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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调整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标准的通知》(财社[2018]22号)规定,我市执行标准如下: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标准(独生子女死亡家庭):每人每月450元;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标准(独生子女伤残家庭):每人每月350元。 二、根据财政部、人口计生委文件(财教[2011]623号)规定;我市执行标准如下: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标准: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