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宾县人民政府
2024年9月
宾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发 布 令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宾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体系,确保在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各项应急工作能够快速启动、高效有序,避免或最大限度地减轻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危害和损失,结合宾县实际情况,制定了《宾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宾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系统是本县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纲领性文件,明确了宾县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建立了应急指挥系统及应急响应程序,是指导环境应急管理工作指南,各单位要认真贯彻、学习,确保宾县环境应急管理工作得到有效落实。
《宾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现批准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宾县人民政府
2024年9月30日
目 录
1 总则 1
1.1 编制目的 1
1.2 编制依据 1
1.3 适用范围 4
1.4 工作原则 5
1.5 事件分级 5
2 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6
2.1 组织体系 6
2.2 县组织指挥机构 6
2.3 县现场指挥机构 11
3 监测监控和预防预警 12
3.1 监测 12
3.2 预警 13
3.3 信息报告与通报 14
4 应急响应 19
4.1 应急响应分级 19
4.2 事件报告 19
4.3 应急响应程序 20
4.4 响应措施 21
4.5 响应终止 24
5 事件处置 25
5.1 现场处置程序 25
5.2 危险区的隔离 25
5.3 人员紧急撤离和疏散 26
5.4 现场应急措施 27
6 后期处置 28
6.1 损害评估 28
6.2 事件调查 28
6.3 善后处置 28
6.4 总结报告 28
7 应急保障 29
7.1 队伍保障 29
7.2 物资与资金保障 29
7.3 通信、交通与运输保障 29
7.4 技术保障 30
8 监督管理 31
8.1 宣传、培训与演练 31
8.2 奖励和责任追究 31
9 附 则 32
9.1 名词术语解释 32
9.2 预案管理与更新 32
9.3 预案实施 32
附件1 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 33
附件2 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36
附件3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工作流程图 40
附件4 本预案用语的含义 41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地控制、减少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和危害,保障公众的生命健康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维护环境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1.2.1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11月1日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4月24日修订通过,2015年1月1日;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6月27日修订,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26日修订并施行;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9月1日修正;
(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修订通过, 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1.2.2部门规章
(1)《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环境保护部令第15号环境保护部令第39号(2019年11月5日);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5号),2013年12月4日修订通过,2013年12月7日施行;
(3)《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务院224号令),2006年6月15日起实施;
(4)《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352号令),2002年4月实施;
(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101号),2013年10月25日;
(6)《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06年1月8日起实施;
(7)《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函〔2014〕119号),2014年12月29日起实施;
(8)《危险化学品名录》(2015版)(国家安监总局公告第5号),2015年5月1日起实施;
(9)《国家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国家安监总局),2006年10月实施;
(10)《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
(11)《关于印发<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推荐方法>的通知》(环办应急[2018]9号)
(12)《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指南(试行)》(环办[2014]34号)2014年4月3日;
(13)《环境应急资源调查指南(试行)》(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19年3月19日;
(1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黑政办规〔2020〕35号),2021年03月;
(15)《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哈政办发〔2016〕24号),2016年10月;
(16)《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管理暂行规定》(环环评(2024)41号);
(17)《黑龙江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2024年4月16日)
1.2.3有关技术标准与方法
(1)《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
(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3)《地下水环境质量标准》GB/T14848-2017;
(4)《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 18218-2018;
(5)《黑龙江省地表水功能区标准》DB23/1740-2003;
(6)《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
(7)《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GB5085.7-2007;
(8)《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 5085.7;
(9)《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3095-1996;
(10)《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11)《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1993;
(12)《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
(13)《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GBZ-230;
(14)《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Z/T 12801-2008;
(15)《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 2.1-2007;
(16)《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298-2019);
(17)《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技术规范》HJ 589—2021;
(18)《事故状态下水体污染的预防与控制技术要求》(Q/SY1190-2013);
(19)《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T169-2018;
(20)《环境应急资源调查指南(试行)》(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19年3月19日;
(21)《应急保障重点物资分类目录(2015年)》(发改办运行〔2015〕825号)。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县范围内突发环境事件及次生、衍生环境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
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和辐射污染事件。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加强对环境安全隐患的监测、监控和监督管理,建立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范体系,避免或减少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消除或减轻突发环境事件所造成的影响。
(2)统一领导,分类管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在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各部门各司其职、相互配合、上下联动,实行分类管理。
(3)属地为主,先期处置。事发地镇政府(园区管委会)和受事件影响的镇政府(园区管委会)及时上报情况,迅速采取措施,第一时间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减轻后果。
(4)依靠科技,依托专家。鼓励开展环境应急科研工作,重视专家在环境应急工作中的作用,加强环境应急专家队伍建设。
1.5 事件分级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重大环境事件(Ⅱ级)、较大环境事件(Ⅲ级)、一般环境事件(Ⅳ级)四级。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见附件1。
2 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组织体系
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体系由应急指挥部、应急办公室、综合协调、污染处置、应急监测、医学救援、应急保障、转移安置、信息舆情、社会维稳、调查评估组、专家组、涉外事务组等工作组。
2.2 县组织指挥机构
县人民政府设立宾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指挥部”),总指挥由县长担任,统一领导指挥、组织和指挥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对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报请市政府指挥应对工作。
2.2.1 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
总指挥:县政府县长
副总指挥:县政府分管生态环境副县长
成 员:县政府办、县委宣传部、县发改局、县工信局、县公安局、县生态环境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水务局、县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县卫健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气象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消防救援大队等单位负责人。
县人民政府根据应对工作需要,可对县环境应急指挥部领导和成员进行调整。
2.2.2 县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县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政府办,办公室主任由政府办主任和县生态环境局局长兼任。其主要职责:承担县指挥部日常工作;推进全县环境应急管理体系建设;督促落实各项环境应急准备工作;汇总、研判、上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办理县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等。
2.2.3 县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县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见附件2。
各成员单位要根据职责分工,做好应对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各项工作,加强沟通,做好相关信息的交流与共享。
县公安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卫健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气象局等部门要及时将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其他突发公共事件信息通报给县生态环境局,县生态环境局要及时将突发环境事件可能导致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通报有关部门。
2.2.4 县指挥部工作组及职责
发生一般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后,县指挥部设立综合协调、污染处置、应急监测、医学救援、应急保障、转移安置、信息舆情、社会维稳、调查评估组、专家组等工作组。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分工如下:
(1)综合协调组:由县政府办牵头,县生态环境局、县应急管理局等单位组成,负责汇总上报事件信息,贯彻县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协调县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县人民政府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承办指挥部文电、会务及简报编辑、资料整理归档等工作。
(2)污染处置组:由县生态环境局牵头,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自然资源局等单位和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人民政府组成,负责收集汇总相关数据,组织进行技术研判,开展事态分析;迅速组织切断污染源,分析污染途径,明确防止污染物扩散的程序;组织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已经造成的污染;明确不同情况下的现场处置人员须采取的个人防护措施;划定现场警戒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至安全紧急避险场所。
(3)应急监测组:由县生态环境局牵头,县住建局、县水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气象局等单位和事发地人民政府组成,负责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气象、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明确监测的布点和频次,做好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4)医学救援组:由县卫健局牵头,县生态环境局、县市场监管局等单位和事发地人民政府组成,负责组织开展伤病员医疗救治、应急心理援助;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统计死亡、中毒(或受伤)人数和住院治疗人数;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集体中毒等。
(5)应急保障组: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发改局、县工信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生态环境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县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等单位和事发地人民政府组成,负责做好环境应急救援物资及临时安置重要物资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及时组织调运重要生活必需品,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
(6)转移安置组:由事发地政府牵头,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县住建局等单位组成,负责做好受突发环境事件影响人员的紧急转移和临时安置,做好转移安置人员的基本生活救助工作。指导做好事件影响区域有关人员的紧急转移、临时安置及组织调集重要生活必需品,做好物资发放及监管。
(7)信息舆情组:由县委宣传部牵头,县工信局、县生态环境局等单位和事发地人民政府组成,负责组织开展事件进展、应急工作情况等权威信息发布,做好新闻宣传报道工作;收集分析社会舆情和公众动态,加强各级各类媒体管理,正确引导舆论;通过多种方式,通俗、权威、全面、前瞻地做好相关知识普及;及时澄清不实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8)社会维稳组:由县公安局牵头,县委宣传部、县工信局、县生态环境局、县市场监管局、县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人民政府等单位组成,负责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打击囤积居奇行为。
(9)调查评估组:由县生态环境局牵头,县应急管理局、县民政局、县住建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水务局、县气象局等单位和事发地人民政府组成,负责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环境污染损害调查,评估、核实事件造成的损失情况;对一般环境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对应急处置过程、有关人员的责任、应急处置工作的经验、存在的问题等情况进行分析。
(10)专家组:县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事件应急处置需要从市专家库中确定人选建立现场专家组。专家组负责研判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范围、发展态势等,提出现场环境应急处置和安全防护措施,指导后期调查评估工作,为环境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决策依据和技术指导。
(11)涉外事务组:由县政府办公室牵头,县委宣传部、县生态环境局、县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等参加。主要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中的涉外工作。工作组设置、组成和职责可根据工作需要作适当调整。
2.3 县现场指挥机构
县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具体负责组织指挥、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现场处置工作的主要内容:
1.提出现场处置原则、要求,依法及时下达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决定、命令;
2.邀请、选派有关专家和人员参与现场应急指挥;
3.协调各级、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救援行动;
4.协调事发地周边危险源的监控管理;
5.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
6.根据事发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程度等,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和撤离的时间和方式;
7.告知单位和个人应采取的环境安全防护措施;
8.及时向县指挥部报告应急行动进展情况。
3 监测监控和预防预警
3.1 监测
县生态环境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要加强日常环境监管,并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信息加强收集、分析和研判。应急指挥部通过预警信息做出相应的预警,不断完善预警系统。应急管理、交通运输、公安、住建、水务、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气象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应当及时将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通报同级生态环境部门。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定期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健全风险防控措施,编制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当出现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时,要立即报告当地政府和生态环境部门。
常规信息数据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主要危险物品和重大危险源的种类、特性、数量、分布及有关内容。
(2)潜在的环境安全隐患和可能影响区域。
(3)城市建成区分布、地形地貌,交通和基础设施情况,重要保护目标及其分布,常年季节性的风向、风速、气温、雨量等气象条件,人口数量和结构及其分布。
(4)应急力量的组成及其应急能力、分布,应急设施、物资的种类、数量、特性和分布,上级救援机构或相邻地区可用的应急资源。
(5)可能影响应急救援的不利因素。
(6)环境污染事故处置专家咨询库。
3.2 预警
3.2.1 预警分级
对可以预警的突发环境事件,按照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大小、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预警分为四级,由高到低分别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3.2.2 预警信息发布
预警信息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手机、警报器、宣传车、大喇叭、新媒体等渠道或方式向本行政区域公众发布,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可组织人员逐户当面告知等方式。
预警内容:预警原因、预警级别、预警区域或场所、预警时间、影响估计及应对措施、发布机关等。
各主管部门研判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当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建议,同时通报同级相关部门和单位。
预警原则上由县人民政府(专项指挥机构)或县生态环境局发布,及时向上一级政府或生态环境部门上报,并向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相关地区政府通报。
3.2.3 预警措施
进入预警状态后,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及时对预警信息进行分析研判,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
(2)防范处置。迅速采取有效处置措施,控制事件苗头。在涉险区域设置注意事项提示或事件危害警告标志,利用各种渠道增加宣传频次,告知公众避险和减轻危害的常识、需采取的必要的健康防护措施。
(3)应急准备。提前疏散、转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并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加强环境监管。
(4)舆论引导。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加强相关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3.2.4 预警级别调整和解除
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当判断不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危险已经消除时,宣布解除预警,适时终止相关措施。
每级预警方式主要通过固定电话和手机迅速进行,然后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发展情况以及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会升级、降级或解除。
3.3 信息报告与通报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必须采取应对措施,并立即向生态环境部门和相关部门报告,同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因交通事故、安全生产事故、火灾事故等引发或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交通运输、应急管理、消防等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同级生态环境部门。其他部门和单位获得环境污染事件信息后应及时向同级生态环境部门通报。县生态环境局通过互联网信息监测、环境污染举报热线等多种渠道,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收集,及时掌握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情况。
县生态环境局接报后,立即核实、分析研判、分类报告。①对初步认定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当在4小时内向县人民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报告。②对初步认定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在2小时内向县人民政府及市生态环境局报告,同时报省生态环境厅。③初步认定为重大级别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当在2小时内向县人民政府及市生态环境局报告,同时报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部。其中,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或特殊情况下,事发地生态环境部门可直接向生态环境部报告,并同时报告上级生态环境部门。
突发环境事件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相邻行政区域的,事发地政府应当及时通报相邻行政区域政府或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各镇(园区)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对按照有关规定逐级上报。
图3-1信息报告流程图
对以下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应由县政府按相应程序向省市政府报告:
(1)初判为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
(2)引发或者可能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突发环境事件;
(3)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受到影响的突发事件;
(4)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
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事件级别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的内容和格式,依据生态环境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规定执行。
3.3.1 突发环境事件报告时限和程序
突发环境事件责任单位和人员及担负监管责任的单位在发现或接报突发环境事件后,应在1小时内向当地镇政府(管委会)报告,同时向县政府办公室和县生态环境局报告,并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
在确认发生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后,应按程序,由县政府在1小时内向市政府报告。
3.3.2 突发环境事件报告方式与内容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初报从发现事件后起1小时内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事件处理完毕后立即上报。报告应采用适当方式,避免在群众中造成不利影响。
初报可用电话直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环境事件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人员受害情况、捕杀或砍伐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的名称和数量、自然保护区受害面积及程度、事件潜在的危害程度、转化方式趋向、已采取的处置措施等初步情况。
续报可通过网络或书面报告,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处理结果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因交通事故、安全生产事故、火灾事故等引发或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交通运输、应急管理、消防等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县生态环境局。其他部门和单位获得环境污染事件信息后应及时向县生态环境局通报。
突发环境事件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相邻行政区域的,县政府或县生态环境局应当及时通报相邻行政区域同级政府或生态环境部门。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分级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将应急响应设定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四个等级。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分别启动Ⅰ级、Ⅱ级应急响应,由县政府上报市政府指挥应对工作;初判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由县政府负责应对工作;初判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由镇(园区)负责应对工作。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易造成重大影响的地区或重要时段时,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件损失情况及其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4.2 事件报告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有及时上报环境污染事件的责任。各部门在检查中发现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的,必须立即上报指挥部。对群众举报的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无论属于哪个部门主管的,接报后,都立即报指挥部,确定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的等级。
当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初期无法按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确认等级时,报告上应注明初步判断的可能等级。随着事件的续报,可视情核定突发环境事件等级并报告应报送的部门。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初报在发现和得知突发环境事件后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完毕后上报。
初报可用电话或传真直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突发环境事件的类型、发生时间、发生地点、初步原因、主要污染物质和数量、人员受害情况、自然保护区受害面积和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破坏程度、事件潜在危害程度等初步情况。
续报可通过网络或书面报告,视突发环境事件进展情况可一次或多次报告。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突发环境事件有关确切数据、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危害程度及采取的应急措施、措施效果等基本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处理结果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突发环境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突发环境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处理结果报告应当在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完毕后立即报送。
报告单位应当保证报告内容的准确性与可靠性。当发现报告内容与实际情况有出入时,报告单位应立即将纠正情况如实上报。
4.3 应急响应程序
(1)各部门在接到突发环境污染事件信息后,应以最快的速度进行核实,并按本预案应急事件的划分等级初步确定事件等级。对Ⅰ级、Ⅱ级突发环境事件,在30分钟内报告县指挥部,并及时请求上一级应急处理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
(2)应急指挥部接到报告后,确定是否启动本预案。若确定启动预案则立即对受理中心下达启动指令。
(3)成立并派出现场指挥部,赴现场组织、指挥和协调现场处置工作。根据需要,县指挥机构相关成员单位派出前方工作组,赴事发现场协调开展污染处置、应急监测、医疗救治、应急保障、转移安置、新闻舆情、社会维稳等应对工作。
(4)污染处置组在现场初步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污染种类、污染范围、污染程度后,提出处理方案,向现场指挥部报告,并根据现场指挥部指令进一步采取诸如责令造成污染事故的单位立即采取措施,控制污染源,及时通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进行防护和撤离等措施。必要时,县指挥部召集专家组运用指挥决策系统,迅速对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应急处置方案和建议,供指挥部决策参考。如污染事故较大、影响面积广,确定为Ⅰ级、Ⅱ级环境污染事件的,应及时向上一级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受理中心或指挥部联系,请市指挥部工作组到场共同处置。事故处理过程中,应随时向县指挥部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5)在应急处理过程中,如需其它单位协助的,报县指挥部同意后,由综合协调组联系有关单位。
4.4 响应措施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事发地镇(园区)、部门和单位应迅速采取以下措施。
4.4.1 现场污染处置
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要立即采取关闭、停产、封堵、围挡、喷淋、转移等措施,切断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蔓延扩散。做好有毒有害物质和消防废水、废液等的收集、清理和安全处置工作。
事发地镇(园区)及相关部门、单位应组织制订综合治污方案,采取监测和模拟等手段追踪污染气体扩散途径和范围;采取拦截、导流、疏浚等形式防止水体污染扩大;采取隔离、吸附打捞、氧化还原、中和、沉淀、消毒、去污洗消、临时收贮、微生物消解、调水稀释、转移异地处置、临时改造污染处置工艺或临时建设污染处置工程等方法处置污染物。必要时,要求其他排污单位停产、限产、限排,减轻环境污染负荷。
4.4.2 转移安置人员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及事发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建立现场警戒区、交通管制区域和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和可能受影响地区居民,确保生命安全。事发地的镇(园区)妥善做好转移人员安置工作,确保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和必要医疗条件。
4.4.3 医学救援
迅速组织医疗资源和力量,对伤病员进行诊断治疗,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地将重症伤病员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加强救治。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
4.4.4 应急监测
加强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工作,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确定监测的布点和频次,调配应急监测设备、车辆,及时准确监测,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4.4.5 专家会商
组织专家对环境监测数据进行动态分析和评估,判定污染物种类,预测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程度、危害范围和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置、污染区域隔离与解除、人员撤离与返回等措施建议。
4.4.6 市场监管和调控
密切关注受事件影响地区市场供应情况及公众反应,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现场监管和调控。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集体中毒等。
4.4.7 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通过政府授权发布、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组织专家解读等方式,借助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多种途径,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向社会发布突发环境事件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信息发布内容包括事件原因、污染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众防范常识和事件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等。县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在事发后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
4.4.8 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救灾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4.5 响应终止
当事件条件已经排除、污染物质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所造成的危害基本消除时,由县人民政府终止应急响应。
5 事件处置
5.1 现场处置程序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发生环境事件的企业应立即启动企业级应急预案,企业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事态发展变化情况,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同时向县指挥部报告。
现场指挥部的现场处置程序如下:
(1)接警。接警时应明确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的单位、地址、事故引发物质、事故简要情况、人员伤亡情况等。
(2)配合隔离事故现场,建立警戒区。事故发生后,配合企业建立警戒区,在通往事故现场的主要干道上实行交通管制。
(3)人员疏散。事故发生后,现场指挥部应根据专家的预测和建议,配合事故发生企业指挥事故影响范围内的非应急救援人员疏散,以减少不必要的人员伤亡。
(4)现场控制。根据事故特点和事故引发物质的不同,应采取不同的防护措施和急救方法。现场指挥部调动区内和周边可用应急救援物资、防护物资,提供物资保障,根据需要联系消防队、医疗机构。
(5)事故处理。根据事故类型,联系专家组,提出现场环境应急处置和安全防护措施,指导后期调查评估工作,为环境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决策依据和技术指导。
根据污染物的性质,事件类型、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结合事件发生企业(或事业)单位的应急预案作出应急响应工作。
5.2 危险区的隔离
(1)事件现场隔离区划定方式、方法
事件现场隔离区的划定要考虑影响污染物扩散的主要因素:如风向、风力和主要危险源地点等。
对于较高突发环境事件要根据事件的特性来划分事件中心区域(事件波及区域)和受影响区域,在有风的条件下,适当调整警戒范围。根据泄漏物质特性以及当时风向和事发企业厂区内地面环境状况,由县指挥部划定紧急隔离区域,除污区域和支援区,以便及时开展抢险和救援。
(2)事件现场隔离方法
警戒区域的边界应设有警示标志并有专人警戒。除消防、应急处置人员及必须坚守岗位人员外,其他人员禁止进入警戒区。
事故发生后经现场指挥部应在警戒线周围设置警戒标志或画警戒线。
在发生紧急事故时,现场指挥部应根据事故状态划分出危险区、安全区。根据危险物质泄漏情况建立警戒区,对污染危险区采用拉警戒线、挂警示牌等方式隔离,并在通往事故现场的主要干道上实行交通管制。
5.3 人员紧急撤离和疏散
在发生危险化学品泄漏、天然气泄漏及火灾爆炸等严重威胁现场人员生命安全的环境事件时,县指挥部有权做出与事故处理无关人员的撤离,或全部人员撤离的命令,并指挥协调各企业完成本企业内的人员疏散活动。
在发生严重的泄漏事故时,应依据当时的风向选择确定上风向的一侧作为紧急集合地点,等待进一步的指令。当经过积极的灾害急救处理后,灾情仍无法控制的,由现场指挥部下达撤离命令后,现场所有人员按自己所处位置,选择特定路线撤离,并引导现场其他人员迅速撤离现场。
5.4 现场应急措施
突发环境事故发生后,必须迅速展开应急救援工作,采取一定现场应急措施,企业类事故影响范围局限于企业厂区内,应急救援以企业自救为主。若影响范围蔓延出企业厂区,则事件升级,需由现场指挥部进行应急救援工作的指挥协调。若发生移动类事件,首先运输人员必须积极自救,同时应通知现场指挥部,由县政府指挥协调应急救援工作。
6 后期处置
6.1 损害评估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事发地镇(园区)要及时组织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重建的依据。突发环境事件损害评估办法按照生态环境部相关规定执行。
6.2 事件调查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根据有关规定,由县生态环境局牵头,会同监察机关及相关部门,组织开展事件调查,查明事件原因和性质,提出整改防范措施和处理建议。
6.3 善后处置
事发地镇(园区)要及时组织制订补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和环境恢复等善后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保险机构及时开展相关理赔工作。
6.4 总结报告
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结束后,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编写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总结报告,并上报市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其中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总结报告应上报省政府和省生态环境厅。
7 应急保障
7.1 队伍保障
县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按职责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队伍;各镇(园区)要加强环境应急队伍的建设,提高其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素质和能力,对事故易发的镇(园区)要在重点部位设立环境应急救援队伍,并以文件的形式固定下来,动态管理;各工业企业要制定本单位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并加强对队员的培训,形成由县、镇(园区)和企业组成的环境应急队伍保障网络,保证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能迅速参与并完成抢救、排险、消毒、监测等现场处置工作。各级应急救援队伍应定期进行应急演练。
7.2 物资与资金保障
各镇(园区)要配备必要的环境应急装备和设备,加强应急物资储备,鼓励支持社会化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和供给。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首先由事件责任单位承担。各镇(园区)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资金保障,每年应安排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处置专项资金,保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需要。应急处置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突发环境事件防控准备、现场应急监测和救援等,包括预防预警系统的建立、应急技术装备添置、人员培训及应急演练、应急监测、应急救援行动处置等相关费用及日常工作经费等。
7.3 通信、交通与运输保障
各镇(园区)、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和完善环境安全应急通信保障体系,确保应急期间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需要。交通运输部门要健全运输保障体系,保障应急响应所需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等的运输。公安部门要加强应急交通管理,保障运送伤病员、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装备、器材车辆的优先通行。
7.4 技术保障
各镇(园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处理相关人员的培训,建立健全环境安全预警机制和信息上报制度,抓好环境污染应急事件处理队伍建设。
8 监督管理
8.1 宣传、培训与演练
各镇(园区)、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开展环境应急教育,普及环境污染事件预防常识,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提高公众的防范能力,要加强环境应急救援及管理人员日常培训计划,提高其专业技能及应急处置能力,有计划、有重点的组织不同类型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
8.2 奖励和责任追究
对在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环境事件重要情况,在应急处置工作中存在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9 附 则
9.1 名词术语解释
本预案中所称环境事件是指由于人类活动、自然灾害以及其他意外因素的影响致使环境受到污染,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事件。
9.2 预案管理与更新
预案实施后,县生态环境局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根据情况变化,及时修订和完善本预案。
9.3 预案实施
本预案经县政府批准后,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 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
一、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 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 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3. 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 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 因环境污染造成设区的县级以上城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 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 造成重大跨国境影响的境内突发环境事件。
二、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 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 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 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 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 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 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 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三、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 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 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 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 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 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 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 造成跨设区的县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四、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1. 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 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3. 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4. 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5. Ⅳ、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的;铀矿冶、伴生矿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的;
6. 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附件2 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县生态环境局负责建立和完善本县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和预警体系;根据县政府授权指导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组织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监测。
县委宣传部负责指导协调环境应急处置工作的宣传报道,指导协调事故信息发布,加强网上舆情管控和舆论引导;协调广播电视媒体,做好一般和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相关信息发布和舆论宣传工作。负责协调国外媒体、外国记者、港澳记者采访突发环境事件的相关工作。
县发改局负责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防与处置体系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后的恢复重建工作。根据动用指令,负责应急状态下救援所需应急物资的紧急调度和综合协调;组织县级生活类救灾物资储备和组织调出。
县工信局负责协调环境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组织有关重要物资的紧急调度和运输协调。
县公安局负责落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时的治安、保卫、交通管制和其他措施;负责涉嫌污染环境犯罪案件的侦查;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负责对丢失、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协助生态环境部门开展放射源收贮工作。
县民政局督促指导各地及时将符合临时救助或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受灾困难群众,按规定程序纳入保障范围。
县财政局负责环境应急能力建设和环境应急处置经费保障及管理工作。国资委配合协调参与所监管企业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和灾情信息通报工作,参与因地质灾害或矿产资源开发等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做好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有关森林资源损害的调查、处置和评估工作,参与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植物物种资源破坏的应急处置。
县住建局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处置,负责监督和指导饮用水供水安全保障工作。
县交通局负责统一协调指挥船舶污染水域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参与因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负责应急救援物资和生活安置物资的运输保障;负责协调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监督,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
县农业农村局参与农业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会同相关 部门对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农业、渔业损失进行调查与评估,组 织开展生态修复;参与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植物物种资源破坏的应急处置。
县水务局负责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根据县环境应急工作指挥部部署,做好重要江河湖库水利工程应急调度,负责会同县生态环境局组织制订受污染水体疏导或截流方案,配合做好突发水污染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
县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时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
县卫健局负责组织现场伤员的急救、转运、洗消以及受灾(害)环境消杀等紧急医学救援工作;对事发地卫生部门提供指导和技术支持;负责组织患者的医疗救治,统计接受治疗的中毒(或受伤)人数和住院人数,报送人员救治信息;负责组织评估突发环境事件所导致健康危害的性质及其影响人数和范围;根据实际需要,组织专业人员开展心理疏导和心理危机干预工作,消除民众焦虑、恐慌等负面情绪。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食品和医药等所需应急物资的紧急调度工作;负责在应急处置中做好食品、药品和医疗器械质量监管,保障食品药械安全工作。
县政府办负责在突发环境事件的伤亡、失踪、被困人员中有港澳人员或外国人,或者事件可能影响到境外,需要向香港、澳门有关机构或国家进行通报时,按有关规定办理。
县应急管理局参与发布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和灾情信息通报工作,参与指导生产安全事故、自然灾害等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县气象局负责提供有关的气象监测预报服务;必要时在突发环境事件区域进行加密可移动气象监测,提供现场气象预报服务信息并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县消防救援大队组织应急救援队伍,负责落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时的消防措施,参加环境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负责对重金属污染和危险化学物品爆炸、泄漏事件等现场火灾灭火与泄漏控制。组织消防工作,实施相关火灾预防、火灾扑救等工作。
附件3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工作流程图
附件4 本预案用语的含义
突发环境事件: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和辐射污染事件。
环境应急:指为避免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或减轻突发环境事件的后果,所进行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行动。
直接经济损失:指与突发环境事件有直接因果关系的损害,为人身损害、财产损害、应急处置费用以及应急处置阶段可以确定的其他直接经济损失的总和。
应急演练:指为检验应急预案的有效性、应急准备的完善性、应急响应能力的适应性和应急人员的协同性而进行的一种模拟应急响应的实践活动。根据所涉及的内容和范围的不同,可分为单项演练和综合演练。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