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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水利工程管理,提高公民保护意识,维护公共利益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黑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黑龙江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哈尔滨市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宾县水利工程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进行划定。
一、方案出台背景
为加强水利工程管理,提高公民保护意识,维护公共利益安全。
二、《方案》制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黑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黑龙江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哈尔滨市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宾县水利工程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进行划定。
三、方案主要内容
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划定
(一)堤防工程管理范围
1、松花江(宾县段)堤防(Ⅲ、Ⅳ级)工程管理范围内缘控制线为迎水侧堤脚外不小于50米,外缘控制线为背水侧堤脚外不小于30米。
2、其他河流堤防工程管理范围内缘控制线为迎水侧堤脚外不小于30米,外缘控制线为背水侧堤脚外不小于20米。
3、湖泊和蓄滞洪区堤防工程管理范围内缘控制线为迎水侧堤脚外不小于50米,外缘控制线为背水侧堤脚线外不小于30米。
(二)水库工程管理范围
1、水库上游管理范围为水库大坝上游至设计最高洪水位与岸边的交线。
2、水库主体工程左右岸及下游标准:大型水库为主体工程周围不小于500米;中型水库为主体工程周围不小于300米;小型水库主体周围不小于100米。
(三)拦河闸(坝)工程管理范围
拦河闸(坝)工程上下游边线以外不小于300米,左右岸边线以外不小于100米。
(四)挡水、泄水、引水、提水设施工程管理范围
挡水、泄水、引水、提水设施工程管理范围为建筑物边线以外不小于50米。
(五)灌区渠道工程管理范围
1、干渠工程管理范围为干渠渠坡脚外不小于10米。
2、支渠工程管理范围为支渠渠坡脚外不小于5米。
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损毁堤坝、涵闸、抽水站、水电站等水利工程建筑物和防汛设施,水文、水工、地质监测设施以及通信照明等设施;
(二)扒口、取土、打井、钻探、挖掘、埋坟、建房、垦种和破坏林木、草皮等其他危害水利工程安全行为;
(三)堤顶、坝顶行驶重型车辆以及在堤顶、坝顶泥泞期间,行驶非防汛抢险车辆;
(四)非工程管理人员操作蓄水、输水、泄水等设施,强行放水、挖渠破闸、拦渠堵水等。
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划定
(一)堤防工程保护范围
1、松花江(宾县段)堤防(Ⅲ、Ⅳ级)工程保护范围线为背水侧堤脚外不小于300米。
2、其他河流堤防工程保护范围线为背水侧堤脚外不小于100米。
(二)水库工程保护范围
1、水库工程保护范围为大坝主体工程管理范围外延不小于200米。
2、工程区中独立建筑物保护范围为挡水、泄水、引水、提水设施和电站厂房等建筑物管理范围边线以外不小于50米。
(三)拦河闸(坝)工程保护范围
拦河闸(坝)工程为拦河建筑物,保护范围根据批准的设计和工程安全的需要确定。
(四)挡水、泄水、引水、提水设施工程保护范围
挡水、泄水、引水、提水设施工程保护范围为建筑物管理范围边线以外不小于50米。
(五)灌区渠道工程保护范围
灌区渠道工程包括灌区干渠和支渠。
1、干渠工程保护范围为干渠渠坡脚外不小于30米。
2、支渠工程保护范围为支渠渠坡脚外不小于25米。
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禁止在排涝、输水河道和渠道内设置影响行水的建筑物、障碍物或种植高杆植物;
(二)不准擅自在河滩、湖泊、蓄滞洪区、行洪区及水库库区内围垦造田、修建建筑物和其它工程设施;
(三)禁止在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擅自打井、钻探、爆破、开沟、埋坟、挖筑鱼塘、采砂石、采矿、取土、乱伐林木、陡坡开荒及其他危害工程安全的活动;
(四)水库保护范围内的坡耕地,有水土流失危害的,必须采取等高种植、营造水土保持林等水土保持措施;
(五)禁止在河道、渠道、水库等水域或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废渣、煤灰、残土等废弃物;
(六)在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应当符合水利工程安全的要求,凡对原有水利工程有不利影响或损害其效能的,建设单位应采取补救措施或予以补偿;
(七)利用水利工程做公路、码头、货场,应经水利工程主管部门批准。通车路面由公路管理单位负责维修养护;码头、货场由使用单位或个人负责维修养护。负责维修养护的单位和个人,应保持所利用水利工程的原有设计标准,或交纳养护费,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负责维修养护。
法律责任
违反上述规定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黑龙江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四、方案出台意义
为加强水利工程管理,提高公民保护意识,维护公共利益安全。
五、方案解读机构及联系方式
《宾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水利工程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的通告》由宾县水务局负责解读,电话:57983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