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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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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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 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为规范《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管理,保障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及优待的落实,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 均应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是享受《条例》 第四十一条、 四十二条、 四十三条、 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及优待的凭证。夫妻各持一证。
    第四条 夫妻双方或一方户籍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可以在我省申请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第五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 2016 年 1月 1日以前),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一)夫妻生育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的;
    (二)夫妻无子女,依法收养一个子女不再生育的;
    (三)夫妻生育或依法收养的第一个子女死亡后,又生育或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
    (四) 夫妻依法生育或收养多个子女, 其子女死亡后, 现存一个子女,且现存子女未满 18 周岁 或女方未满 49 周岁的;
    (五)离婚或丧偶,符合上述(一)至( 四)规定的。
    第六条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负责办理。
    第七条 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双方户籍都在我省的,可以选择向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夫妻一方非我省居民,可以向我省居民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夫妻一方为外国人或港、澳、台同胞及华侨,一方为我省居民的,可以向我省居民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及奖励优待只发放我省居民一方。夫妻一方为我省居民,另一方为外国人或港、澳、台同胞及华侨,其境外还有子女且不在国内定居的,该子女不计入夫妻现有子女数。
第八条 申请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可以到村(居)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或者各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网站领取或下载《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表》。个人填表后,由夫妻所在单位或村(居) 民委员会予以确认。 村(居) 民委员会可以提供代办服务。乡 (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接到申请后,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即时办理, 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不予办理的理由。办理时间不得超过 7 个工作日。
    第九条 申请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需提供下列佐证材料:
    (一)本人的身份证(或户口簿)、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
    (二)现有子女的出生证明、 身份证(或户口簿),收养子女的收养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三)夫妻与子女近期二 吋免冠合影照片五张;
    (四)《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表》一式三份;
    (五) 户籍地和现住地不一致的,需提供现住地乡(镇) 或街道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情况证明。
    第十条《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内页照片和办理机关处加盖办理专用章和经办人章。
    第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表》 永久性存档, 并将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名单报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卫生和计划生育家庭发展部门负责《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具体管理工作,《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相关信息纳入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三条 各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建立《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办理检查监督制度。各市(地)、 县(市、区) 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每年应对本辖区《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办理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四条 奖励优待的情况应记入《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当事人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换领、补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一)因婚姻关系变动的;
    (二) 公民姓名变更、《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严重损坏不能辨认或遗失的;
    (三)登记项目出现错误的;
    (四)符合换领、补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其它情形。
    换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应当提供、交还原证件; 补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应当提供领取过证件的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的公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所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无效:
    (一)依据《条例》规定,生育两个子女,自生育之日起无效;
    (二) 依据《条例》规定,申请再生育子女的,自批准其再生育申请之日起无效;
    (三) 再婚夫妻未生育过子女的一方离婚的;
    (四) 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自始无效;
    (五)《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出现擅自涂改、失页、 无编号、未加盖审批专用章、经办人章的;
    (六)不符合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其它情形。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无效或当事人自愿退回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收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七条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由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统一印制,免费发放。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制作、发放、审核《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而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第十八条《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由省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统一编号。编号为十四位码,第一位为证件区别码 D ,第二至三位为年度码, 第四至十位为市、县、乡 级区划代码(与国家地址编码一致),第十一至十四位为顺序码。
    第十九条 本办法中所使用的未满、以上等均包含本数。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 2016年6月16日起施行。
    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的《黑龙江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管理办法》( 黑人口发〔2011〕85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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