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军人事务部等12部门关于引导和鼓励民营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军人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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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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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退役军人部发〔202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退役军人事务厅(局)、党委统战部、教育厅(教委、局)、科技厅(委、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自然资源厅(局)、市场监管局(厅、委)、银保监局、工商联;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部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军种后勤部,战略支援部队参谋部,联勤保障部队战勤部,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管理保障部,国防科技大学供应保障部,武警部队后勤部:

    为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退役军人工作重要论述和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促进退役军人到民营企业就业、更好实现自身价值和社会价值,助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现就引导和鼓励民营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军人提出以下意见:

      一、深化思想认识

    退役军人为国防和军队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促进退役军人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是实现“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的必然要求,是助推退役军人由军事人力资源向经济社会发展重要力量转化的有效途径,是维护退役军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大局稳定的重要举措。民营企业是创造社会财富的重要市场主体,是推进经济建设发展的重要力量,是吸纳就业的重要渠道。尊重、关爱退役军人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军地有关部门都有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退役军人保障工作的义务。通过制定就业优先政策,完善调控手段,强化货币、投资、消费、产业、区域等支持,引导鼓励民营企业招用退役军人,既有助于优化企业职工队伍结构、增强企业竞争力,又有助于提升退役军人获得感、幸福感、荣誉感,为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维护社会大局稳定做出积极贡献。

      二、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一)加大职业培训力度。鼓励符合条件、积极吸纳自主就业退役军人的民营企业与职业院校合作开展“现代学徒制”培养,引导其用好职业院校、自身培训机构(基地)和培训资源对自主就业退役军人开展订单、定岗、定向式职业技能培训。鼓励民营企业通过“企业新型学徒制”模式吸纳更多自主就业退役军人,按规定享受职业培训补贴。对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军人达到一定比例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入选退役军人教育培训承训机构黄页(目录),提高社会影响力。

    (二)加强项目扶持。鼓励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创办中小企业和积极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军人的民营中小企业参与“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及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等,并按规定享受相关政策。军队系统在更新完善有关供应商目录时,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军人达到一定比例的企业和退役军人创办并积极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军人就业的企业,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入围。

    (三)优化供地保障。各地在认定民营重大产业项目时,符合条件且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军人达到一定比例的民营企业,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并按规定享受相关政策,优先使用相关土地计划指标。鼓励各地制定细则,将农村整治用地指标,优先用于符合条件的返乡入乡退役军人和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军人达到一定比例的民营企业。积极推进工业用地弹性年期出让、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供地方式,优先支持退役军人创办企业和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军人达一定比例的民营企业发展,到期后同等条件下优先续约。

    (四)降低要素成本。充分发挥全国退役军人就业创业信息平台作用,建立健全精准供需对接机制,定期举办民营企业线上线下招聘活动,为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军人的民营企业设置专区,节约企业招聘成本。对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军人达到一定比例的民营企业,按规定适当降低相关水、电、租金等费用,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参与电力直接交易,降低企业生产成本。

    (五)强化金融支持。对退役军人自主创业符合条件的,按规定落实创业担保贷款政策。鼓励各地设立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发展基金,积极发挥国家和地方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作用,为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军人达到一定比例的民营企业提供资金支持。鼓励商业银行发行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拓宽小微信贷资金来源渠道,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创业就业相关小微企业。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立地方政府融资担保和风险补偿机制,为退役军人自主创业和吸纳自主就业退役军人比例较高的小微企业提供融资配套支持。

    (六)落实税收优惠。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广泛深入宣传现行政策,深化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作,充分发挥各级服务中心(站)就业创业扶持作用,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等政策文件,支持符合条件的自主就业退役军人创业企业和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军人的民营企业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若相关政策调整,则按新的政策文件规定执行。

      三、完善相关机制建设

    (七)健全常态化沟通机制。鼓励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与积极招用退役军人就业的民营企业建立常态沟通机制,扩展沟通渠道和平台。指导行业商会和民营企业设立“企业退役军人就业服务中心(站)”,定期开展调研走访交流活动,深入了解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和招用退役军人情况,协助企业发挥退役军人模范作用,助力企业纾困解难。

    (八)完善荣誉激励机制。鼓励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与优秀民营企业签订协议,开展就业合作,专招、直招退役军人。设立“退役军人就业合作企业光荣榜”,择优遴选积极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军人的合作企业上榜宣传。对事迹突出的合作企业或企业家,积极纳入各级双拥模范、优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退役军人工作先进单位(个人)等评选表彰范围。对积极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军人并作出突出贡献的民营企业家,在工商联执委会等任职推选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四、加强服务宣传工作

    (九)持续优化服务。鼓励各地优先将支持退役军人就业的民营企业纳入公共服务平台网络服务范围,提供精准服务。充分发挥行业龙头企业作用,带动产业链中小企业协同开展技术创新,优先支持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军人达到一定比例的企业发展新产业、新技术、新模式、新业态,带动退役军人转型提升。充分用好就业创业导师团队、行业协会商会专家团队等社会力量,为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军人的企业在应对风险、转型升级、技术创新等方面提供专业咨询服务。

    (十)加强典型宣传和引导。积极挖掘在民营企业就业的退役军人先进人物、民营企业招用退役军人的典型做法等,充分利用主流媒体和自媒体平台进行宣传推广,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本意见中所称自主就业退役军人,是指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复员干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军人达到一定比例”,是指参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若有修订以最新标准为准),小微型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军人(以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为准,下同)占总职工数20%以上;中型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军人占总职工数10%以上;大型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军人占总职工数的5%以上;职工人数超过4000人的大型企业,自主就业退役军人职工数达到200人以上的,可视同“达到一定比例”。各地可结合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基础上调整比例。

    退役军人个体工商户和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军人的个体工商户参照执行。

    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上下配合,制定具体措施,科学设定标准,积极引导和鼓励民营企业招用退役军人,支持退役军人创业带动就业,实现退役军人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

    退役军人事务部        中 央 统 战 部

    教    育    部                  科    技    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自 然 资 源 部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市 场 监 管 总 局           中 国 银 保 监 会

    全 国 工 商 联      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

    2022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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