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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烈士褒扬工作重要指示精神,切实提升宾县烈士纪念设施的管理保护水平,明确管理责任,经县人民政府批准,根据宾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及《关于宾县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划定方案及公告的批复》(宾政复[2024]42号),划定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现将宾县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和保护内容向社会公告如下:
一、烈士设施保护范围
宾县烈士纪念设施共两处。
一是宾县烈士陵园,属省级重点烈士纪念保护设施,位于宾县宾州镇哈同公路3号,占地面积14607.14平方米,陵园内现有烈士墓区,纪念碑,王以哲将军纪念馆,纪念广场,管理用房及其他附属设施。保护范围以宾县自然资源局勘测院出具的宾县烈士陵园现场测量图为准,按红线基准线,以围墙及界桩为界。
二是宾县塘坊镇烈士陵园,位于宾县塘坊镇人民政府东2.5公里处,属县级烈士纪念保护设施,陵园占地面积8040.14平方米,陵园内现有烈士墓区,纪念碑,纪念广场,,陵园大门及其他附属设施。保护范围以宾县自然资源局勘测院出具的宾县塘坊镇烈士陵园现场测量图为准,按红线基准线,以围栏及界桩为界。
二、烈士设施保护内容
1.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破坏烈士纪念设施的完整性,不得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
2.禁止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工程建设;
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为烈士以外的其他人修建纪念设施或者安放骨灰、埋葬遗体;
4.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与纪念烈士无关的活动,禁止以任何方式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
非法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设施,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或者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为烈士以外其他人修建纪念设施、安放骨灰、埋葬遗体的,将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公告。
宾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4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