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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规范废品收购经营活动秩序,提升城市管理水平,建立证照齐全、绿色环保、管理科学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县政府出台了《宾县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治废品收购站经营活动有关事宜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为准确理解和把握《通告》的精神和要求,确保顺利实施,现对《通告》进行如下解读:
一、关于制定《通告》的背景和必要性
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的逐步发展,废品收购站在城区内废品乱堆放,经营场所不符合环境保护和消防安全要求,占道经营、噪音扰民,影响城市环境秩序,带来的问题也越来越多。为了规范废品收购行业秩序,按照县政府治理废品收购站工作有关要求,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宾县废品收购站集中治理工作方案》(宾政办综〔2020〕11号),明确了工作目标、治理范围、工作任务以及相关乡镇政府、县直各部门工作职责。为了让广大经营业户和社会各界了解清理整治废品收购站工作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更加广泛的宣传,推进清理整治工作顺利开展,有必要制定《通告》。
二、《通告》的法律依据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哈尔滨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条例》《哈尔滨市城市居民居住环境保护条例》《哈尔滨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
三、关于清理整治责任主体问题
清理整治废品收购站经营活动涉及部门较多,《通告》明确规定,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清理整治废品收购站经营活动的组织实施工作,组织相关乡镇政府、商务、市场监管、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公安、消防、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集中清理。
四、关于对无照经营的查处问题
为了加强对无照经营废品收购活动的查处力度,《通告》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有关规定,明确了无照经营查处责任部门、采取的处罚和强制措施。《通告》规定,对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废品收购经营活动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涉嫌从事无照经营的场所,可以予以查封;对涉嫌用于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可以予以查封、扣押。
五、关于在居民居住区开设废品收购站的查处问题
根据《哈尔滨市城市居民居住环境保护条例》有关规定,《通告》规定,禁止在居民居住区开办污染环境的废品收购站及从污染环境的废品贮存、处置活动。违反规定的,由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六、关于占用城市道路、广场从事废品收购经营活动的查处问题
根据《哈尔滨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有关规定,《通告》规定,禁止占用城市道路、广场从事废品收购经营活动。违反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七、解读部门
本《通告》由宾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负责解读。
联系方式:0451-57983229