 插秧机

2.3.2移栽机 2.4施肥机械

2.4.1 撒(抛)肥机

2.4.2侧深施肥装置

3.田间管理机械

3.1植保机械

3.1.1喷雾机(限喷杆喷雾机,50马力及以上四轮驱动、四轮转向)

3.1.2农用(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可含撒播等功能)

4.收获机械

4.1 粮食作物收获机械

4.1.1 割晒机

4.1.2玉米剥皮机(限鲜食玉米剥皮成套设备)

4.1.3脱粒机

4.1.4谷物联合收割机

4.1.5玉米收获机

4.1.6薯类收获机

4.2油料作物收获机械

4.2.1 大豆收获机

4.3秸秆收集处理机械

4.3.1 秸秆粉碎还田机

4.4收获割台

4.4.1 大豆收获专用割台

4.4.2玉米收获专用割台

5.田间监测及作业监控设备

5.1田间作业监控设备

5.1.1辅助驾驶(系统)设备

6 . 种植业废弃物处理设备

6.1农作物废弃物处理设备

6.1.1生物质气化设备

6.1.2秸秆压块(粒、棒)机

7.饲 料 ( 草 ) 收 获 加 工 运 输 设 备

7. 1饲料(草)收获机械

7.1.1割草(压扁)机

7.1.2搂草机

7. 1.3打(压)捆机

7.1.4青(黄)饲料收获机 7.2饲料(草)加工机械

7.2.1 铡草机

7.2.2青贮切碎机

7.2.3饲料(草)粉碎机

7.2.4颗粒饲料压制机

7.2.5饲料混合机

7.2.6饲料膨化机

7.2.7全混合日粮制备机

8.畜禽养殖机械

8.1畜禽养殖成套设备

8.1.1蜜蜂养殖设备

8.2饲养设备

8.2.1喂(送)料机

9.畜禽产品采集储运设备

9.1畜禽产品采集设备

9.1.1挤奶机

9.1.2生鲜乳速冷设备

9.1.3散装乳冷藏罐 9.2畜禽产品储运设备

9.2.1储奶罐

10.畜禽养殖废弃物及病死畜禽处理设备

10.1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设备

10.1.1清粪机

10.1.2畜禽粪污固液分离机

10.1.3畜禽粪便发酵处理设备

10.1.4畜禽粪便翻堆设备

10.1.5沼液沼渣抽排设备

10.2病死畜禽储运及处理设备

10.2.1 病死畜禽处理设备

11.水产养殖机械

11.1水质调控设备

11.1.1增氧机

12.种子初加工机械

12.1种子初加工机械

12.1.1种子清选机

12.1.2种子包衣机

13.粮油糖初加工机械

13.1粮食初加工机械

13.1.1谷物(粮食)干燥机(烘干机)

14.农用动力机械

14.1拖拉机

14.1.1轮式拖拉机(45马力及以上四轮驱动)

14.1.2履带式拖拉机(重型履带式限100马力及以上,差

速转向履带式限90马力及以上)

15.农用搬运机械

15.1农用运输机械

15.1.1田间搬运机

16.农田基本建设机械

16.1平地机械(限与拖拉机配套)

16.1.1平地机

附 件 2

黑龙江省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

优机优补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千万吨粮食增产计划 和大面积单产提升行动部署要求,聚焦农业生产重点环节,通过 实施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优机优补政策,加快高端智能农机装备 应用普及,为保障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稳定安全供给提供良机支 撑。特制定本方案。

一、补贴机具种类

(一)动力机具:200马力(含)以上动力换挡、无级变速 拖拉机。

(二)播种机具:气力式播种机。

(三)田间管理机具: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

(四)收获机具:自走式玉米籽粒收获机、鲜食玉米收获机。

二、补贴对象及限额

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 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在同一个实施年度内,原则上每人享受补贴资金总额不超过 25万元,每个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享受补贴资金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三、补贴标准

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优机优补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 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原则上在省域内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机具补 贴额测算比例不超过上年平均售价30%,同时不超过农业农村部、 财政部发布的机具补贴额一览表确定的最高补贴额。农业农村部  和财政部《2024—2026年全国通用类农业机械中央财政资金最 高补贴额一览表》印发后,省农业农村厅将会同省财政厅,制定 发布优机优补机具补贴额一览表。

四、操作流程

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优机优补政策实行自主购机、定额补 贴、先购后补,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按以下流程操作:

(一)确定补贴机具。补贴机具必须是补贴范围内的产品(农 机专项鉴定产品、农机新产品除外),通过现场验证后,再进行 机具投档,并按照投档有关要求确定优机优补产品,以确保机具 的先进性。

(二)农户自主购机。购机者自主选择购买机具,按市场化 原则自行与农机产销企业协商确定购机价格与支付方式。购机行 为完成后,购机者自主向当地农业农村部门提出补贴资金申领事

项,签署告知承诺书,承诺购买行为、发票购机价格等信息真实 有效。

(三)审验信息。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办理服务系统常年连续  开放,分批进行办理。按照《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核验工作 要点(试行)》等要求,对补贴相关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对优机 优补机具进行核验。审核通过后,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在农机购置 与应用补贴信息系统公开专栏公布补贴申请信息,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鼓励在乡村或补贴申请点公示栏中同时公开公示信息。

(四)兑付补贴资金。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在公示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县级财政部门提交资金兑付申请与有关材料,县级 财政部门按照规定向符合要求的购机者兑付资金。

五、保障措施

建立实行省级统筹、市级指导、县级负责的工作机制。健全 完善风险防控工作制度和内部控制规程,明确职责分工,形成工 作合力。县级财政部门负责资金兑付、资金监管工作,农业农村 部门负责补贴政策的组织实施、审核监管工作,综合运用各类媒 体和各种宣传方式开展优机优补政策宣传解读,规范建立工作档 案,切实加强补贴政策实施监管,落实异常情形主动报告制度, 持续加大核查抽查力度,从严整治违法违规行为,有效维护政策 实施良好秩序。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中共宾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4年9月4日印发

(来源:宾县农机总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