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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指独生子女伤残或死亡且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扶助工作,依据黑龙江省卫生计生委等七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工作的实施意见》(黑卫家庭发〔2014〕152号)以及《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哈政办规〔2017〕35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此实施意见。
一、《意见》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指独生子女伤残或死亡且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扶助工作,保护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二、《意见》政策依据
依据《国家卫生计生委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国卫家庭发〔2013〕41号)、黑龙江省卫生计生委等七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工作的实施意见》(黑卫家庭发〔2014〕152号)以及《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哈政办规〔2017〕3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意见。
三、《意见》主要内容
采取的主要措施:(一)加大经济扶助力度;(二)加大养老保障力度;(三)加大医疗保障力度;(四)加大生活帮扶力度;(五)加大社会关怀力度。
四、《意见》出台意义
解决的主要问题: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维护社会稳定。采取的主要措施:(一)加大经济扶助力度;(二)加大养老保障力度;(三)加大医疗保障力度;(四)加大生活帮扶力度;(五)加大社会关怀力度。
五、《方案》解读机构及联系方式
本《意见》宾县卫计局负责解读。
解读人:宋伟。
联系电话:57982616。
政策文件: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宾县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